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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后列宁法律发展思想初探          【字体:
1917年后列宁法律发展思想初探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375    更新时间: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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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 A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0544 (2000) 12-0047-03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法律学说到了列宁时代,全面转入了实践阶段。列宁从俄国当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出发,把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俄国革命和法律实践紧密结合,揭示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精辟分析了法律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了法律自身发展的道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创造性的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列宁主义奠基人,根据对社会发展规律的分析,不仅科学地指出了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代替的历史必然性,而且特别指出:无产阶级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团结以农民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夺取国家政权,打碎资产阶级的军事官僚机器,建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把它们作为改造旧社会和建设新社会的重要工具。他们从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科学地论证了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国家和法。马克思在分析经济关系时,认为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得到了“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的著名结论。列宁也明确指出:“如果不想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② 
因此,法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愿所决定的,而是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要利用、限制并进而消灭资本主义经济,要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有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 
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对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作了深刻的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之一,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代之以人民的国家机关,同时还要摧毁反动的旧法制,建立革命的新法制。列宁在坚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这一原理的实践中,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首先,列宁认为工人阶级和它所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必须首先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国家政权,“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③其次,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彻底摧毁反动的旧法制,否则,新法律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④正是在列宁的上述思想的指导下,俄共(布)领导苏维埃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在推翻资产阶级腐朽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同时,摧毁了反动的旧法制,创建了社会主义的新法制。在摧毁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斗争中,列宁特别重视摧毁旧的司法机构、建立新的人民法院的工作。列宁曾指出,十月革命已经摧毁了全部旧司法机构,并创立了由劳动阶级参加的新人民法院。事实正是如此,苏维埃国家在列宁的亲自领导下,建立了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法院,组建了国家监督委员会(后改称工农检查院),1922年又成立检察院。这些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主义的尊严,保障人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与社会发展 
社会主义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与促进社会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密切相联,苏维埃国家要得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必不可少。从这一基本点出发,列宁在论述苏维埃国家职能的同时,精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苏维埃建国初期,被推翻的地主、资产阶级疯狂地进行反抗活动,妄图恢复他们已经失去的“天堂”。特别是国外武装干涉和国内白卫分子的猖狂进攻,使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处于危急之中,面对当时危急形势,列宁强调指出,苏维埃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抵御外来侵略、无情镇压国内的反革命势力。他要求极大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制在对敌专政中的作用,“建立最严格的革命秩序,并把一切胆敢危害人民事业的分子抓起来,交付人民革命法庭审判。”⑤他指示苏维埃国家司法机关,建立革命法庭和革命军事法庭,狠狠地打击那些进行暴乱、军事破坏、恐怖行为和从事间谍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与此同时,列宁十分重视俄共(布)和苏维埃政府的纯洁性,指出要坚决清除那些混进革命内部的阴谋家、野心家以及那些在革命非常时期贪污腐化、做出卑劣行为的人,对这些人应“立即解除他们的职务,给予他们最严厉的法律制裁。”⑥由此可见,在当时阶级斗争极其尖锐,外国武装干涉加剧、国内反革命势力猖獗、粮食和燃料奇缺的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锐利武器,坚决镇压敌人的破坏活动,严厉制裁革命内部的败类。经过三年艰苦卓绝的斗争,苏维埃人民在列宁的领导下,终于赢得了国内战争有胜利,巩固了苏维埃政权,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三、法与经济发展 
国内战争结束后,摆在苏维埃国家面前的中心任务是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也就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正是在这一时期,列宁指出:“我们当前的工作是发展民事流转,这是新经济政策的要求,而这样就要加强革命法制。”⑦列宁的这一基本思想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战略任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拉开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次经济改革——苏俄实施新经济政策的序幕。从战时共产主义那种高度集中的国家垄断性的产品经济体制,转向承认商品市场的必然性、通过国家调节商业来促进生产发展的新经济体制,是苏维埃新政权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生产关系进行的第一次调整,列宁从俄国当时的情况出发,确定了发展道路。列宁认为,要把私人资本主义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必须加强立法和监督。他提出,在立法的原则上,必须确认无产阶级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地位。这就是他所说的:在法律关系上,“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性质的东西。”“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⑧他提出,必须严格执法,用经济法规来规范私营企业主的活动,使当时俄国的资本主义成为“训练有素的”、“循规蹈矩的”资本主义。1921年12月,列宁为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起草了《关于经济问题的指令》,提出:“要让共和国人民法院严格监督私营工商业者的活动,……要让他们始终不渝地遵守共和国的法律,有半点偏离都要严加惩处。”⑨1922年2月,列宁在给司法人民委员库尔斯基的信中指出,在国家推行新经济政策时,司法部门应该对所有私营企业主宣告:“做生意吧,发财吧!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是我们将加倍严格地要求你做老实人,呈送真实准确的报表,不仅要认真对待我们共产主义法律的条文,而且要认真对待他的精神,不得有一丝一毫违背我们的法律。”⑩由此可见,为了保证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列宁特别注意处理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促进经济发展。 
四、法与宪政 
社会主义制度,从政治上、从本质上说,就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制度,从法律上讲,它一方面主张无产阶级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保障人民权利免受侵害,另一方面主张用法制来制约强制机关的权力,使其免被滥用。 
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有关文章中就已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保证全体公民享有自由集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和通过各种团体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以行使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职能。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新政权在这方面采取了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即1917年11月8日,列宁领导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的法令》等苏维埃政权的第一批法令,宣告了工农革命政府的诞生,肯定工农劳动群众是苏维埃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第二步是两个月后,即1918年1月3日,列宁亲自草拟了《被剥削人民权利宣言》,在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和公布,用这一重要法律文化确定劳动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根本权利。第三步是苏维埃政权建立半年后,即1918年7月10日,列宁主持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俄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主权属于人民,并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的形式。 
同时,列宁认识到,无产阶级强制机关的权力制约,也需要走上法制的轨道。在夺得政权初期和国内战争期间,为了粉碎帝国主义武装干涉,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列宁曾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限制的革命暴力,主张不必经过任何手续,就地枪毙敌方奸细、反革命煽动者、叛徒等等。但是,当无产阶级政权取得了巩固和工作重心转向了经济建设时,列宁的上述思想发生了变化,他说:“我们的政权愈趋向巩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就愈要缩小那些对阴谋者的袭击给予回击的机关的活动范围。”[11]“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由武力镇压转向管理工作,镇压的强制的典型表现也会由就地枪决转向法庭审判。”[12] 
五、无产阶级专政不受任何法制约束 
列宁十分重视法制,但并不认为法律万能。他在强调要“加强法制”,教会人们“为法制而斗争”的同时,又指出要“丝毫不忘记法制在革命中的界限。”[13]马克思也曾说过:“革命并不是靠法律来实行的。”[14] 
列宁在1906年针对“革命旋风时期”即1905年俄国革命时期,立宪民主党人散布“立宪幻想”鼓吹“站在宪法的立场上”搞议会妥协,反对革命时指出:“专政就是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15]“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16]这里讲的不受限制和约束,显然是指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不受沙皇俄国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它要废除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得政权,创立新法制。”[17]到1917年2月革命后,列宁再次提出无产阶级革命“不依靠集中的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18]即不能将革命限制在当时建立的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法律范围内。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批判考茨基鼓吹“纯粹民主”,否定革命暴力的谬论时,再次重申:“工人阶级的革命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9] 
列宁的这一著名论断,无论对于无产阶级夺得政权还是新政权建立都是适用的。正如列宁在批判考茨基时候指出的那样,无产阶级专政不是讲国家的“管理形式”(君主政体或共和政体),而是指“国家的形式或类型”[20](即国体);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把国体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同这个政权的专政职能相协调。无产阶级专政也是无产阶级统治,这种统治权和人民主权,具有最高性和不受限制性,它是不受任何法律、包括它自己的立法机关所订的法律约束的。这里的“不受法律约束”并非完全不要法律,它可以理解为:这个政权遵循无产阶级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可以不受既定法律的约束,而随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某些法律,包括修改宪法。1918年5月,苏维埃政权为了战胜处于危急状态的严重饥饿和叛乱,按照列宁的指示,苏俄政府修改了一些法令,并对叛国罪恢复了死刑,列宁指出:“在尖锐的斗争时刻,不敢修改法律的革命者不是好的革命者,在过渡时期,法律只有暂时的意义。如果妨碍革命的发展,那就地废除或者修改。”[21]列宁的这一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俄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列宁的这一思想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更有现实意义,“立法机关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使某些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措施不受既定法律约束,及时地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某些法律,包括对宪法进行个别修改,也仍然是必要的,这与加强法制是内在统一的。但我们强调这一原则,并非不受任何的约束,随心所欲。首先,它必须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出发点;第二,它主要是指无产阶级和人民的统治权不受法律限制,而不是指具体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时可以不依法律办事,更不是目无法制;第三,即使在立法上可以修改、废除既定法律,也必须遵守法定的立法程序;修改宪法时,立国的基本原则不能改;第四,在行政权上,在革命战争或动乱、危机时期,宪法也赋予它某些紧急权力,可以暂时限制或停止某些宪法权利的行使,但也必须经一定法律程序的认可。1918年11月2日,列宁在《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定提纲草稿》中,在强调“法制应当加强”的同时,又指出“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措施不应受法律的限制”,但规定了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1)有关的苏维埃机关或负责人明确地声明,国内战争和打击反革命的紧急情况要求超越法律界限;(2)立即把这种声明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委员会,并抄送地方当局和有关当局。”[22] 
六、时代的启示 
无论从俄国历史还是从世界历史来讲,1917年十月革命都标志着整个社会体制的一次基本变化,一次迅速的变化,一次剧烈的变化,一次持久的变化,它同其他伟大的社会革命一样都力图寻求某种合法性根据,亦即一种基本的法律,并进而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制。法律发展理论所要探究的正是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之间的互动关联结构,它所要建构的正是法律成长的一般模型。尽管列宁在不到十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创设、实践中产生的法律发展思想明显表现出工具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倾向,但它对与俄国具有诸多共同历史法律文化传统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它描述了一个遥远的过去,更昭示着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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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131. 
[19][20][22] 列宁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237、238、136.转贴于 中国文秘网 http://www.zgw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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