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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整合与合法性          【字体:
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整合与合法性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369    更新时间: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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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篇免费论文,近200个详细分类,为你的论文写作排忧解难。点击进入 多民族国家内部诸民族的族际关系,由于关系到多民族国家的生死存亡,因而一向是当代政治现象中最敏感的事项之一,而对国内诸民族在政治或文化层面的整合,则是所有多民族国家殊为关切和致力达成的重要议题。由于无论是大熔炉、多元文化主义还是民族一体化和民族同化,其理论和实践都几乎无一例外的围绕这一事项展开,由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关于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关系的现状描述和理论建构,实际上构成了族际政治诸多理论的基本脉络。1988年,费孝通先生在香港中文大学TANNER讲演中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 在相当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从族际政治的角度关于中国内部族际关系的一种历史描述、现状分析和未来图示,因而自然引起了中外学术界的一致关注和热烈讨论。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的逻辑推演,是从中国地域文化的多元特征为起点,在多元的地域文化的交融和汇集过程中,汉族逐渐成为多元一统的凝聚核心,它从中原扩展到中国的北部、南部和西部,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从相关著述来看,“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相对于中国这个国家概念而言,显然是一个国族的观念,而中华民族之所以时至今日依然被概括为多元一体,这本身就表明中华民族是一个由多元的诸民族构成的国族观念; 作为一个国族概念,由于它是相对于中国这个国家实体而存在的,因而这种国族理念显然不具有任何重构或改变现实存在的中国内部诸民族格局的意味。换言之,就国际政治而言,中国拥有一个多元一体的国族即中华民族;而在国内政治层面,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内部的诸民族对中华民族及其相对应的中国的认同情况,依然是当代中国内部整合的重要事项之一。
    多元一体是当今世界各个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状况的客观现实,而与其他多民族国家相比较而言,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则具有某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也足以解释中国民族问题的特质。本文试图在多元一体的共性意义上探究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和由此而来的政治合法性问题。 

    一、 多元Vs.一体:族际整合的主义之争
    在国内政治的分析层面,族际的利益整合对于整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多元一体,作为一个历史间之于现实的理论概括和现实描述,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构成的现实情况;而国内各个民族对于这个现实的认同程度,则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命运,这种事关国家分合与存续的整合认知,又与各民族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就个体而言,利益首先出于维护个人基本生存条件并进而在竞争环境下发展的人性考虑,“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但在自然竞争的环境下,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努力显然受制于自身条件的优劣和机会获得的多寡,因此通过共识的或默许的方式参与或发起一个或多个群体以更有效率地追求利益并使利益最大化的个人选择,就造就了人类政治生活当中集体行动的基本动因。要发起或加入某一类型的群体,就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通过放弃或让渡部分个人利益来共享他人的或群体的利益。换言之,某一群体在当且仅当能够发掘、展示、并最终参与分配某些通过纯粹个人努力难以实现的利益时,才又具有存在的价值和合法性。民族作为人类社会中较为稳定的群体形态,它为其成员提供了至少包括了独特经济生活的延续、共同文化的传承和对政治权力的分享等三个其他群体难以一并提供的利益前景,这种关注每一个群体成员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民族利益指向和“不能退出”的民族身份特征,使得民族在寻获到其他类型群体难以企及的感召力、亲和力和稳定性的同时,通过民族利益“推动着民族和个人的生活”。 而在群体内部利益整合方面,民族因其所独有的血缘-文化、历史、经济生活等具有宿命意义的聚合功能和利益的分享前景使得内部整合功能较之其他类型的群体来得更加独到和精巧:在一个多元文化并存并发生彼此交往的环境中,基于血缘或同质文化的社会化过程不断地塑造着民族的文化和精神特质,这种塑造过程反过来又使得民族的界限由模糊逐渐清晰,而民族界限的清晰又造就了迥异于其他类型群体的、基于共同的神话、信仰、符号以及共有的历史传承等民族文化意义的价值共识;这种整合机制的精妙之处就在于通过非政治化的整合机制实现了泛政治化的利益追求。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利益的诉求一般可以概括为要求民族存在的宪法承认、语言及文化的保护和政治权力的分享等三方面的内容,其核心就是要求多民族国家对本民族在制度、法律和政策上提供倾斜和优惠并据此在稀缺资源的分配中享有更大的份额。由于民族利益所指向的多是多民族国家的那些具有拥挤性或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族际间的龃龉和纷争;而一旦这种族际纷争没有在拥挤点(point of congestion)的阈值以内达成动态均衡,一些民族就会因在心理上产生相对剥夺感;由于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 因此那些心存相对剥夺感的民族理所当然地对政府和政府所代表的多民族国家发出合法性的置疑,这种置疑在民族精英的体系化学说导引下往往转变为对多民族国家合法性的质疑,当质疑在与其他受益民族的激辨中无法胜出时,那些通过建立民族国家来保障本民族利益最大化的民族主义政治期望就在多民族国家的内部被激活了。而作为被质疑的对象,多民族国家及其中央政府在非暴力条件下大多通过公共物品分享模式的改变来回应;但在公共物品难以有效增加并重新分配的危机状态下,多民族国家除了求助于爱国主义外似乎还没有找到更加有效的抵御民族主义的利器:由于“爱国主义是通过否定民族主义者的观点中最不令人喜欢和最不体面的特点来加以描述的”; 因此,“完全以国家为基础的爱国主义,通常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因为以领土及公民为根基的近代国家,必然时时会将居民牵扯进国家事务当中,并可为人民描绘出一幅合理的‘远景’,这幅远景是独一无二的,是针对人民的生活设计的,也是命定的。”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通常意义上的爱国主义(patriotism)“指一个人对其祖国的挚爱之情,其中暗含着一种随时准备以行动去保卫祖国、并且在其他方面支持祖国的意思”; 在维罗里看来,爱国主义所显示的是对祖国的热爱(love of country),而民族主义(nationalism)则意味着对民族的效忠(loyalty of the nation) 。爱国主义首先用文化意义上的“祖国”化约了政治概念上的“国家”,其次要求每个公民将其个人的公民身份置于民族身份之上,最终通过对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性利益优先地位的改变来整合已经或可能被撕裂了的族际关系。尽管可以将爱国主义粗略归纳为一种国家利益至上的学说,但在理论上我们似乎很难认定爱国主义是一个体系化的理论和意识形态:它在阐释和实施过程当中总是借助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保守主义、民粹主义、多元民主主义等学说各自不同的理路展开的。换句话说,爱国主义实际上是包容着多种与反对、中和或修正民族主义的主义集合。
    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无论爱国主义如何以及怎样展开国家利益至上的论证,其核心议题事实上就是如何在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当中发现造成公共物品拥挤的拥挤点,因为只有在这个拥挤点上,容纳或供应一个追加的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将大于零。换言之,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政治纷争应当被限制在国家所能够提供的稀缺性公共物品的拥挤点以内,这时多民族国家的族际利益冲突处于动态均衡状态,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可以维持整个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相对稳定;而族际纷争一旦越过了这个拥挤点,即通过提高公共物品的供应水平不能调和族际冲突时,这个多民族国家就不得不面对民族分裂的现实,这种政治失败(political fail)和民族主义要求独立建国的巨大政治热望是难以通过爱国主义的高扬和宣示加以遏制的:用以赛亚?伯林的话来说,“我们只能希望,等这些人打得精疲力竭了,屠杀和流血就会停止。非得先止了血,把伤口包扎好,让它慢慢愈合(即便会留下疤痕),否则我们注定还得过很坏的生活”。 当然,多民族国家的某些危机时刻的政治动员有可能会使拥挤点的坐标被人为调高,但必须认识到这种调高拥挤点的族际整合方略在危机时刻度过后将可能被自然调到更低的坐标位置上,其原因就在于公共物品在危机时刻出现的巨大消耗,这可能会使得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整合变得更加脆弱并不堪一击。此外,似乎还当注意到,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之间对公共物品的竞争是一种利益驱动的客观现实,因为在稀缺的公共资源供给方面,无竞争的和未经调节的市场将无法产生帕累托效率的最优配置结果, 这也就是说,任何无视或漠视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政治现实的思想和试图简单通过爱国主义来消弭族际利益冲突的观念不是造成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大民族主义就是造成地方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其结果往往由于公共物品的过度拥挤而导致整个多民族国家在族际纷争当中崩毁。其次,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公共物品的外部性使政府成为必需,这意味着多民族国家及其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迷失其中立的立场并沦为为某一特定民族的利益代表者去下场比赛,而要求国家利益至上的各种爱国主义因固化公共物品的拥挤点而在事实上隐含着或预设了代表强势民族利益主张的观念,这不仅使得多民族国家背离了它所特有的“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政治整合功能,而且也失去了作为“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脱离” 的政治合法性;第三,爱国主义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过程当中基本上不是一个有效对抗民族主义且无往而不胜的利器,它的有效性更多地通过对族际利益冲突的调适得以体现,这也就是说,而不具备族际利益调适机制的爱国主义基本上是无效的爱国主义;第四,爱国主义在特定危机时刻的有效性,更多地来自于民族主义的驱动,这时的爱国主义毋宁是另一种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不讨人喜欢的爱国主义,而爱国主义却是讨人喜欢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足以使我们成为一个好公民,但却没有给我们所处的世界带来安宁和慷慨的和平”。 
    发生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整合过程中的主义之争,肇因于民族与国族孰者为先的利益之争,它实际上凸现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与中央政权各自不同的政治诉求。如上所述,由于民族各自秉持的利益在指向上的不同,无论是爱国主义和还是民族主义都无法在多民族国家内部获得一劳永逸的族际整合成效,族际整合在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实现,归根结底还有赖于多民族国家及其政府在国内各个民族利益整合方面的公正性和由此而来的合法性。
    
    二、一体Vs.多元: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合法性争议
    “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的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对合法性(legitimacy)的探究,至少可以追溯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封建王权的抨击和对社会契约论的思考;韦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开创了对合法性的研究路径,而来自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则针对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晚期资本主义,构建了以合法性为核心概念的历史哲学理论。事实上,包括卢梭、韦伯、哈贝马斯这些合法性理论的原创者,雷蒙?阿隆、戴维?伊斯顿、李普赛特、阿尔蒙德等合法性的理论援引者以及弗兰克?帕金、戴维?比瑟姆、卢曼等合法性理论的激烈反对者在内的几乎所有学者,他们的研究并没有离开传统政治学关于利益分析和权力分析的思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政治学坚信“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的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或正宗的政体的变态(偏离)”; 而以利益和合法性为核心概念的政治分析理论则拒绝像传统政治学那样预设一种先验的正义并以此作为价值判断,他们相信群体在利益动机驱动下的公共选择和对合法性的追逐使得政治系统在不断的利益调适过程合成或趋近于正义:“合法性指对被认作为是正确和公正的对于政治秩序的判断存在着健康的讨论:一种合法性秩序应当被认可,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 这也就是说,合法性不再将伦理意义上的先验正义作为判定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最终标尺,他们更看重的是各种冲突的利益是如何以及怎样在一个政治系统当中被调和并被冲突各方所接受的问题:合法性与政治统治的等值对应是现代政治学研究理念当中的一个主要预设,“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假定某个政治共同体、政权和权威人物的合法性是等值的”, 而“如果把合法的力量与政治统治相等同,我就不得不坚持,在不求助于合法性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的遵从”。 
    如前所述,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主义是在民族利益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对中央政府和整个多民族国家合法性权威的挑战;而盖尔纳关于“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的说法, 实质上揭示了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政治整合越过拥挤点曲线时的争议焦点:政治合法性的理念意味着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对现存政治秩序的双向认同,这种认同在统治者那里至少是建立在合法律性的基础之上的,而在被统治者那里则更多地取决于基于共同利益的公共选择行为。在族际政治过程当中,尽管“一种合法秩序不可能消除冲突,但却能限制冲突的范围”; 但合法性一旦出现争议,过去那种合法的秩序就会面临危机:“在任何一个国家历史上的某一时刻,当对传统的准国家单位的忠诚同对国家的忠诚和国家的目标发生冲突时,政治共同体的问题就可能成为首要的问题,并造成重大的政治危机。于是全国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即它能否名正言顺地使人们服从,就成问题了,随之而来的就是分裂主义运动。即使在立国已久的国家里,随着新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语言和文化同一性问题的出现,政治共同体内已解决了的边界问题也会被再次被提出来”, 苏联的解体和南斯拉夫的分崩离析,就是上述理论的一个恰当注脚。
    由此看来,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过程当中,标识出族际利益争议的拥挤点似乎是殊为重要的,这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整合政策在拥挤点坐标左右的有效性截然不同:首先,在拥挤点阈值以内,具有族际利益调适功能的爱国主义通常可以有效地整合族际关系;其次,在拥挤点阈值以外,爱国主义的族际整合功效往往不足以抵御那些对多民族国家合法性的争议。严格地讲,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过程当中,拥挤点实际上是有一个个坐标点组成的曲线,这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每一项可能涉及族际利益调整的公共政策都有可能对这一曲线产生改变,因此多民族国家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必须时时小心谨慎。这在索马里的个案中可以得到验证。
    “黑非洲国家的政权始终处于合法性冲突的中心”。 在地处“非洲之角”的索马里,这个分别隶属于意大利和英国的伊斯兰教殖民地虽然在1960年获得政治独立,但部族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和解的迹象;1969年10月,来自达鲁德族的西亚德?巴雷总统上台执政后致力推行消除殖民统治残余的爱国主义宣传,在温和的“部族利益均等政策”中,各部族的政治人物在中央政府中均担任要职,各个部族分享政治和经济权力,索马里据此获得了十余年的和平发展空间,成为非洲经济发展最具成效的国家之一;从埃索战争后期开始,达鲁德部族开始逐渐侵蚀其他部族的民族利益,到1987年索马里的几乎全部党政军警要职均被达鲁德部族所独占,这引发了索马里各部族对达鲁德部族的战争;1991年1月初,西亚德总统试图通过多党制来调适各部族间的民族利益、化解对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争议,但1月27日各部族武装就联合攻陷首都摩加迪沙;执政22年的西亚德政府倒台后,反达鲁德的各部族间因利益分配问题也展开旷日持久的族际混战,索马里因此处于长达十年的无政府状态,仅1991年底-1992年初就有35万人死于饥馑和战乱;在这期间联合国在1992和1993年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国际维和行动,仅1993-1995年的第二次维和行动就耗资1.64亿美金,147名维和人员死亡; 在安南秘书长和安理会的多次居间调停下,索马里在2000年7月建立以部族为单元的联邦体制,8月经过大选建立了过渡政府;2001年12月24日,索马里过渡政府与各部族在肯尼亚达成和解协议,但和平仅局限在首都摩加迪沙附近的地区,各部族间仍处于武装对峙和军阀混战状态,某些部族甚至和本?拉登领导的基地组织建立了某种秘密合作关系;2002年5月,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旅游部长被反政府武装绑架,政府军在摩加迪沙北部的清剿中与反政府武装激战,60余人死亡;6月索马里再度爆发激烈的部族冲突,近百人伤亡。连续十余年的族际征战使索马里饿殍遍野、盗匪猖獗、瘟疫肆虐:平均每年有60万人口受到饥饿的威胁;联合国官员多次遭到绑架,中国远洋渔船也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多次被海盗洗劫;据当地环保组织的研究,索马里由于常年战乱和滥砍滥伐将在五年内成为一片不毛之地。被认为“深度影响克林顿和小布什两届美国总统世界观”的《大西洋月刊》国际记者罗伯特?卡普兰,在2000年出版的《乱世将临:打碎后冷战时代的美梦》一书中认为,索马里已经成为“中央政府逐渐消亡、部落和地区领地制兴起、疾病四处蔓延、内战无休无止”的“马路强盗统治的世界”。 在从索马里的个案可以发现,合法性争议始终是多民族国家族际整合过程当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事项,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多民族国家族际整合的成败;其次,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整合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族际利益格局进行不断地调适,任何僵化的或倒退的族际整合方略往往都会会引发激烈的族际利益冲突和合法性争议,“要在不同的社会实体之间建立真正和谐的感情和共同的利益,建立起对一个新的超部落政权即国家权威的一致崇拜,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第三,索马里的个案还表明,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整合尽管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利益调适过程,但对多民族国家一方而言顺利达成目标的决定性时机并非随处可见,在有些国家那里可能仅仅是弥足珍贵的一两次机会而已,一旦错过就可能铸成大错、悔之晚矣;第四,一个民主的政治系统和科学的决策机制,可能在更大范围内保证多民族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其理由很简单:“归根到底,在共同体中的任何冲突,包括种族冲突的唯一可靠解决办法是在处于对话式相互关系的包容性共同体中建立规则:共同体的每一方作为一个有权利的和自治的成员被接受,共同体的所有成员作为决定政策和原则的参与者而受到大家的平等尊重,包容性的共同体将在共同体内部或与其他共同体关系方面受到这些政策和原则的支配。我建议把这种复合多样的联合体的理念应用于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力图将族际政治冲突控制在不致危及整个多民族国家生存的范围内,几乎是所有多民族国家族际整合的底线,而这个底线始终是以引发族际利益处突的公共物品拥挤点为基准的。在这个底线以内,具有族际利益调适功能的爱国主义对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整合无疑是有效的;但在这个底线以外,孰者为先的合法性争议将从根本上破坏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因为在合法性的视野中,谁拥有正义或许并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冲突各方的利益如何被尊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拥挤点以内的族际整合通常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内部事务,多民族国家及其政府可以通过具有利益调适机制的爱国主义来化解族际冲突和对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争议;而族际利益冲突激烈到无法调适并使合法性孰者为先成为唯一选项时,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冲突就开始被国际化了,而多民族国家也不得不采用国际政治这个与国内政治迥然不同的适用规则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这种国内族际冲突的国际化一般由利益相关的国家联合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出面,惯常的模式是首先对多民族国家的国内族际政治进行舆论声援、道义评判和文化制裁;其次以人权等理由对面临分裂的多民族国家进行经济制裁,同时通过分离民族的政治精英进行民族国家的政治建构,并承诺提供经济援助;最后对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冲突国际化的军事介入和政治干预,参与或监督民族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程序民主过程并给予国际承认。这种国内族际冲突的国际化后果,通常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解体和新的民族国家加入联合国这个主权国家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种几乎是屡试不爽的国际化经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又使得分裂民族在国内族际政治合法性争议中,千方百计地寻求国内族际冲突国际化的渠道。
    概括的说,从主义之争到合法性争议,是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政治从整合到分裂的一个基本路径,而如何通过具有利益调适功能的爱国主义来整合族际利益冲突、化解合法性争议,以达成维系多民族国家统一的目标,是几乎所有多民族国家的共同思考。在美国,克雷福科尔在1778年出版的《一位美洲农夫的信札》中就提出把不同民族熔铸成为“一个美国人,一种新的人种”;1908年赞格威尔在其剧作《熔炉》中认为,“美国是上帝的坩锅,一个伟大的熔炉,在这个熔炉中,欧洲各个种族都熔在一起改造成新人”; 杰克逊?特纳在1920年认为“新边疆促进了美国人民的一种混和民族性的形成,…在边疆的熔炉中,移民都美国化了,获得了自由,并融合成为一个混杂的种族,既没有英国的民族性,也没有英国的特点”,并据此创建了旨在整合美国族际政治的“大熔炉”理论;几乎与此同时,霍勒斯?卡伦以《民族Vs.熔炉》为题倡导多元文化主义; 诗人惠特曼更把美国人称为“一个多民族的民族”。在学术界不断提出族际整合理论的同时,肯尼迪总统在成功地平息了席卷全美、震惊世界的黑人民权运动之后,提出把种族歧视严重的美国建成一个具有族际利益整合机制的“一个社会”;1997年克林顿总统提出了“一个美国”思想,并制定了六项有助于族际整合、消除歧视的“跨世纪民权政策”。 “一个社会”也好,“一个美国”也罢,所有这些族际整合方略都贯穿着爱国主义的观念,并通过一系列法律规章得以具体化,其核心就是依据不断变化的族际利益格局和公共物品的拥挤点,适时地调适族际利益关系,避免出现关于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争议。根据加里?布赖纳尔的研究,美国民权政策和对少数民族扶持措施尽管引起了许多非议,但仍然有效地促进了美国的族际整合,对黑人等少数民族来说,“虽然种族歧视是生活中的不幸事实,不过它不再是……生活中的主要事实”,而对公众也开始逐渐意识到“从长远看,一个无种族界限的、多元化的社会将会更加人道,更加富有成效”。 
    
    三、一体Vs.一国:多元一体的国家前景
    仅就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角度而言,根据国家的民族构成,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主权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而依据民族在国家的分布,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民族又都没有建立起纯粹的民族国家。因此,这一现实不仅意味着民族边界与国家边界的非一致特征是民族和国家的常态,而且意味着多元一体的民族分布格局对应于一体多元的多民族国家的现实状况。换言之,一体与一国乃是当今世界主权国家形态的一般模式。
    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和建筑于上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不仅有效地解释了多民族的中国的民族与国家关系,而且也适用于海峡两岸的政治整合现实。根据台湾2000年的人口数据,在台湾2340万人口当中闽南人约有1700万,占全台人口总数的73%;客家人280万,占13%;原住民40万,占1.8%; 在中国大陆的民族识别中,闽南人、客家人被界定为汉族,而原住民则因“缺乏民族识别的实地调查为依据”而被归入“高山族”当中 。这一人口数据和人类学的田野考察都证明,台湾和大陆都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海峡两岸的民族分布并非“一边一种”,而是“两边一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台湾某些政治精英试图构建“台湾民族国家”的主张是没有民族学、人类学和人口学依据的。既便是以台湾原住民为主体的民族国家建构,也于法无征:台湾的原住民既不是“想象的共同体”也不是“无国家的民族”,迄今为止的所有国际法规约中并没有赋予原住民以民族自决的权利,他们可以在多民族国家内部选择适合本民族情况的自治形式。
    在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成份的多元化并不构成分裂多民族国家的理由:“现代民族国家既不是唯一可能的国家形式,也不是人类历史上最辉煌的政治成就。那种把有关人民、民族、社会、国家的概念包含在一种专断的领土背景之中的概念框架,与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关”; “一个国家如果关注本国突出民族性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国家并非必须成为民族国家,它如果能够符合许多民族文化的民族性利益,这项政策在该国利益得到正确理解的情况下,也可以有益于突出自己的民族性”。 既便是在民族国家出现最早、数量最集中的欧洲大陆,具有多民族国家外壳的欧洲联盟也正在孕育当中,这表明民族的充分发育和在多民族国家当中结成一个具有利益共同体意义的国族,将更加符合历史和时代的潮流――“历史经验清楚地昭示我们:不同的民族之间是完全可以完满地融合在一起的”; 这对多民族国家而言,他们要做的就是通过不断的族际利益调适来确保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建筑于上的政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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