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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农业税制及借鉴          【字体:
法国的农业税制及借鉴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249    更新时间:2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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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国,农业税制并没有设置成独立的税种,而是散布在各个相关的税种中,涉及农业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
   1.法国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
  在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即所有法国境内有偿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相应地包括从事上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即包括自然资源采掘企业、制造加工企业、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同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企业和部分农场主。课税对象是从事采掘业、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税率共有四种:基本税率17.6%;低税率7%;高税率33.3%和“零”税率。农产品主要按基本税率或低税率计征。免税规定包括:一是彻底免税,即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二是一般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某些农产品的销售、特定旧物的贩卖、有价证券的交易等等。对于免税环节,一般都确定在商品的最后一个环节——零售环节上。课征方法有:税款扣除法;核定征收法;简化的据实征收法;据实申报的征收方法。农业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
  对于每年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纳税人年收入在30万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但也可以自行选择缴纳增值税。因为农民生产要购买机器、肥料、种子等,这些都包含增值税。农民如选择按增值税办法的缴纳就可以扣除这部分税款。城里的商人喜欢到实行增值税办法的农民那里去购买东西,这样税款可以扣除。
   2.包含农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
  在法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一切自然人和特定的法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纳税人的净所得总额,应税所得总额包括下述各项净所得之和:工商业利润、地产收益、农业收益、工资所得、特定公司成员的报酬、自由职业所得、流动资本收益等。其中,农业收益为自耕农、分成农、佃耕农以及农场主经营所获的农业所得、山林所得以及培育树苗、蘑菇、养蜂、饲养家禽、养殖(鱼、牡蛎等)所得。农业收益应税所得的确定有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一是协商征税,即由税务部门根据每个经营种类历年的总收益,减去必要费用,协商决定每单位平均收益,再按照每公顷平均收益额乘以经营面积计算出应税所得;二是据实征税,即在征税年度中,就总收入减去经营上必要费用及折旧费后的实际收益征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
课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0-25610                   0
25610-50380                 10.5
50380-88670                 24
88670-143580                33
143580-233620                43
233620-288100                48
288100以上                 50

  
  法国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其税额的计算是按家庭系数来确定的。所谓家庭系数制是法国于1954年实行的一种按总所得征税的方法,其基本内容是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全部加在一起,然后按家庭成员的系数划分为若干份,每份纳税义务乘以系数就是该家庭应纳税额。家庭系数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大人为1,小孩为0.5。但根据各人的状况不同,也有所不同。家庭系数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法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纳税两种课征方法。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采用协商征税法,比如:农业应税所得由税务检查人员决定,农业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检查官提出记载被雇人和助手的人数、支付的报酬、使用车辆情况等情况的申报表,检查官据此决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按期交纳税款。
   3.对农业有优惠的公司所得税
  在法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农业纳税人主要有:各种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公共团体、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征税对象为各公司和法人的应税毛所得减去费用后的余额。如工商业利润、经营农田、林地获得的收入等。公司所得税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33%,并实行完全估算制,不论是估算分红利润还是保留利润都适用。但对公共团体和其它各种团体的农林业收益按24%的减轻税率征税。公司所得税只对在法国国内经营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征收。而农业合作信贷银行、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收益,免征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实行预交制,纳税人须按上年度税金总额的90%作为本年度预交公司所得税税额,分四次预交。
   我国农业税制的借鉴
  随着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正迅速地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税制改革,既要从现实出发,又不能局限于既有现实;既要考虑产业特点,又不能脱离国民经济整体。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现行农业税制改革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取消相互脱节的农业各税,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中,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体税,消费税、资源税与之相配套的双主体税制体系。具体说:
   1.实施大范围的增值税并以消费税与之配套调节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推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实施对农业部门流转额的税收调节。依照“区别对待,简化征管”的原则,对农业部门课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课税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全部销售额减去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纳税人为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收购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农林特产品税中的农产品按17%的基本税率课征,对部分收入过高的土特产品先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节,比如:对人类健康有害的烟叶等;改革后税负显著下降的产品,如毛茶等;贵重或非生活必需品,如海参、鲍鱼、干贝、燕窝等等。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应改变一律免税的做法,按低税率课征。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应对农业投入物实行免税以体现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优惠。某些农产品的销售,年增值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在零售环节免税。实行核定征收法,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
  对农业部门的流转额同样课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既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又便于农业生产者扣除购买农机、化肥、农药种子时已交增值税,还便于工商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并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2.开征农业所得税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开征较为规范的农业所得税。课税对象为农业收益和地产收益即纳税人来自农业部门的全部净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把各项净所得综合计税,应税所得按农业实际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再加以必要的政策调整后确定。纳税人为所有在农业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税率的确定应着重考虑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农民的负担能力、调节功能发挥等因素,对个人以一定时期内的全国农民人均收入为免征额,实行累进幅度较缓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农业企业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课税方法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两种办法。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采用协商征税办法即纳税人提供有关所得资料,由税务人员核定应税所得。该税可并入统一所得税制,作为相对独立的计征项目。
  对农业部门的所得额,开征统一的所得税,既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对农村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都进行调节,减轻偷漏税现象,缓解个人收入的过分悬殊,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3.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土地使用税,归入资源税类。税制设计可遵循“农业用地的总税负低于非农用地的总税负,优等地的税负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税负”的原则进行。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为使用土地从事生产、开发利用的行为,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全部依据土地详查的结果。纳税人为使用土地从事生产、开发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将农业用地或耕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均一次性课征土地使用税,其税率应比现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对非农业用地实行税负为重的原则,以4-5倍的幅度提高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针对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上因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获得的级差收益,应制定相应的差别税率对农业用地进行课税。对从事山地、荒地、滩涂等开发性生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收;对贫困地区、劣等耕地或因受自然灾害而减产绝收的应该减免税收;对达到征税条件,超过免税期限的新垦和复垦耕地,及时调整农业税收任务。
  开征土地使用税,可以保护极度稀缺的耕地资源,控制滥占、滥用土地的行为;还可以调节不同土地使用者的级差收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调节土地使用行为,促使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总之,从长期来看我国农业税制体系与工商税收体系相一致,既有利于我国税收体系的完整统一,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又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还有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促进对外开放。转贴于 中国文秘网 http://www.zgw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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