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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          【字体:
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409    更新时间:2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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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民杨永波马幼宁彭永和

在法国,由于法官职业的重要地位,事关法官素质高低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受到了格外的青睐。据统计,仅1974年至1995年21年间,有关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法兰西共和国就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先后颁布了16项法令。国家法律建立了法官教育培训的基本框架,健全了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强调了法官教育培训的特殊意义,有力地推动了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包括三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法律文化传播教育。三者既互相独立又互相渗透,构成了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
一、法官基础教育—步入法官职业前的教育
法官基础教育,是指担任法官前所必须接受的一段专门职业教育培训。法国目前在岗的6558名法官,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均在历史上接受过这样的培训,先培训后上岗,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一)法官基础教育机构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是国家的法官基础教育机构,所有法官都诞生于该所学校,是名符其实的“法官摇篮”。同时,国家法官学院也是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和法官文化传播教育的规划部门和实施主体。
鉴于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法国并没有简单地把国家法官学院定位在事业单位的办学实体,而是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特殊性和有利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出发,在主体上把国家法官学院规定为国家行政机构,同时,赋予教育事业单位的办学职能。根据法国1970年7月10日发布的70—613号国家法令:“国家法官学院,系国家的行政机构,由行政理事会和一位校长负责管理。”
行政理事会是国家法官学院的权力机构,由19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既有国家司法界、教育界的权威人士,也有学校的教师及学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包括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最高法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司法部法律事务司司长或他的代表、行政事务总督或他的代表。
国家法官学院校长,由司法部长提名,由国会通过法定的程序与形式予以任命。
依照法律,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国家行政机构和教育事业单位的双重性质。其办学经费的来源也具有双重保障机制。一方面,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机构,其学校经费主要由法兰西共和国国会直接审批拨付。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法官学院还可以发挥事业单位的优势,接受以下六个方面的经费补充: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酬金;社会团体提供的基金;社会的捐赠及遗赠;转让财产的收入;财产的直接收入;贷款等。
(二)通过会考招收见习法官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每年招收的学员进校后为见习法官。招收学员的数量以全国法官前一年的缺岗数、退休数为基本额度,具体招生数额由国家司法部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法官学院通过国家每年举办的“一、二、三级”会考公开向社会招收学员。分级会考的宗旨是根据考生不同的社会资历及年龄条件等实行有区别、有侧重的入学测试。会考招生的组织形式、纪律规定、口、笔试会考科目和阅卷方式由司法部长征求国家法官学院行政理事会的意见后确定。考生知识水平及业务能力的考核评价由会考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有以下五名成员组成:1名最高法院法官任主席;2名大学教授;1名高等教育部部长的代表;1名公共事务部部长的代表。各级会考均分初试与复试两部分。鉴于报考国家法官学院的学员,必须先行具备大学毕业的学历条件及法律专业知识条件,会考不再测试一般的法律专业知识,而是重点考核考生应用法律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通过会考被择优录取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学员,均为实习法官(助理办案员),可以协助在职法官审理案件,但对判决的确定没有表决权。
(三)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官基础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官,所以其教学不是一般的法律讲授,而是教育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办案能力与水平,提高职业素养。国家法官学院的基础教育注重发展双重技术培训:一是司法各岗位职能及方法论的培训,二是与司法工作有关的业务范围和技术的培训。通过第一种培训,使学员剖析具体案例和法律文书,逐步掌握普通法官、专业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同职能。通过第二种培训,使学员掌握法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以及交谈、联络、信息技术等学科的基本内容。同时辅导学员熟悉他们的工作环境,了解并促进与律师、警察、行政官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合作关系。基础教育还注重通过一定的调查,向学员剖析司法诉讼的复杂性,努力开拓学员对社会的观察视野,使他们熟悉司法工作的严格要求,明确司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和道义准则,充分认识司法判决的社会影响,全面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准。
(四)基础教育的教学计划与实施
国家法官学院基础教育共两年半(31个月)时间,分两大阶段。教育方式原则上不采用刻板的学院式教育方式,而注重在实践部门的实习、考查等实践活动,即使是在校的理论学习,其教学方式也主要采用报告会和小组研讨等方式。
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为25个月,为围绕司法组织和法官条例进行的多学科型的普通教育培训。具体包括:1三个月在企业、行政机关等司法机构以外的单位实习,目的在于站在社会角度重审法官的职业并理解其职责要求,同时增进对社会的认识。2七个月在法官学院内部的学习,主要对学员就有关司法技能、业务知识及合作部门的业务知识进行培训。3在法院实习并帮助办案十四个月。在法院实习阶段,学员还应有两个月左右时间在监狱、警察局、律师事务所实习,担任监所教育辅导员、副监狱长、出庭辩护的实习律师等。
在第一阶段教育培训结束后,学员应返回学院接受考核,并参加为期一个月的研究活动,进一步消化实习成果,总结办案经验。
基础教育的第二阶段为5个月,被称之为专业化的教学阶段,也是为即将担任法官职务做准备的最后教育阶段。在这个阶段,学员继续在法院系统实习,并从事预审法官、少年法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执行法官等法官岗位之一的辅助办案工作。在这个阶段,教育培训努力实现技能与实践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
(五)基础教育考核
经过入学会考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参加基础教育的学员,并不可能当然地取得毕业资格而就任法官。在历时两年的学习中,他们要接受学院及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来自任何一方的否定评价都将使学员受到淘汰。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和纪律考核。事实上,每届学员总有1-2名最终被淘汰。而每年总有4-5名学员因考核不合格而重新参加司法技能的实习。
二、法官继续教育—全员性的法官终身教育
法国法官的继续教育,是指在职法官定期接受的以提高技能、更新知识为目标的教育培训。可称之为岗位培训。相比法官基础教育而言,法官继续教育起步稍晚。但七十年代以后,法官继续教育规模迅速扩大。1998年,占法官总数98%的法官参加了不同类型与主题的继续教育。法国法官的继续教育已作为基础教育的延续,伴随着法官的整个职业生涯,使他们适应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不断提高审理各类案件的业务水平。
(一)规范的继续教育制度
继续教育既是法官的权利,更是法官的义务。法国试图通过让法官接受继续教育,确保法官文化专业素养适应时代发展,实现法官办案的科学、公正、合理。1970年国家70-642号法令把法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写进了《法官条例》,确定国家法官学院除负责法官的基础教育外,同时负责保证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1992年国家92-189号法令通过的《法院组织法》确认“任何法官每年至少应有5天的培训期。”“法官参加继续培训的权利必须得到保证,同时法院的正常工作不得受到影响。”
由于得到法律的保证,几十年来,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有序地向前发展。国家法官学院行政理事会根据校长建议制定多种形式继续培训法官的年度计划。这一计划下发至各级法院。每年九月,每个法官都能收到一份来年的全国法官培训计划。计划中写明培训活动内容、日期、对象、名额及报名办法。每个法官根据各自的不同需要和国家法官学院的安排,自主选择每年的受训时间与受训内容。经过各法院院长对本院所辖法官的培训要求综合审查后,按照轻重缓急的不同需要,依次排出受训法官计划表,交给国家法官学院,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实施。
为确保法官素质符合国家要求,考虑到法官接受继续教育的特殊重要意义,法国国家司法部与人事部等有关部门联合签署文件规定,法官参加继续培训实行《个人培训卡》制度,其培训情况归入国家永久档案。《培训卡》记载每位法官每年是否依法接受培训教育,培训的成绩与表现等内容。《培训卡》由法官本人持有,由国家法官学院在全国联网管理。
(二)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
法国传统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单独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于正规化、全员性的法官继续教育任务繁重,各地法官培训又有其特殊要求,法官继续教育的权力自八十年代末有所下放。1989年10月15日及11月6日国家司法部的两个通知规定:继续培训的部分权利下放到上诉法院。
现行的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实行由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性的集中培训与由各上诉法院举办的分散培训相结合的两级培训体制。事实上,分散培训是全国集中培训的重要补充。
依照1972年5月4日国家72-355号法令第51-2条规定,“每个上诉法院必须组成一个法官分散继续培训委员会,由上诉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共同主持,1名授权负责继续培训的法官兼任秘书。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职能,由国家司法部长签令批准。”该委员会讨论、确定由委员会秘书提出的分散培训计划,并上报国家法官学院,由国家法官学院审核、评价,对其中列入正式培训计划的,由国家法官学院行政理事会拔给该上诉法院分散继续培训的经费。
分散培训具有集中培训所不具有的特点。这种培训离工作单位近,培训期短,专业性强,反映了基层法官的愿望。分散继续培训还能使法官有机会在当地同一些经常合作的律师及其他司法界人士、行政官员等共同研讨法律与社会问题。其灵活性及务实性受到广泛欢迎。
(三)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法国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考虑到法官已具有一定的文化专业基础以及法官的职业素养需要,采用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不同于经院式的古板授课方式,而是生动活泼,切合培训对象,富有职业特点,形成了独特的培训方式、方法。
1“讨论会”方式。主要是对规定的有关主题进行深入讨论,在讨论会主持人的领导人开展以下活动:报告会,与会者和报告人展开辩论,有时也集体参加一些实践活动。培训期限一般为五天。
2“周期培训”方式。主要是以小组为形式,分成若干次进行培训。期限:半年内分几次进行,每次2-3天。
3“讨论日”方式。主要是配合法制改革或学习新的知识进行“一日讨论”活动。这种方式直接了当,解决问题,属于就近便利的分散培训的一种。
4“会见活动”方式。主要是安排法官与司法界其他同行,如律师、警官等,以及政府官员、心理学家、法学家、金融专家等的直接对话,目的是让法官和其他业务部门交换看法。期限一般为1-3天。
5“现场培训活动”方式。在一位法官学院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法官们围绕学校确定的主题观摹其他法官的审判活动,并尝试展开自己的工作。目的在于互相启发借鉴,促使参加活动的法官发挥创造性,增进业务知识,培养独立思考能力。期限长短不同。
6“实习”方式。由法官学院组织法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私营机构进行集体实习或个人实习。期限:3至5天。
7“研究会”方式。主要是采取恳谈的方式由与会法官们共同研究某一个或几个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期限无固定要求。
三、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法官教育国际化
法国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是指法官教育的国际化,主要是指向其他国家的法官传播本国的法律文化,介绍本国的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派出本国法官到他国进修培训。法国此项教育的主要机构是法国国家法官学院。
在本文上篇中我们已经提到,法国司法制度具有悠久历史,是典型、完善的大陆法系制度。与此相关,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在欧洲、非洲、澳洲乃至美洲都是颇受赞许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国十分注重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把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视为世界文化财富,努力实现文化共享。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已成为与法官基础教育、法官继续教育并重的第三大教育,共同构成法国法官教育制度的有机整体。
(一)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地区日益扩大
从历史上看,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的最早任务,是在法属非洲国家获得独立期间,保证对这些国家法官的基础培训。
仅1994年和1995年两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就接收了102名来自非洲的法官受训。至1999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已与世界上110个国家与地区建立了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交往。其中既包括法官基础教育的合作,也包括互派法官或见习法官的实习、考察、互访学习。
(二)传播教育方式多样化
法国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有以下具体方式:1基础培训。其中主要为两年半的基础培训,力图使受训的外国法官系统熟悉与掌握法国司法制度。2半年至一年的法官进修培训。这种方式也能使学员较为全面地了解法国司法制度。3一个月至三个月的互派法官调研或实习。这种方式往往就派往国法律的某一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4联合举办专题研讨班。这类培训研讨班时代感强,投资少,见效快,是得到广泛应用的法官培训合作方式。5互派短期访问、考察团。访问、考察主题根据需要,既可是全面、宏观的,也可以是双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工作或法官教育培训的某一专题。
四、法官教育培训的实践功能
(一)法官教育培训目标:提高实践能力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最大特点,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教育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司法实践这个中心。务实性、实用性、实践性是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出发点与归宿。无论基础培训、继续教育、文化传播教育都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工具,就在于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础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利于法官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处理复杂的各类案件。法官教育培训只有不断增进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才具有它存在的价值。
(二)法官教育培训选题:注重现实问题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立足于当年的审判工作需要,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政府部门、狱政部门、司法部法学教育委员会、法官协会,乃至上诉法院的意见,同时参考前一年法官们对培训规划的选题情况,突出培训主题的现实性,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分析1999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计划,我们可以鲜明地感受到其教育培训选题的现实性和实践性:1新任法院院长培训班、法院院长和书记长的会见活动等法院审判业务培训班。2贷款与储蓄的司法保护、欧盟内部资金的自由流通与非法活动等司法工作所涉猎的经济领域专题培训班。3以扩充法官必须了解的相关学科知识为主题的培训班。包括:谈话艺术、司法精神病学、因特网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人种精神病学等培训班。4欧洲司法在2000年面临的挑战、大众传播媒介迅速发展的社会问题等探讨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的法官教育培训班。5国际法官研讨班。
(三)法官教育培训内容:阐明审判需要
以1999年2月8日至12日法国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少年法官业务培训班”为例,培训班围绕少年法官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和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新情况,共安排11位权威报告人作主题演讲,并由他们组织参加培训的法官进行座谈讨论。报告内容包括:少年法庭建立以来的工作体会、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少年法官伙伴的定期联系,深入了解青少年,性虐待与性暴力,出身非洲家庭的少年,对少年犯罪的司法解释,少年犯罪审理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等。
(四)法官教育培训师资:法官培训法官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教育培训教师队伍,是实现法官培训目标的先决条件。教师不仅要制定培养法官和培训法官的教学计划,而且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因此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在法国尤其受到国家重视,由法兰西共和国1959年6月25日发布的59-772号法令予以专门规定。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教师由专职脱产从事法官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以及兼职从事法官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两部分组成。国家法官学院专职教师均系法官,共29人,分别具有一等至二等的各级法官资格。他们当中,一部分终身从事法官教育工作,一部分是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教学需要,通过既定程序从法官当中选调来的,按要求在学院从事专职教学工作2-5年。具体选调程序是,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列出明细要求下发至各上诉法院传达到每个法官,由自愿从事法官教育工作的法官个人申报,上诉法院根据条件择优推荐,国家法官学院考核选调。专职教师的主要条件,是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较强的办案能力,并且具有能够胜任教学的伦理道德、专业理论素养以及口头与文字表达水平。
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队伍分法院系统内的兼职教师和社会上的兼职教师两部分。法院系统内的兼职教师200余人,人选相对固定,均系在每一审判领域或法院管理工作方面具有专长的法官、检察官、书记长。他们定期承担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基础教育、法官继续教育等教学任务。国家法官学院还通过与上诉法院院长协商,在每个上诉法院任命一名或几名授权负责法官培训教育的法官,同时任命一名法官教育实习(实践)中心主任,他们每届任期3年,负责在其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法官基础教育招生工作、实习法官的实习工作,以及继续教育的招生工作和分散培训的组织、教学工作。社会上的兼职教师,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法官教育培训需要,临时聘请的专题报告人。
法国法官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法官教法官的基本策略。教育方案源于司法实践,教学内容阐释司法实践,教学方式配合司法实践,教学目的服务司法实践,从而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了务实性、实践性、实用性。由于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显著成效及其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正如法国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多米尼克·曼所言:“法国已被国际社会誉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专家与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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