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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改革 | |||||
作者:邹农俭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6414 更新时间:2006-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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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地方以改革之名,借用企业转制的做法,将农村中小学校、特别是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一卖了之,私营企业主在买了中小学校后,理直气壮地以民办学校的形式收取高额学费,进而利用高报酬、高待遇将农村优质的师资吸引到民办学校来,而大量公办中小学校的优良师资流失,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巨大反差。农民子女要上优质的民办学校就要缴大量费用,上公办学校就没有良好的师资保证,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纠正。诸如此类情况似乎已经形成这样一个怪圈:税费改革之后,农民从表面上减轻了看得见的几十元、几百元钱,但上学、就医等等反而增加了更多的支出,类似教育不公平还将会造成“贫困的传代”。 从道理上讲,教育是公共产品,让全体公民受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既是公民的义务、权利,也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农村义务教育的属性要求政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农村公民提供义务教育,国家财政最终将承担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但看来还有个过程,还要创造必要的条件。 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到底由谁承担,道理上讲很清楚,但转入正题需要一个过程,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条件具备了就应当由国家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 四、乡村债务的消解 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个普遍性的现象: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转过程中,收不抵支,多年累积,形成了巨大的债务负担。由于长期以来,乡、村正常运转的费用依靠的是农业税之外的各种收费、摊派。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收入主要靠农业税附加,限额为正税的20%,逐年减免农业税以至全免农业税,导致村一级收入大幅度下降,乡镇财政运转出现困难。 然而,乡镇财政困难,乡村债务问题由来已久,并不是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带来的,只不过是,税费改革的推行,降低了村级的收入,加剧了乡镇的财政困难,从而使得乡村债务问题更加凸显出来,现在已经危及到乡村的正常运转。如果一方面封住了收费的口子,另一方面却留下了资金的硬缺口,那么,其结果必然有两种:一是农村基层想着法子开收费之门,从而使减轻农民负担的目标落空;二是严重制约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最终仍以农民利益受损为代价。 农村在推行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要对乡村的职能予以重新界定,分清哪些是基本职能,哪些是额外职能,哪些开支是必须的,哪些开支是应当省却的。如果乡镇财政的收入无法从体制上得到保证,会迫使乡镇职能部门想方设法从农民身上收钱。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乡镇设立一级财政,并要求收支自我平衡,而当收入严重不抵支出时,向农民收钱的压力就始终存在。再说乡、镇政府沉重的债务负担非常不利于一级基层政权正常工作的展开,身负沉重的债务就很难保证乡、镇政府财政收、支的规范化运作。 农村税费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应以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为基础,或者说减轻农民负担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农民负担是减轻了,但乡村无法运转了,或者说乡村行政体制还是老一套,那么,这样的税费改革成本太高,税费改革的成果也很难巩固。 农村税费改革调整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但目前农民的负担主要是税外负担,而税外负担实际上已成为乡村两级重要的收入来源,所以在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对乡村的运转费用予以明确的规定,调整好农民与乡村的利益关系,这样税费改革的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五、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乡村道路、桥梁、乡村电力、广播电视、通讯设施等。公共福利有医疗卫生、防疫、计划生育、优抚、五保户、残疾人、民兵训练等支出。农村公共设施是乡村社会的公共产品,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决定了这些方面的建设有其特殊性。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公共产品一直由国家负担,农村公共产品则由乡村自行解决。税费改革之前,农田水利建设、乡村道路、桥梁等公共建设经费还有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是由农业税、提留统筹以及各种合理不合理的收费来解决的,免缴农业税之后,农村公共产品投入都无明确的支出途径,这个缺口怎样填补?按照政策规定,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可“一事一议”面对农民家庭利益的不一致性,公众意愿很难整合的现实,操作难度非常大,又有上限限制,根本无法解决农村那么多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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