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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是一项新的租佃关系研究的结论部分。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学者发现,几百年来(特别是在清代),中国的地租额和地租率有着大幅度的下降(其幅度多在20%以上)。在探讨了与此有关的那些问题——它意味着粮食亩产量的下降,还是租佃制度的一种“修订”?农民又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法律又是如何——之后,本篇就有关地租率、旧的土地制度以及农民文化的若干问题提出几点余论。以就正于大家。
关键词:租佃关系 地租实收率 道义经济 租佃关系,初看起来是一个十分专门的问题,但是它的牵涉面却相当广泛。就本项研究来说,它为了回答所谓“地租率”问题,就不能不涉及到农民行为,政府法律,主佃双方,以及有关的中国文化问题。在本篇中,我们将基于各方面研究的成果,对学术界的一些有关论点,作出简要的回答,并就若干有关联的问题,谈几点“余论”。 一、有关地租率的几个问题 有关“地租率”的问题,是土地制度中一个仍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在下面的研究中,我们对此作出了一个回答:鉴于地主实际取得的地租只占与佃农约定租额的七八成左右;同时,由于地租额并不像通常所说占有产量的50%,而大约只有40%左右(所谓50%是指“正产物”而言);这样算来(70—80%乘以40%),实际地租率则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30%左右(若用陈正谟的数据计算,前者为43%,后者为32%)。①这些新的论点可能会引发如下一些问题: 如果按照一向的说法,地租率在50%或50%以上,全国地主富农共占有土地50—60%左右,那么,地租总额将达到全国农作物总产值的30%上下(章有义,1991);但若按笔者的看法,地主占有土地不足总耕地面积的40%,②地租实收率如上所述,约为30%左右,则这一数值当为12%(即40%乘以30%;若用陈正谟的数据,则为12.8%),或更低一些。 应当指出,这里所说,是指全国出租土地的地租一共是有多少,与占人口百分之几(一般认为约占5%)的地主究竟占有多大农业产出,不是一个“口径”。还有,因与计租、收租无关,农民的“副业”及“手工业”等“兼业”收入(以及地主家庭所可能拥有的“工商业”收入),也都没有计及(其数量既大,也颇难以计算)。 ——————————————— ① 参见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4页。 ② 参见高王凌《中共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农村制度研究报告》第3号,1994年版。 如果说地租额只是相对于农业种植业而言,租额又是固定的或说没有上升,计入农民的这一部分收入的话(这正是发生在清代中国的重要史实),地租率的下降更是不言而喻。像广东那样“由田改塘”的地方,租率如何调整,史料也许不足;但像湖南那些“土”上改种经济作物,以及那些发展了棉作的地区,则会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和引起地租率的实际下降。① 这里还有一些因素没有考虑在内,即鉴于中国耕地面积的严重不实和折亩制度的盛行,以及地主一般占有土地较好,因此统计之中地主所占地亩的比重,大于其在自然亩中的份额,这使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多少被“夸大”了。后来在土地改革之中,有些地方按标准亩计算土地,也产生了类似的结果。在所占耕地比重中,其差距约有4个百分点,地主原有地与“中中地”比较,则高出约10个百分点。②按照这样的看法,地租额在总产量中所占比重应该是更低一点。 这些看法,当引起进一步的讨论,而不应视为最后的结论。但是由此也可看出,过去在这一问题上的许多说法,不免有夸大之嫌。所谓“地主阶级”对历史发展的“制约”力或“反动作用”,也都有必要予以重新评价。 由此还可进一步引出几点“余论”:若收租有限、地主所得仅为农业总产出的12%或更低些,那么农业无疑就是一个“低效”或“低质行业”;购买土地也不一定是为了赚取“高额地租”,在一些地方,甚至不过是一种“保值”的手段,如江西宁都县下三乡土地肥沃,“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种”,田主“所收仅得佃户五分之一”,之所以这样,“盖自明嘉、隆、万、泰时,家给人足,素封者既费重金,稍有盈余足矣”。③买田只为“资本保值”,或“保全资本”,④而非依此致富。其收益,不过差胜于埋藏元宝而已。这种情况在山西太谷等地也是存在的。⑤昔日司马迁曾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⑥到了一千数百年后的“传统后期”,⑦这种景象更非昔日可比。据30年代卜凯的调查显示,农场投资的回报率很低,每年只有2%或3%,几乎不能吸引财富投入农业。⑧另据土地改革时期东北榆树的一项调查,在框算富农收支情况时,也可发现农业经营的利润相当有限。⑨这就可能引出一系列问题:1.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其后期之优势产业,究竟是在哪里?2.换句话说,当日的“剩余”究竟是有多少,它们是不是主要在农业部门?⑩并且其数量是不是越来越少?3.“商人阶级”购买土地,是否因此就会影响了其“进取行为”或所谓“资本主义”的发展?等等。 ———————————————— ① 在我的课堂教学中,有一些同学提出了这一问题,如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刘尧同学在他的作业中说:清代前期,农产品的商品生产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如棉、丝、茶、蔗、果、蔬、油料等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尤为显著,南方北方各省皆然。佃农种植经济作物,除了少数地方是种什么作物用什么作物交租(如棉租、麻租、油租)之外,大多数地方始终是以粮食按原定地租额交租。如湖南郴县一带,乾隆嘉庆间,因“迩者粤东麻价颇高,素有心计者,谓田中一年所收之稻,不敌一年三刈之麻,乃略施其智于瘠薄之产,而麻之获价果倍于谷。效之遂群然起矣,于是有争佃富室之田,且甘倍租以偿之者”;梁文明同学写道:陕西周至县农民王漋,于嘉庆二年十二月租种王如玉二亩旱地,讲定每年租钱一千三百文,当即给了次年的租价,到三月初,王漋在那地里种了棉花,王如玉因他种了经济作物,非要加租钱,王漋不答应,双方遂发生冲突。 ② 王耕今:《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滨海区农村经济调查》,《山东党史资料》,1989年版,第5、21页。 ③ 魏礼:《与李邑侯书》,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9页。 ④ 布罗代尔(F.Braudcl):《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中译本),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257页。 ⑤ 如有些村的地主请山上的外来户看家,不过把他的土地、庄户维护住;并不一定要收多少租子;有的地主,不过让佃户每天给他担担水而已(还要给他一双鞋子),山西调查。 ⑥ 《史记·货殖列传》。 ⑦ 黄仁宇给高王凌的信,1996年3月4日。 ⑧ 马若孟(R.Myers):《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⑨ 尚晓原:《本世纪以来的中国农村调查(第二部分,1949—1965年)》(油印本),1989年。 ⑩ 参见李思勤等“剩余学派”的研究,见《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一部(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 在关于中国农业“剩余”的争论中,一般认为旧中国有25—30%的经济剩余,其中农村部分占国内净产值的19%,①它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被集中起来,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以致出现了较高速度的经济增长。照此看来,土地问题就是一个农业“利润”(即地租)的流向和使用,或曰“资本积累”问题(过去不少人正是认为高额地租把可能转向工商业的投资吸引到了土地的“封建收入”之上而将其“定罪”的)。② 的确,乍一看来,土地产出中有这么一大块“租”的存在——不管是否经过经济学家的仔细论证,它明摆在那里,每年高达50%,或30%也罢(实际上可能还有一部分是在这之外,并不为田主和佃户分润的)——这自然要引起各种“寻租”行为,和各方对它的争夺。 从另一种角度来看,租佃制在农村中本是一种“资金运作”方式,它涉及的是一个类于“金融”的问题,而不仅是一种生产制度。试举租佃制中的押租制为例:一个农民,如果有了一些资金,便可用来购买土地,不仅可以使其“保值”,也可获得可观的地租收入(不管是否租给他人);对于另一个农民来说,如果觉得这块土地会有“出息”,③而又能够筹措到一定资金——或典当衣物,④或是卖掉原有的几亩次地⑤——他付出押金之后,租入这块土地,也就可以谋生;遇到田主缺钱的场合,⑥其可能的应急办法之一,就是提高向佃农收取的押金,同时则须给佃农增付押息。押息渐高,渐与田租持平,最后田主就可能卖掉这块土地,使得佃户、田主身份互换,如此“循环往复”(这样看来,提高押租额并不等于提高地租额,租地的农民也不一定没有钱,更不就等于“贫下中农”,反而可能是一个“佃富农”或“佃中农”)。土地使用中的类似情况,还可从一田两主,⑦以及土地典卖——如“出典人”与“典权人”都握有部分地权,前者可以回赎典地来要挟后者增价“找贴”⑧——等例证中看出。 最近译成中文的一项早年发表的关于华北农村的研究也指出,农民常把土地看作一种“钱的近似物”,以致为此而典当、出售土地,或把它当作借款的担保。⑨这一点作用,看似并不起眼,但在农民的日常经济生活中却可能很重要,它既提供了一种类似“金钱”的东西,也是一种“福利”或“保险”,尤其是对于一些劳力缺少或处于某种周期变化中的农家来说,⑩在一些时候,例如取消土地私有和土地报酬的年代里,这一点就会突显出来。 —————————————— ① 《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一部,第84页。 ② 认为它是一种有害的资本积累制度的看法,参见葛迪斯《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生活》,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4页。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82页。 ④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479页。 ⑤ 参见田炯权《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义田地主和生产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⑥ 田主缺钱花用的例子很多,参见《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458,462,482页等。 ⑦ 仁井田升:《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⑧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8页。 ⑨ 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第51页等。 ⑩ 在“江村”一类地方的追踪研究中,一般人多对它的高额地租感到不解,特别是大租田(有的称“完租后没剩下什么”,有的说“连交租米都木够”),那农民为什么还要租田呢?实际上,正像有学者无意中揭示的一样,农民出卖这部分“田底”,是为了换取急需的钱款;他保持“田面”,继续承租原有地亩,则是为了有朝一日再把这田“赎回去”(所以付出一些代价也在所不惜);而“大租田”的租额是双方协商决定的,若买价高了,地租也高,农民无法负担,因此多维持在一个相应的水平(参见沈关宝《解放前的江村经济与土地改革》,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5—326页;另外还有一些矛盾的说法,如大租田租额约为25%,小租田则高出1倍,见第330页);费孝通说过:人们有时急需用钱,就把土地当作商品对待;从每年偿付利息变为交付租金,对负债者而言并无很大差别,《江村经济》,第130页。 这样看来,或站在一种多角度的立场,所谓“土地问题”的“实质”又是什么呢?它在不同的观察者眼中,是否就会有不同的答案? 本文写到这里,还需面对如下的“挑战”,即回答有关“减租减息”的几个问题:如果地租实收率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30%,那不是比“二五减租”所规定的减后租率"375‰”还低了吗?那么还有什么租子好减?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也许应该引证当年一批学者的研究:据说,当初土地法规定一般地租征收额为50%,是带有假定的性质;①故“二五减租”有“规定最高租额”的意味,地租超过375‰者,应减至此,不及者,则“依其约定”。②当时还存在一种看法,认为“各地习惯,自然租率亦大多在百分之四十上下,土地法所规定,于旧来惯例相差不远”。③中国地政学会更因“对土地法上以正产收获总额为缴纳地租标准之规定认为颇欠适当”,提出地租最高额不得超过地价8%(即地租以地价而非以收获量为标准);以此算来,陈正谟所得43%之物租率就相应降为315‰,④这就与我们所得出的数字相差无几了。因此,陈氏的减租论,是主张地租“至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⑤如此看来,是不但有租可减,所减也不少了(大约20%;以上皆未考虑“实收率”问题)! 另有一份中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文件指出(1941):“所谓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系指最好地来说,但因地质不同、产量不同,其租额也不能一样”,因此规定各不同地亩租额如下:⑥亩产五石以上者,375‰;亩产四石以上者,350‰;亩产三石以上者,300‰;亩产二石以上者,250‰;亩产一石以上者,200‰;亩产五斗以上者,100—150‰;亩产三斗以上者,50—80‰;亩产三斗以下者,50‰以下。 透过上述分析,我们也可了解当日减租一事,是面临着一个多么复杂的租佃现状,其间恐怕并没有什么简单的答案。黄仁宇在考察了三七五减租的失败后说:“一律减低租金既不公正,又没有效果,而且非常难以执行”;“如果一律将承租减少百分之二十五,并不是实际的解决方案,因为忽略了佃农问题的地区差异和内在的复杂程度”。⑦ 同样的,这里还涉及对于“土地改革”的看法等问题。对于中共的土地改革及其历史意义,笔者已有专文论及;⑧而直到今天我仍主张,无论我们对地租征收量和“地主阶级”的作用大小等问题持有什么看法,⑨恐怕都不一定会影响对“土地改革”的认识;换句话说,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并不因此而有改变,反而或能因此而得以加深。 —————————————————— ① 洪瑞坚,见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辑:《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商务印书馆,1937年讨论集,第63页。 ② 古楳,见《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第80页。 ③ 孔雪雄,见《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第11页。 ④ 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38—39页。 ⑤ 《中国各省的地租》,第42页。 ⑥ 《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⑦ 黄仁宇:《黄河青山》,联经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265、227页。 ⑧ 高王凌:《中共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 ⑨ 参见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二、有关土地集中农民竞佃的几个问题 如下几个传统的观点,也都与租佃制度及佃农的交租状况有关: 1.土地愈益集中农民愈益贫困的王朝循环说。这是一种旧有的“通行”论点,它大致上认为,每一个新王朝开始的时候,土地都比较分散,以后将会日益集中,导致人民生活困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统治的崩溃,结果便会有新王朝的出现,……周而复始。其中的关键,就是土地的集中和地主阶级压迫的愈益加重。 2.人口增加竞争激烈的剥削强化说。如有学者提出:人口日益增加,“必然加剧了佃户之间为租种土地的竞争,并为地主强化剥削提供了条件”,为此也可举出若干农民竞佃和地主加租的实例。① 3.土地日益集中地租日益提高说。如有学者提出:“明清时代地租剥削显著增长。农业生产发展是地主增租的前提,地权集中、农民竞佃则是地主得以增租的条件”;②另有学者提出:“地租增长的趋势始终未能遏止,租额常常是一增再增”。③ 从本项研究看来,上述提法都有重新考虑的必要。 我们再考虑前述租额的调整,和地租实收率的情况,可以再次确认所谓地租一再增加,是一个站不住的说法。 另据研究,近代中国恐怕也不存在土地集中的趋势。在一些地区,大约从康熙初年到20世纪上叶,二百七八十年时间里,地主(包括富农)同农民占地的比率,几乎稳定在65:35的水平上,没有多大变动。④据说这种情况可以向前一直追溯到11世纪末,北宋客户的比例与之相比也没有多大变化。⑤此外也有人指出:因为种种原因,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土地集中的程度会降低,速度会放慢,周期会延长,而最大量的土地会掌握在中小地主和自耕农手中。总之,土地兼并的势头会越来越弱,而不是越来越强,正如康熙《泾阳县志》所说:“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⑥显然,过去把历史上的许多问题,都太多地归结到“地主阶级”头上,是不尽妥当的。这种现象又不仅发生在中国,一项世界史的研究表明,欧洲领主从农民身上获取的地租和杂税,也是在“日趋减少”的,⑦而且这种现象似乎是早在14、15世纪就发生了。⑧ 另一方面,“人口增多剥削强化”之说,泰半是出于推论,而非依据“史实”;站在相同的立场,我们是否可得出(或想象出)一个相反的结论:人口越多,佃户越要多争得一部分,以满足其生存需要,从而使地租实收量越来越少?换句话说,人口越多,农民对地主“斗争”可能就越激烈,并从地租中获得的部分越大——因为对大多数“庶民地主”来说,他们面对的农民人口既多、力量又大,使其难以抗衡——这不也是“合情合理”和“合乎逻辑”的吗?为此,我们倒是可以举出一些实例,例如,一些地方“山多田少,耕农者众,往往视田亩税额有赢余者,多出资钱,私相承顶。至资本渐积,余利渐微,偶遇歉岁,即恳减租,既乃丰岁,亦且拖延”,⑨表明农民在取得佃权以后,转过头来向田主“斗争”的情形。另外,也 ———————————— ① 何清涟:《清代的人口压力和租佃形态》,《江淮论坛》1987年第6期;《人口:中国的悬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② 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 ③ 谢肇华:《清代实物定额租制的特点及其影响》,《青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④ 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⑤ 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认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⑥ 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⑦ 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第267页。 ⑧ 杜比(G.Dubby)、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中译本,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9页。 ⑨ 《龙岩州志》,《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119页。 有一些“有田业者,皆恐犯众怒,不敢发言”的例子。①前述大量佃户欠租的情形(如历年全欠不缴等等),已清楚地表明,“佃户们有相当的实力与地主相抗衡”。②另有学者在其研究早期,曾把农村人口密度看得十分重要,相信对土地的极大压力会引起大量土地的租出和租入。但在把资料绘成地图以后发现,这些可能性没有一个能为结果所证明。③同时,在清代中国出现了经济上“零碎化”和“分散化”的趋势。④或许,我们倒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农民“斗争”越来越厉害(即地主收租越来越少),正是为日益加剧的人口压力所推动的呢!正如从某一角度观察,中国传统经济——主张“天下生计,当与天下人共之”——恰是一个能够尽量养活其人口的经济一样。乾隆初年河南巡抚尹会一曾上疏说: 北方地土辽阔,农民惟图广种,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以至百亩不等,意以多种则多收,……应令地方官劝谕田主,多招佃户,量力授田,每佃所种不得过三十亩,……则地少力专,佃户既获丰收,田主自享其利,且分多种之田以给无田之人,则游民亦少。 御史赵青藜上疏说,“西北佃田,广种薄收,人以顷计”,若兴水利,“则深耕易耨,而佃人且以亩计,至多亦以亩之十计,是一顷之地可多容六七佃户”。⑤山东巡抚阿里衮亦奏:北地广种薄收,“请饬地方官劝导田多之家,多招佃户,约计一夫二十五亩为率,工专力勤,可尽地利”。⑥既可增产,又可更多地养活农村人口。 对于这一问题,还可引证张五常的“佃农理论”: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租率将会下降,而总产出却可能上升。⑦如果在这句话前边加上“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后边所发生的,不正是清代中国的历史事实吗?他的理论无疑对上述论点,如劳动过密、以及过密只会使佃农更为不利等,提出了挑战。 也许有不少学者会不同意我的论点,但就目前所能掌握的部分材料,如前述租额租率的下调,以及地主“让租”的实例来看,它是否都可认为是对张五常论点的一个支持?和对“农民为什么要抗租欠租”的一个回答?如此看来,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 ① 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权利与冤抑》,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 ② 赵冈、陈钟毅:《中国农业经济史》,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9年版,第365页。 ③ 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第237页。 ④ 曾小萍:《现代化与19—20世纪中国的经济结构》,汪熙、魏斐德主编:《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复旦大学出版社。 ⑤ 参见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⑥ 《清高宗实录》,卷323。 ⑦ 张五常:《佃农理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1] [2] 下一页 转贴于 中国文秘网 http://www.zgw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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