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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          【字体:
论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344    更新时间: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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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篇免费论文,近200个详细分类,为你的论文写作排忧解难。点击进入 【关 键 词】权利/自由/马克思主义 
right/freedom/Marxism 
【 正 文 】 
中图分类词:D0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 (2001)01—0077—06 
毋庸置疑,“权利”作为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阐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一个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进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和条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人的权利意识获得了普遍的提升。但是,如何在信仰弱化和价值多元的冲击下,树立一种既体现时代精神又符合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权利观念,却是我国社会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严肃课题。 
一、权利概念的政治哲学释义 
严格地说,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是一个纯粹的法学用语。不过,从概念的来源与演变的角度观之,它却与政治学一直有着密切的关联。法国近代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言:“权利的理念不过是运用于政治世界的美德。”[1](P190)可见,权利概念一直是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进行梳理,我们会发现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条线索:一是对权利的“形而上”解释,它注重权利的哲学释义,来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其影响一直波及到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另一是对权利的“形而下”解释,它注重权利的法律释义,古罗马的法学家开创了这一传统,后世演化为近代法学的正统思想。两条线索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们思考问题的角度的不同。前者关注的是权利的性质和原则,可称为“应然的权利”或“道德的权利”;后者则侧重权利的内容和条件,可称为“实然的权利”或“法定的权利”。如果暂时忽略这一分歧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把握,上述两种权利概念实际上则是相通的。权利的形而上解释为权利的现实内容提供了道德支持,它是法定权利的逻辑前提;权利的形而下解释则是人们主体性价值的现实肯定,它是权利理想的具体化。因为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2](P35) 
道德权利的说法被启蒙思想家演绎为“天赋人权”的理念,他们将权利视为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东西。但是与其说天赋人权理论说明了权利的起源,不如说它规定了权利的某种性质,即权利的信念包含着对人之为人的平等尊重以及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普遍肯定。在这个意义上理解道德的和应然的权利似乎更容易让人们所接受。因为权利的来源只能是人类社会本身而不可能是超自然的力量;权利的内容也只能是具体的而不可能是抽象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即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强制性的保护,其目的当然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统治秩序。因此,权利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导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它从来都是历史的和具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的本质就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种确认和调节机制。权利现象的存在即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利害冲突的尚未解除。 
政治哲学是人们认识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的特定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分析权利问题应该从三个层面入手。首先,权利的起源,即权利是“天赋”的还是“人赋”的,实际上说的是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问题。其次,权利的内涵,即权利的价值指向,实际上说的是权利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最后,权利的条件,即权利的实现方式,实际上说的是权利与义务亦即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上述三个层面构成了权利问题分析的核心框架,它所涉及的内容是任何一种权利思想都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根据回答的不同,我们则可以窥视权利观念背后所隐含的社会理想和政治信念的不同。 
二、资产阶级权利观的历史局限 
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进步意义在于:它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将社会成员从不平等的宗法等级关系中解放出来,在人与人之间人格平等的意义上,赋予每个个体以平等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说:“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十八、十九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3](P210 )民主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其以规定权利的方式确立了一种为多数人所享有的人与人之间人格平等意义上的权力结构。但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观只是从抽象和形式的意义上论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在理论上则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 
首先,在权利的起源方面,资产阶级坚持权利天赋的观点,这种说教在客观上渲染了权利的永恒性质。在天赋权利的背后是这样的信念: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和普遍平等的,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可以超越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的制约,而只与人的某种抽象属性发生关系。由于权利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因而,主张权利永恒就是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从来就有并永远存在的。这种观点否认了权利的阶级性质和具体特征,从而进一步否定国家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的权利观念与公共权力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他们认为权利是自然的、永恒的,本身即为目的。这种信念不仅赋予权利以先验的、最高的价值,也相应地限定了公共权力的性质和作用范围。洛克曾提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自然的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不仅是法律权利的来源,而且是政治权力的渊源。[4](P5 )为了不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公共权力只能在消极的意义上保护个人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社会的侵犯。如果从作用机制的角度来看,任何权利的成立都必须以特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才能为公民创造更广泛、更实在的权利空间。这种观点成为西方“第二代人权”即“积极的权利”理论的思想基础。西方社会权利观念的这种变化,充分暴露了资产阶级自由价值理想与国家学说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理论作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个人与国家的日益分离、对立以及资产阶级个人欲望的无限膨胀。 
其次,在权利的内涵方面,资产阶级的权利观追求的是感性和个体的自由。权利是对人的自由范畴的制度性规定,它体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其影响一直波及到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另一是对权利的“形而下”解释,它注重权利的法律释义,古罗马的法学家开创了这一传统,后世演化为近代法学的正统思想。两条线索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们思考问题的角度的不同。前者关注的是权利的性质和原则,可称为“应然的权利”或“道德的权利”;后者则侧重权利的内容和条件,可称为“实然的权利”或“法定的权利”。如果暂时忽略这一分歧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把握,上述两种权利概念实际上则是相通的。权利的形而上解释为权利的现实内容提供了道德支持,它是法定权利的逻辑前提;权利的形而下解释则是人们主体性价值的现实肯定,它是权利理想的具体化。因为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2](P35) 
道德权利的说法被启蒙思想家演绎为“天赋人权”的理念,他们将权利视为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东西。但是与其说天赋人权理论说明了权利的起源,不如说它规定了权利的某种性质,即权利的信念包含着对人之为人的平等尊重以及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普遍肯定。在这个意义上理解道德的和应然的权利似乎更容易让人们所接受。因为权利的来源只能是人类社会本身而不可能是超自然的力量;权利的内容也只能是具体的而不可能是抽象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即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强制性的保护,其目的当然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统治秩序。因此,权利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导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它从来都是历史的和具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的本质就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种确认和调节机制。权利现象的存在即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利害冲突的尚未解除。 
政治哲学是人们认识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的特定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分析权利问题应该从三个层面入手。首先,权利的起源,即权利是“天赋”的还是“人赋”的,实际上说的是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问题。其次,权利的内涵,即权利的价值指向,实际上说的是权利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最后,权利的条件,即权利的实现方式,实际上说的是权利与义务亦即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上述三个层面构成了权利问题分析的核心框架,它所涉及的内容是任何一种权利思想都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根据回答的不同,我们则可以窥视权利观念背后所隐含的社会理想和政治信念的不同。 
二、资产阶级权利观的历史局限 
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进步意义在于:它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将社会成员从不平等的宗法等级关系中解放出来,在人与人之间人格平等的意义上,赋予每个个体以平等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说:“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十八、十九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3](P210 )民主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其以规定权利的方式确立了一种为多数人所享有的人与人之间人格平等意义上的权力结构。但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观只是从抽象和形式的意义上论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在理论上则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 
首先,在权利的起源方面,资产阶级坚持权利天赋的观点,这种说教在客观上渲染了权利的永恒性质。在天赋权利的背后是这样的信念: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和普遍平等的,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可以超越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的制约,而只与人的某种抽象属性发生关系。由于权利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因而,主张权利永恒就是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从来就有并永远存在的。这种观点否认了权利的阶级性质和具体特征,从而进一步否定国家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的权利观念与公共权力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他们认为权利是自然的、永恒的,本身即为目的。这种信念不仅赋予权利以先验的、最高的价值,也相应地限定了公共权力的性质和作用范围。洛克曾提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自然的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不仅是法律权利的来源,而且是政治权力的渊源。[4](P5 )为了不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公共权力只能在消极的意义上保护个人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社会的侵犯。如果从作用机制的角度来看,任何权利的成立都必须以特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才能为公民创造更广泛、更实在的权利空间。这种观点成为西方“第二代人权”即“积极的权利”理论的思想基础。西方社会权利观念的这种变化,充分暴露了资产阶级自由价值理想与国家学说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理论作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个人与国家的日益分离、对立以及资产阶级个人欲望的无限膨胀。 
其次,在权利的内涵方面,资产阶级的权利观追求的是感性和个体的自由。权利是对人的自由范畴的制度性规定,它体现的是人作为主体的自我需要和自我满足。因此,权利概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必然也是人的自由能力与范围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过程。资产阶级权利观所体现的自由内涵,是一种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竞争的自由。它在逻辑上将人的生存权视为人的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生存权的内核又被规定为个体对私有财产的占有。这就是说,私有财产权是作为人的存在方式而被赋予的。这样的权利规定的不过是个体之间的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竞争资格,它意味着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将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对立与竞争。恩格斯说:“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5](P20)这种权利的实质,是赋予个体以公共权力保障下的与他人的竞争的自由,它不仅是个体的,而且是排他的,也必然是以剥夺他人自由的方式实现的。马克思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 ”[6](P324)从这个意义上说,资产阶级权利观所体现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以人对物的竞争为内容、以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为特征的人对自然的自由。这与动物间的物竞天择的自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因此,它是人类自由发展的低级阶段。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自由能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必然要求以一种对自由的全新理解来取代资产阶级的自由观念,即以社会整体占有生产资料及合作生产作为人类征服自然的基本形式,从而在改造外在自然的自由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人对自身自然的自由关系的根本变革,建立一个使每个个体的自由能力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的社会。 
最后,从权利的条件来看资产阶级权利观体现的是个体与整体的对立,反映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就是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基于人格平等的原则,资产阶级一方面要以规定每个个体在形式上对公共权力的平等所属关系,以体现个体之间在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另一方面要以此为基础将社会中一部分人的意志上升为全社会的意志——法律,然后再通过公共权力的强制作用,保障每个个体的自由在遵守竞争规则前提下的互不侵犯。因此,个体所获得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所体现的自由并不是以社会整体自由为前提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个体向社会履行的义务也不过是为这种排他性自由的实现而提供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即维系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基本的社会竞争秩序。资产阶级权利观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方面奉行以权利为目的、以义务为手段的“权利本位”原则。它不仅是一个立法的指导原则,而且是一种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方式的强势社会信念。这种信念直接导致了个体与个体以及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分裂与对立。个人一味地追求自己的权利,寻求个人自由的最大实现,却忽视了作为其自由实现条件和空间的社会整体的价值。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角度讲,权利与义务永远是一对对应的范畴,片面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必然造成权利实现机制的扭曲。相应地重视义务意味着对人以社会方式的存在、并通过由不确定的他人所构成的社会整体来实现个人权利的辩证关系的肯定。对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7](P734)在这个意义上而言,资产阶级权利观所造成的对立,其根源就在于这个社会本身是一个不能代表所有个体利益的“虚幻的共同体”。 
三、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内在逻辑与自由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是人类的最终理想:“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8](P491 )所谓权利只是人类在尚未以社会整体的形式摆脱自然的束缚的条件下,通过公共权力的强制力对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进行调节的一种历史产物。因而在消灭了一切私人占有和阶级剥削,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里,权利也将随着公共权力的消亡而退出历史舞台。以权利为代表的一切有阶级社会的强制性的自由关系都将被人与人之间平等和谐的道德自由关系所代替。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的逐渐消亡在本质上标志着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不断提高和人类精神自由的充分展现。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问题的根本原理,它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揭示了权利现象的本质和命运。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消亡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在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尚存在着一个需要政治、需要权利的过渡性社会形态,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利内涵是由其根本性质决定的。由于这个社会尚不能以完全平等的形式为每个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物质与文化条件。因此,这一阶段仍然需要以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方式来规范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以权利方式所体现的自由,还是一种有限的自由。“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9](P21) 
与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权利从来都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天赋的、抽象的,它是由这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结构决定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10](P12)但是, 权利的这种相对性并不妨碍社会主义社会公民权利的普遍性和真实性。从暂时的、局部的角度来看,每个特定的个体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并由此使得每个个体所真实享有的权利内容和程度有所不同。但是,当个人在其各自的社会位置上向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时,即意味着他正在用自己的努力来缩小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差距,从而为其自身的权利创造着进一步实现的基础。也正是在这种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国家权力才能真正以社会整体利益代表的角色促进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的实现。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有在社会整体利益首先实现的基础上,个人的权利才能有实现的可能和可靠的保障。 
在权利的内涵方面,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进步意义,在于它以整体的自由代替了资产阶级的个体的自由,以精神的自由超越了资产阶级的感性的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P18 )人性不是抽象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具体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自由也是多层次的、不断发展的。在资产阶级那里,人性则是固定的、单一的,其实质就是将经验获得的人的自然的一面抽象化和普遍化了。这种片面认识不仅造成了人类社会愈加广泛的社会冲突,而且在更严重的意义上造成了人类自由理想的逐渐失落。近代的功利主义就是将感性的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和动力源泉,一切社会关系都被迫依照感性的功利原则展开和设计。在这里,自由被简化为“弱肉强食”,价值则被贬低为“欲望的奴隶”。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超越性,在于它将自由理解为人类道德的完善和精神的解放,这既是人类自由的本质,也是人类自由发展的最高境界。马克思主义并不排斥感性的自由,相反,它认为感性的自由是人类实现自由理想的前提,但它不是人类自由理想的全部内容和最终目的。社会主义赋予个人权利的目的,就是在人类社会整体自由能力尚未达到“按需分配”的情况下,通过公共权力的强制手段规定公民个人的感性自由的范围和彼此之间的合理界限。以马克思主义的理想观之,这种自由无疑是暂时的。人们将在现有权利框架体系内,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提高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从而推动包括感性自由在内的人类自由水平的普遍提高。可见,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既肯定了感性自由的合理性,又提出了人类自由不断发展、最终实现道德完善和精神解放的超越性。 
马克思主义自由理想是社会整体自由与个体自由的辨证统一。人类自由理想的实现最终将归结为全体个体自由程度的普遍提高,而且这一过程是通过社会整体自由的发展而实现的。它首先表现在社会整体对于自然界的自由能力的提高是每个个体获得感性自由解放的前提,任何个别的、非普遍的对于物质自由的占有关系最终都无助于社会整体自由理想的实现,而且它的过度发展还会危及到个体间自由的普遍性。因此,人类通过社会整体实现对自然的自由的方式而获得平等的物质自由,是人类摆脱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束缚的基本前提。离开了社会整体自由的发展任何个体的自由都将成为一句空谈。在这种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的关系中,每个个体对社会所做的贡献是社会整体自由能力的发展源泉;而社会整体自由的发展又将为每一个体的自由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在强调个体与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坚持权利义务并重的原则。资产阶级权利观单纯地强调个人的权利,认为社会只是个人实现权利的手段。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论实际上为极端个人主义的发展打开了方便之门。马克思主义主张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实际上包含两重含义。首先,马克思主义并非只注重个人奉献而忽视个人的权利。因为人的本质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就有什么样的人。在社会主义阶段,个人对物质生活的追求是客观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是这一阶段人的本质的主要表现,它也构成了这一阶段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所以,尊重个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对个人的主体能动性的承认与激励。只有每个个体充分发挥自己的自由能力,社会整体自由的发展才能成为可能。 
其次,马克思主义在注重个人合理的权利要求的同时,更注重个人对社会的义务,这是马克思主义与资产阶级理论的根本区别之一。对义务的重视在本质上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的存在方式和个人自由实现途径的认识已经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与资产阶级的“原子式”的社会理解方式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永远都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整体的存在是个人存在及其权利实现的根本方式。“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10](P84)因此, 马克思主义主张个人对社会尽义务的“集体主义”原则,这是社会得以存在并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当然,强调个人奉献的结果,可能会造成某些个人利益得失的事实差别,但这与资产阶级在竞争中所必然造成的利益得失是有根本区别的。前者是以暂时的利益损失换来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并最终通过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而在更大的程度上促进个人利益;而后者对于这种利益损失没有根本的关照,它只是认同并放任这种事实不平等的发生。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权利内涵与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权利内涵的本质区别。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所倡导的社会整体自由的价值,是人类真正以“类”的形式平等地成为自然的主人的根本标志,也是人类在驾驭外在自然和自身自然的基础上,彻底实现自由本质的惟一完整形式。如果说,在人类自由发展的进程中,资本主义的权利观完成了从混沌的整体主义向自我意识觉醒的个人主义的跨越的话,那么,社会主义的权利观则使个体与整体的利益在集体主义的基础上统一起来。这种统一将使权利这种确定人类自由关系的政治方式获得最终的扬弃。权利现象的消亡,意味着人类的自由正逐渐摆脱强制规范模式的藩篱而获得自为的发展空间。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这一战斗格言的深刻意蕴。 
收稿日期:2000—07—26 
【参考文献】 
[1]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M].北京:三联书店,1998. 
[2]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4]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转贴于 中国文秘网 http://www.zgw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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