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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          【字体:
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251    更新时间: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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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人类自组成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对国家的理论探讨便开始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们一直是用崇敬和恐惧的眼光注视着国家这个巨大的“利维旦”,一如黑格尔所形容的那样,国家是地上行进着的神。在这些国家崇拜现象的背后,长期统治人们思想的一直是国家本位、国家主义、国家至上,归根到底,是国家决定社会的历史观。这种历史观,歪曲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只能在历史上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页。)。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在历史上第一次对这种历史观提出了挑战,它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确立了社会本位即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从而宣告了各种形式的国家拜物教的“历史终结”。 
一、社会决定国家历史观的形成 
马克思关于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不是与生俱来的,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先行者一样,他曾经也是国家的崇拜者,在他科学理论形成的史前期,国家决定社会的历史观作为“统治思想”也统治着马克思的思想。理性国家观就是他整个批判和探索之旅的起点。他相信“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页。) 
理性国家观对马克思确立革命民主主义立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在国家的一切活动中透视国家的理性和自由的本质,旨在寻求一种评价现实国家的理想尺度。但由于国家的理性和自由的尺度只能是先验给定的,它不可能像黑格尔所断言的那样,作为一种历史的规定在现实中存在。这就对德国整个政治批判运动提出了一个问题:基于理性国家的政治批判是否有助于改变现实国家的非理性的特征? 
通过考察特别利益对国家政治的制约关系,马克思对自己的理性国家观产生了根本性的动摇,他逐步认识到,拿理性国家作为尺度来抨击现实国家的弊病,在理论上不能进一步解释为什么现实国家会背叛理性国家的本质。基于这个认识,马克思的思想开始发生了质的裂变,他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不能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而只能从客观立场出发,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活动的地方看到客观关系的作用。但是,单纯对物质利益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作经验上的把握,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带着这个“苦恼的疑问”,马克思从政治舞台回到了他在克罗茨纳赫的书房,开始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系统批判。作为这种批判的必要理论准备,马克思对世界历史作了深入的研究。通过这种研究,马克思认识到不能把理性国家作为现实国家的批判尺度,因为根本就不存在着一个理性国家以及理性国家和现实国家的冲突。由此看来,不仅是现实的国家,而且理性国家本身都必须被批判。这样,对现实国家的批判发展成为对理性国家的批判,必然导致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国家,都只是理念的自我活动的不同环节,它们都是理念的产物。不同的是,理念规定了国家是作为再现理念的普遍的自由的本质的最高领域,而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特殊领域,它使理念的发展受到限制。理念具有一种辩证的本性,它下降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有限性领域”,只是为了扬弃它们而使自身重新产生并享有理念的无限性。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在之所以合乎理性,在于其本身都是理念自我活动的一个现实环节,理念通过生成并扬弃它们而最终达到自为无限的精神。因此,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对立不具有历史的意义和现实的必然性,市民社会和国家作为逻辑规定完全歪曲了它们作为历史规定的涵义,国家在逻辑上高于市民社会的结论,直接导致了国家决定社会的历史观。 
在批判黑格尔逻辑学的基础上,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逻辑学颠倒了的历史观又重新颠倒过来,深刻地阐明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真实关系:“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252页。)。至此,在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之久的关于国家决定社会的错误论断,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第一次遭到了挑战。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实质上是对政治的批判,即对国家和法的本质的批判。这一批判大大深化了马克思对现有的政治制度的认识,使他得以超越青年黑格尔派的政治立场,而把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终极的价值取向。但是,由于政治批判只能限于考察国家范围内的问题,而无法涉及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的社会根源。因此,纯粹的以国家为考察对象的政治批判不可能提供使国家理论有突破性进展的现实条件,这些条件只有在对国家的基础—社会——作出全部批判以后才可能形成。于是,马克思理论发展的逻辑决定了他从政治批判走向政治经济学批判,由此开始了对市民社会的考察。 
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主要是政治经济学的使命。这是由于市民社会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经济关系上,是由不同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所引起的,因此,“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页。)。明确了这一方向以后,马克思从1844年起,开始着手系统研究经济学,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理论成果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该手稿中,马克思系统阐述了他的异化劳动理论。而异化劳动理论是马克思最初用来打开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这是因为,劳动在特定的社会形式中的本质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方面。所以,对劳动的本质及其关系的考察,自然是理解市民社会全部秘密的前提。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初步奠定了国家和社会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在《德法年鉴》时期,通过深入的政治批判,考察了国家和法的本质;在从政治批判走向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过程中,无情地解剖了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特别是通过把资产阶级国家和社会作为典型的、充分发展了的、能够借此透视一切已经消亡了的社会关系的“标本形式”的考察,总结了关于国家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二、国家和社会的概念界定 
“国家”和“社会”是一般国家和社会理论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在资本主义发达的社会关系形成之前,西方传统政治学实际上一直混淆国家和社会的区别。例如,亚里士多德把希腊城邦既看做是一种“社会组织”,又看做是一个“政治团体”;在近代广为流行的社会契约论,把人们通过契约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看做是国家本身。这种混淆国家和社会的观念,实际上赋予了国家永恒的非历史的性质。 
马克思在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前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他用来表征“国家”和“社会”的一对主要范畴,从科学抽象的意义和范畴所反映的具体内容来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范畴在马克思的著述中表现出双重的规定:一方面,它们反映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就代表着近代资产阶级社会和国家。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所以包含着一般和特殊的双重规定,是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国家和社会才从浑然一体的状态中发生了分化。马克思为此解释道:“‘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 但是这一名称(注: b ü rgerlicheGesellschaft这个术语既有“资产阶级社会”的意思,也有“市民社会”的意思。)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2页。 )这表明,资本主义发达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比先前的一切社会关系更切近于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关系,从而使得从这对特殊的范畴中抽象出一般范畴成为可能。 
那么,马克思在一般意义上所把握到的国家和社会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本质规定性呢?他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这个定义阐明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及其和社会的关系这几个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历史上任何一种国家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一般规定性。在描述社会的一般性质时,马克思写道:“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把人类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基础上所结成的一定的交往关系看做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规定性,准确地反映了社会的本质。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界的根本原因,是人类能够在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中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从事一定的社会交往活动。马克思后来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一文中规定社会的本质时进一步明确地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3页。) 
从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特定理解中,可以看到他的国家和社会概念和现行通常理解的国家和社会概念的某些区别。按照现在一般的理解,国家的本质至少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界定:(1)地域(country),(2)人口或民族(nation),(3)主权(sovereignty),(4)国家权力机构(state); 而社会则被看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按照这些理解,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是交叉的,一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肯定包含着一定的政治关系,即国家; 而一定的“主权国家”( sovereignty )或“民族国家”(nation country)也肯定是以特定民族的生活共同体为外延。这样一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就无从把握了。然而,在马克思的概念系统中,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互相排斥而不是互相包含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主要是指政治权力机构(state), 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社会管理系统。而“社会”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是和国家相对立的,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可见,马克思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功能和结构上来区别二者,这种方法有助于科学地阐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科学分析,可以进一步概括出国家和社会的三个主要区别: 
其一,国家是普遍性领域,社会是特殊性领域。在马克思以前,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对混淆国家和社会的倾向进行了系统的批判,他从理念的逻辑学出发,把市民社会规定为概念的有限性领域,而把国家规定为概念的普遍性领域,理念通过生成市民社会并扬弃市民社会而走向国家领域,目的在于使理念能以普遍的形式来实现自己。黑格尔虽然用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分别规定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本质,但他能够从理论上自觉地把国家和社会看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这对马克思完成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唯物主义考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马克思不是像黑格尔那样从理念发展的不同环节,而是从社会内部的各种对立的利益关系中来把握国家和社会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他认为,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是特殊利益的场合,社会的普遍利益还不可能由自己来协调和维持。“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8页。),国家由此就成为社会普遍利益和普遍意志的代表。由于在阶级社会中,国家被统治阶级所操纵,它不可能真正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或切实地反映社会的普遍意志,实际上,国家只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但即使如此,国家仍然具备了“普遍性”的外观。为此,马克思要求无产阶级创造出来的新型的国家,应当而且必须真正地体现出国家的普遍性特点,真正成为全社会的代表。 
其二,国家是自为性领域,社会是自在性领域。国家作为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机关,其一切活动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地通过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使社会活动限制在一定的“秩序”内。从近代以来,国家自为性程度的一个显著标志是政治民主化程度。通过政治民主化,国家的政治行为得到规范,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有合法的依据并依法受到约束。当然,这也是一般而言,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代议制中,国家的政治动荡始终未能平息,这表明了资产阶级民主远没有完成使国家完全达到自为性的任务,这一任务有待于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来完成。因此,认定国家是自为性领域,是从国家的一般要求出发的。然而,认定社会是自在性领域,则是以社会在现有条件下的性质为尺度的。在现有生产力的条件下,由于社会存在各种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利益集团,而每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来从事社会活动,由此使社会处在任意的、自发的状态中。 
其三,国家是政治领域,社会是经济领域。国家一切活动最主要的特征是它的政治性质,“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在国家领域中, 社会阶级关系主要表现为政治关系,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政治斗争,管理社会的手段主要表现为政治强制。一句话,政治是国家的主要职能,经济则是社会的主要职能,社会活动的基础是经济活动,社会的基本关系是经济关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经济规律。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主要是政治和经济的关系。 
三、国家形成和存在的社会根源 
马克思在阐述国家从社会中产生的思想时,是从整个社会内部的矛盾运动中来揭示国家产生的必然性及其和社会的关系的。 
按照马克思的思想,随分工而产生的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关系,加速了原始公社公有财产的解体过程,阶级和私有财产开始产生,从而在社会内部形成了个人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社会的共同利益曾经是人们社会交往的产物,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但在有阶级和私有制的社会中,由分工所造成的任何一种私人利益都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相反,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中,每一个人都在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内活动,他和社会的普遍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对立随着社会出现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而不断加剧,从而导致了社会政治活动的固定化,一个专门管理社会并自称代表全社会普遍利益的机构从社会的物质生产领域中游离出来,成为国家的雏形。这个国家,从形式上看,是社会普遍利益的体现,但实际上,它“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8页。)这样, 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必然会出现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的阶级,通过实际操纵国家政权,即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的形式,来对其他的特殊利益进行干涉和约束。这种情况表明,国家从社会产生以后,并不是属于全社会的,而只是属于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即统治阶级,也就是说,国家是该阶级的统治工具。期望国家超越于某个阶级的制约而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管理和协调机构,是不切实际的。 
按照阶级的观念来看,国家所代表的“普遍利益”实际上是在“普遍性”的形式下的特殊利益,即统治阶级的利益,这决定了国家的阶级性。然而马克思没有把这一点绝对化,他发现并指出,不管是国家从社会的胎胞中产生的最初阶段,还是一个新的统治阶级推翻一个旧的统治阶级而建立起新政权的最初过程中,国家在客观上受到了整个社会,即各个不同阶级的共同制约,从而决定了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同时满足各个不同阶级的要求,并保护他们的利益。马克思对此分析到,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把自己的思想描绘成是惟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把自己不是看做一个阶级,而是全社会的代表。它之所以这样做,并不单是策略上的考虑,而是因为该阶级的利益在推翻旧的政权的过程中的确同其他非统治阶级的利益还有一些联系,在反对他们共同的敌人时,还未来得及发展自己的特殊利益。这表明,国家在具有阶级性的同时,也具有社会性的一面。否则,国家即使在形式上也不能成为普遍性的领域。 
国家从社会中产生以后,它作为社会的“总管理者”,将长期存在下去。即使社会发展到了今天,仍然没有丝毫迹象可以表明国家即将消亡,这是因为,社会还没有发展到足以把委托给国家的管理权收回来并进行自我管理的程度,也就是说,促使国家存在的社会条件依然存在: 
第一,国家之所以能够存在,从根本上讲,是由于社会还是一个自在性领域,社会还不能完全自行控制整个社会的运行过程。社会各阶层的物质利益尚未统一,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环节只能交由国家调控。国家及其对社会的干预作用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存在着。 
第二,由于社会仍然是一个特殊性领域,社会的普遍利益还不能由社会自觉地加以维护,因此,必须交由国家来处理。国家仍然是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只有国家才能有计划按比例地分配社会总劳动于社会各生产部门,并协调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平衡。 
可见,国家的起源和存在,受制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社会内部的各利益集团的冲突和斗争使国家的产生并成为某个利益集团的政治工具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社会内部各个不同利益集团的协调所形成的共同利益在客观上需要国家来保护,而这个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避免社会的崩溃或解体。国家对社会所起到的这种“融合”调节作用是国家赖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在把握国家的起源、性质等问题时,不仅要考察国家和阶级的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还要考察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四、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 
社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分裂出国家,由国家来管理社会,这是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社会由国家管理到多大程度,实际取决于社会自身的发展程度。当社会处在落后的幼稚状态中时,国家有可能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但是,国家把全部社会权力都占为己有时,并不有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因为社会的经济活动有着和国家政治活动根本不同的运行规律。政治对经济的无限制干预只能导致经济的萎缩。因此,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也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 
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过程在整个古代社会和中世纪时代并未形成。其原因在于,落后的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贫弱使社会难以形成自我发展的自组织机制。在古希腊时代,虽然有一个强大的工商业阶层在开创着商品经济事业,积极从事海外贸易活动,但支配着城邦发展的主要经济支柱还是自然经济(以奴隶经济的形式体现出来)。这使得“社会”无法从城邦中分化出来。在中世纪,政治和经济融于一体的状态得到了更加彻底的发展。封建的等级制把每一个社会领域都容纳到政治的控制系统中去。社会的基本组织——封建庄园,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也是一个政治实体,封建领主在其中行使军事、司法、行政等权力。政治对经济的强制,不仅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政治的发展。社会由此处在严重的停滞状态中。 
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问题是马克思首次提出来的。他认为,在封建的中世纪,市民社会多元的利益集团不可能自由地形成,因为封建政治的超经济强制把市民社会紧紧依附在政治权力的实体上。他说:“旧社会的性质是什么呢?一句话:封建主义。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它们以这种形式确定了个人和国家整体的关系,就是说,确定了个人的政治地位,即孤立的、脱离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的地位。因为这种人民生活的组织并没有把财产或劳动升为社会要素,……因此,市民社会的生活机能和生活条件还是政治(虽然是封建的政治)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1页。)。正是在政治超常发展的条件下,经济萎缩了,市民社会的空间越来越小,它和国家越来越趋向一体化。 
那么,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状态是怎样被打破的呢?这主要来自于两方面的力量。一是政治革命。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4页。)二是商品经济。在中世纪的社会结构中,虽然封建的超经济强制加固了自然经济的地位,但在封建政治统治的缝隙——城市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却获得了自由的空间。商品经济赖以维持的以及它所建立的都是货币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这样,封建贵族的城堡在被新式火炮轰开以前,实际上就已经被货币破坏了,火药只不过成了为货币服务的政治工具而已。那么,商品经济关系以及它所形成的发达的财产关系为什么会具有这样强大的力量呢?关键就在于它依靠和进一步创造了独立于国家政权实体的所有制关系,即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完全抛弃了任何政治外观,摆脱了政治权力的管制。马克思在分析这一特点时写道:“由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产生的现代资本”的实质是“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正是由于来自政治革命和商品经济的双重冲击,封建的社会结构才发生了巨大的分化。由于社会经济摆脱了政治的强制,国家和社会由此分化为政治和经济两个主要的独立的领域。 
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二元化的分析和总结,切实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这个规律表明,经济独立自由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乃至政治发展的前提。事实上,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由于亲身体验到商品经济自由发展的重要性,也极力主张放弃国家对经济的超常干预。亚当·斯密提出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操纵和调节经济的运行过程,就集中地表达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当然,资本主义所完成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并没有使国家完全放弃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作用,相反,资产阶级国家运用政治法律手段来充分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这证明了,“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但资产阶级的国家干预作用和封建的超经济强制已有质的区别。前者是基于国家和社会二元化这个前提,离开这个前提,国家干预作用必定由于影响经济发展而受到资产阶级的抵抗。 
资本主义完成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是社会走向成熟和自觉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社会在经济领域中终于摆脱了国家的控制而获得了自己运行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从国家的支配下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实际上,这只是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即资产阶级获得了自由;而对那些被统治阶级来讲,虽然他们去掉了身上所带着的封建政治枷锁,并至少享有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但他们却陷于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这就是马克思所看到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在资本主义时代所形成的新矛盾,即政治形式上的平等和经济实际上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实质是,人不仅在思想意识中,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即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和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前者,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看做平等的公民;在后者,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这样,在经济生活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因而也就决定了不可能在政治领域中真正地建立起一种平等关系。 
虽然资本主义所开创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在私有制的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生产它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和种种社会矛盾,但这较之中世纪国家和社会一体化的状态,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创造出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总和还要多的生产力,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依靠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和政治革命而摆脱了封建的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和政治特权对它的束缚,并且进一步创造出政治民主化的社会条件,创造出向一个更高的更合理的社会形态发展的社会条件。因此,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是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它对任何必须经过这个发展阶段的社会制度来讲,都具有普遍的意义,表明社会从国家的支配下解放出来首先是从经济领域中开始的。 
五、国家和社会统一的方向 
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实际上已经预示着“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性方向,因为国家把本属于社会的经济权力重新还给了社会。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近代资本主义所完成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并没有使全社会重新普遍拥有经济权力,原因在于社会内部所存在着的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迫使一部分人丧失了经济权力。这一部分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占据大多数,他们就是无产阶级。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对立状态中,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不可能真正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国家不断脱离社会的控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趋势。 
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代议制在国家和社会二元化的条件下不是解决而是继续扩大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矛盾这一问题,使马克思认识到,新型的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和社会的统一。他在19世纪40年代中期提出的民主制模式,作为同封建的君主制和资产阶级共和制根本不同的国家形式,就是旨在寻求国家和社会统一的可能性。他认为,国家和社会的统一不是退回到中世纪那种国家和社会融于一体的状态,而是经过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过程来实现人民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这一目的,使抽象的国家不再是一个统治因素。基于对民主实质的正确把握,马克思提出了一个非常精辟的观点:“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3页。)。马克思一生都在为完成这个历史的任务而斗争。 
马克思在最初探索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时,就实际地阐述了国家和社会统一的原则。作为当时马克思理论批判的一个重要对象的黑格尔哲学也试图解决这一问题。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中已经洞察到自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以来,国家和社会在政治上所表现出来的严重的对立状态,而这种对立状态在启蒙学者所鼓吹的“社会契约论”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但是,黑格尔只是试图“从表面上”解决国家和社会的矛盾,即希望在国家内部来解决国家和社会的统一问题。为此,他把“行政权”和“等级”作为联系国家和社会的中介环节,认为“行政权”一方面旨在保护特殊领域中的私有财产和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服从国家的普遍利益;而“等级”也具有这种双向协调的功能,它既具有市民社会的特殊性质,也具有参与政治后所具有的普遍性质。对此,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想使‘自在自为的普遍物’——政治国家——不为市民社会所决定,而相反地使它决定市民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8页。)在这个错误的历史观的指导下,黑格尔总是力图把国家和社会统一于国家而不是社会,实际上赋予了国家永恒的性质。为了彻底清除黑格尔国家决定社会的历史观和国家本位的思想,马克思揭穿了黑格尔所臆造的行政权和等级的中介作用的虚伪本质。在他看来,行政权并不是作为国家和市民社会联系的中介,而是代表国家同整个市民社会直接对立的;而等级在立法机构中不可能具有“中介”性质,它完全由特殊利益所支配,不可能调节国家和社会的矛盾。 
那么,怎样才能真正地而不是虚假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消除国家和社会的矛盾呢?马克思认为,只有“民主制”才是国家和社会统一的惟一途径。他在比较历史上的各种政治制度时指出:“其他一切国家结构都是某种确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282页。 )在国家和社会的统一中,国家便开始消亡。马克思写道:“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2页。)马克思在这里首次涉及了国家自行消亡的问题,他不是在无政府主义的意义上提出废除国家,而是在社会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国家政权和社会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的意义上,看到了国家职能重新回归社会的必然性。 
如果说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中期关于民主制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演绎性质的话,那么随着无产阶级运动的深入发展,马克思对未来的国家政权的实质及其归宿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特别是到19世纪70年代,巴黎公社的建立,使马克思进一步明确地认识到,无产阶级新型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把社会委托给国家的那些权力重新还给社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7页。)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时所提到的把国家权力还给社会的思想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权,消除阶级统治,恢复共和国的“社会”本质;另一方面,国家权力还给社会是指国家各项职能回归社会,扩大社会自治权,吸引社会中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管理,最终创造国家自行消亡的社会历史条件。 
马克思在国家和社会统一的意义上提出的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思想,符合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此消彼长的历史运动。但是,他并不是像无政府主义者所幻想的那样,期望在一个早晨就消灭国家;相反,他认为国家和社会的统一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无产阶级像历史上其他阶级一样,将不得不继续利用国家的力量来促使国家的自行消亡。因此,在国家和社会统一的过程中,国家仍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不过这个国家将不再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它是全社会普遍利益的真正代表,它要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从而逐步使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由社会自行掌握。 
六、社会本位的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科学地界定了国家和社会的本质,探讨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历史运动的基本规律,指明了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从而奠定了以社会为本位的方法论。人们由此可以判定,决定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不是来自于国家,而是来自于社会。 
由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固有规律,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这个历史性转变是一定会完成的,而且必然也会反映到人们的观念中来。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先于他的前人和同时代的人首先把握住这个转变,并自觉地用科学理论的形式将其反映出来,这首先取决于他生活的时代: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已经完全抛弃了过去的那些萎缩了的形式,社会结构中各构成要素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已经日益鲜明地突现在人们面前,曾经妨碍人们正确认识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那些客观因素已经不存在,造就科学理论的历史条件已经成熟。在这样的时代,马克思是从“社会化的人类”的立场出发,旨在探求社会解放的形式和道路。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的理论才具有一种前所未有的彻底性,并由于这种彻底性而掌握了最广泛的人民群众,为人们正确认识社会结构和社会演变,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法。 
首先,社会本位论是以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为理论基础的,由此确立了研究一切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的方法论原则。根据这个方法论原则,在考察任何社会形态的政治结构、政治行为和政治观念(包括政治心理)时,都首先必须考察该社会形态的经济结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水平。任何一个社会形态的政治变革和政权更替的终极原因都在社会的经济关系中。这种分析方法决不是像某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因果观;因为这种分析方法丝毫也不排斥对社会各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作系统的、非线性的把握,它是旨在从发生学的意义上来揭示特定的政治现象产生的必然性、实质及其受到的社会制约。因此,掌握这种分析方法,在终极的意义上指明经济的“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是把握国家和社会的辩证关系以及社会各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的前提。 
其次,社会本位论从社会存在本体论的高度确立了社会高于国家的历史地位,确立了人民群众高于统治者的历史地位,明确了只有社会才是决定历史发展的主体。根据这个本体论原则,在分析和评价任何国家权力的构成、性质及其运行方式,以及任何个人的历史作用时,都必须把人民的历史创造性作为最高尺度。 
第三,根据社会本位的方法论原则,社会要发展首先必须把经济领域从国家政治强制下解放出来,完成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其实质就是国家经济职能的弱化。国家经济职能弱化的主要标志是:国家统制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过渡,企业从行政组织向经济组织过渡,城市从单纯的政治中心向经济中心过渡,国家宏观调节形式从完全依靠政治强制下达指令性计划向主要依靠经济杠杆和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总体经济运行过渡。总之,国家把本属于社会的那些经济权力尽可能地还给社会,由社会根据经济运行规律进行经济活动。即使在社会尚不能控制而必须由国家来管理的那些领域,国家管理社会的手段也有必要“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作用”(恩格斯语)。 
第四,社会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解放,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以思想解放为先导的。与国家本位相联系的是社会经济的萎缩和社会自主意识的弱化。因此,用社会本位的方法论来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必须改变社会为国家服务的观念,使社会形成健全的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树立国家为社会服务的观念,促进社会在思想文化领域中能够依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拉萨尔派提出的“自由国家”的谬论时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页。 )人类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正在印证着马克思的这一伟大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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