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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现实的意 | |||||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340 更新时间:2006-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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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公司法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即是传统意义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以它不是公司,公司是公司法调整的对象。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这大概是“一元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的当然依据吧?诚然,既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抽象地说,一元钱、一分钱也可以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事。试想,谁愿意与一个注册资本只有一元钱的企业做生意呢!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则以企业资产清偿;资不抵债时,以个人家庭财产清偿。这就意味着可能有人为此“家破人亡”。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的社会意义,绝不仅仅是多几个企业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又多了一部市场主体法的问题。 首先,它的实施进一步完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 其次,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中国已经从传统的卖方经济转为买方经济。虽然近几年实行了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扩大出口退税力度、住房货币化、高教扩招等一系列积极的货币、财税和社会改革政策,但居民储蓄仍居高不下。如何调动民间投资,成为全国上下关心的大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为民间资金的利用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把闲散的民间资金和居民储蓄存款引导到投资领域,以投资拉动需求。 再次,放宽市场准入,弘扬创业精神。传统的工商登记原则是“严进宽出”,注册一个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 1000万元,进入市场的门槛高高垒起。其弊端在于:第一,不符合投资资本的逻辑。资本为什么要进入市场?是为了把货币变为资本,且达到增值的目的。如果你已经有了许多的财富,你还有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吗?第二,不符合知识经济的特性。如果说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工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资本,那么知识经济的经济基础就是知识。知识分子除了知识(科技成果),一无所有。按照传统的市场准入原则,这种人是很难进入市场的。如此,在中国,怎么发展知识经济。据报道,美国个人独资企业占全美企业总量的 70%,这大概是美国人富于创业精神的法理显现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弘扬的就是个人的创业精神。抽象地说,只要你有创业的激情与愿望,有知识与技能,你就可以开办企业。没有钱?没关系,到市场赚钱去! 第四,重新阐释侵犯私有财产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侵占国有企业财产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侵占私营企业财产则只作为一般民事责任论处。个人独资企业法把对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到法律法规的高度,这就有必要重新阐释侵犯私有财产的法律责任。这是一次“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理念和社会观念的更新。 此外,要彻底贯彻落实《个人独资企业法》,尚需解决两件相关事宜。第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不要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怎么改,自愿还是强制?这是工商部门需要考虑的事情。第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这是财税部门需要考虑的事情。 作者: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魏新高 转贴于 中国文秘网 http://www.zgwmw.com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现实的意》来源于中国文秘网,中国最专业的文秘网站,欢迎阅读《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现实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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