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文秘范文 | 论文中心 | 小品剧本 | 小说 | 藏金阁 | 留言簿 | 汇款帮助 | 客服中心 | FAQ | 电视 | 免费文秘 | 代写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文秘网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中国文秘网温馨提示:为方便你访问本站,请将本站设为首页或加入收藏夹中(点击加入收藏)。 |
紧急公告:近来发现有些不法网站复制本站版面进行欺骗,为防止上当,敬请会员记好本站网址或把本站加入收藏夹中。 |
轻松入会,年卡、点卡任君选择,QQ及电话24小时服务,付款后5分钟开通,在线QQ:87651921 ,客服电话:013923833528,详情见"汇款须知" |
|
|||||
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致执行公务交警出车祸构成何罪 | |||||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267 更新时间:2006-4-4 | |||||
将此页收藏到: 网摘中国 | 新浪 | 热门 | Hao6 | 和讯 | 天极 | YouNote | 5Seek | 365Fav | 365key |博采 | 亿友响享 | 狐摘 | |||||
2003年11月19日,张某与罗某在新潮酒家用餐后,各骑一部两轮摩托车在105国道上兜风。随后,张某提议到高速公路上去过把瘾,罗某欣然应允,于是两人进入昌赣高速公路,一前一后在高速公路上飙车。高速公路交警发现张某与罗某后,正欲拦截他们,向其出示了停车牌,示意他们停下。但张某与罗某看见交警后,不但不停车,反而相继调转车头,加大马力,逆方向在高速公路上逃离,随即交警开着警车在他们后面紧追。在追赶过程中,警车为了避让一辆货车,冲出了高速公路,造成三人重伤,警车报废的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刑事拘留了张某、罗某。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罗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张某、罗某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其违规行为未直接造成事故后果,对其行为可进行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交警警车的交通事故与张某、罗某的违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该事故后果不应有张某、罗某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张某、罗某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重伤、警车报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罗某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张某、罗某在高速公路上逆方向高速行驶,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 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犯罪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本案张某、罗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其危害性是否达到相当的程度。张某、罗某在高速公路上逆方向高速行驶,而高速公路是一个高速度、高危险、封闭式管理的运输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张某、罗某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该危险危及到高速公路上运输的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其危害性是否达到相当程度,构成犯罪,这是本案的关键。 首先,我们来看本案中发生的有形的、物质性的交通事故后果与张某、罗某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张某与罗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的安全,属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给侵害客体所造成的有形的、可以具体确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且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交警为了排除张某与罗某的危险行为,开警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赶,因避让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应与交警的逆向行驶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交警的行为是在履行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交警行为与交通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张某与罗某的行为与交警的交通事故后果之间只是偶然的因果关系,故本案认定张某与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妥。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结果只可作为张某与罗某定罪与量刑的情节。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张某与罗某的行为是否达到相当的危险,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它的内容是不确定的。本案中由于运输行业的高度危险性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决定张某、罗某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大,极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应认定张某与罗某为逃离交警而不顾公共的安全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正因为其危险性相当大,交警才冒着危险意图排除其危险行为,最后,交警的交通事故也证实张某与罗某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张某与罗某应明知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他们仍在交警的追赶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交警发生交通事故。为此,笔者认为认定张某与罗某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合适,交警发生的交通事故后果应作为张某与罗某的量刑情节。 综上,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96-3335172 转贴于 中国文秘网 http://www.zgwmw.com 《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致执行公务交警出车祸构成何罪》来源于中国文秘网,中国最专业的文秘网站,欢迎阅读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致执行公务交警出车祸构成何罪。 |
|||||
论文录入:中国文秘网 责任编辑:中国文秘网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论文 | ||
高速增长中的低度政治发展─… 高速增长中的低度政治发展─… 浅议监理队伍的素质对公路建…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研究 公路环境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 公路旧桥加固技术研究与实践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Copyright © 2005-2012 中国文秘网 WWW.ZGWMW.COM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ICP编号:粤ICP备05123715号
在线客服 QQ:87651921 客服电话:(0)13923833528
本站实名:中国文秘网
注意:本站的文章只提供会员交流、参考用,旨在提高会员的写作能力和拓宽写作思路,请不要将本站文章转载或拿去发表,由此引起的后果会员自负;另外本站的文章部分来源于网络,如发现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管理员给予删除!
站长:卧龙先生 Powered By Edong.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