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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与政府行为的理性思考 | |||||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727 更新时间:2006-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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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市场经济具有不确定性。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市场本身(包括技术的不确定,消费行为的不确定),而在中国,不确定性更多来自政府,政府行为主导着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所以,西方企业根据对市场的预测作决策,即“有问题找市场”,而中国企业主要根据政府的预测作决策,即“有问题找市场,更要找市长”。在目前阶段,由于我国的政府行为在一定程序上的模糊,不透明,政府官员行为的随意性,用行政权力、任意修改博弈规则,甚至以整顿市场秩序的名义对市场主体吃拿卡要,那么市场主体就会对未来失去信心,于是就抱着能捞一把就捞一把的心态进行经营。市场秩序混乱就不可避免。因而,整顿市场秩序一定要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市场秩序,而维护市场秩序的根本方法是依法行政。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不是无所事事、清静无为,而要承担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职责。政府只有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以权经商,行政垄断行为,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市场混乱状况,才能为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环境。 一、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是市场主体具有独立性,可以自主地决定经营决策,而行政性审批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的危害极大:一是办事效率低下;二是抑制了创新;三是助长了制度性腐败。行政性审批的违法性主要表现是:一是设置行政性审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如《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则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可见,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企业的设立以及企业的经营范围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公司法》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对市场的准入采用了准则主义的原则。然而有些地方或部门的立法回避了《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规定用许可制度代替准则主义原则,这是非常有害的。实质上,许可制度已包括于审批制度之中。二是没有必要设置行政审批的却设置,在一些不需要进行资质、资格审查的国家垄断的以及不需要进行特殊行业管制的领域,疏于日常监督管理,偏爱以行政性审批的方式代替日常监督管理。 在整顿市场秩序过程中,政府要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对竞争性项目要由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要规范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为杜绝滥设行政性审批,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二、政企分开,官商分离 政企不分,官场与商场结合,以权经商是当前群众和企业反映最强烈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它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而且导致政府部门的腐败。其违法性主要表现是:一是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变相开办企业。有些政府部门与经营者相勾结,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搞利益分成,妨碍了其它经营者正当的竞争。二是参与商品推荐活动。推荐商品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商业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变相的商品广告行为,以政府部门的名义来推荐商品也悖现行法律的规定。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官场与商场相脱离,有关部门要与生产经营,中介机构脱钩,真正承担起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的职责。 三、打破行政垄断 政府及部门或行业从狭隘的地方、行业利益出发,采取不合理的行政手段,设置障碍限制经营者之间的贸易往来,割裂地区之间的技术、资源等经济联系、称之行政垄断又叫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对经济的不当干预,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规定在其行政区内销售某外地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加以人为的刁难;二是对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区进行正当经营活动进行不必要的限制,额外地附加其它不平等条件;三是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名,抬高对外地商品的检验标准,变相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限制、阻碍某些材料或重要农副产品输往外地或限制、阻碍甚至禁止某些技术转让;五是规定在行政辖区内不得销售某种外地商品,或者对外地商品的销售范围进行限制。 行政垄断人为割裂市场,形成经济地方割据的局面,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要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必须破除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坚决打破地区、部门垄断行为,对有条件的垄断性行业引入新的竞争主体,逐步打破行业垄断,解决带有行业垄断特点的腐败行为,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促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滥设行政性审批、以权经商和行政垄断是政府非法干预经济生活、破坏市场秩序的几种最为突出的表现,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是无法可依,实际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是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整顿市场秩序,决不能忽视市场秩序混乱的体制性原因,整顿市场秩序必须与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同步推进。因此,整顿市场秩序首先从政府做起,从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做起。 转贴于 中国文秘网 http://www.zgwmw.com 《市场秩序与政府行为的理性思考》来源于中国文秘网,中国最专业的文秘网站,欢迎阅读市场秩序与政府行为的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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