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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大力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          【字体:
正确认识和大力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414    更新时间:2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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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同时指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究竟怎样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明确回答。《决定》指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完全正确的方针。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有建筑经济是这个支柱产业的中心环节。它对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国五十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城乡面貌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无不直接或间接地同它联系在一起。因此,贯彻落实《决定》必须围绕这个中心环节展开。还必须明确,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又是竞争性行业,以国有为主导,以公有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逐渐形成。它的发展趋势不同于“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而宜国精民壮。在国有经济中,少数独资,多数控股、参股和转股;在民有经济中,集体经济包括国有参股的集体经济应当成为主体;私有经济是整个建筑经济的组成部分,也应积极发展。这就是说,从着眼于搞活全行业出发,应在不断增强国有建筑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

一、国精民壮是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趋势

(一)什么叫国精民壮?这里是指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中,把分布过宽的国有经济尽量集中,形成尖子、拳头,精干起来;民有经济通过参股以及并购、联合等,壮大起来。这里所指的民有经济,是相对于国有经济而言,与非国有经济具有同一内涵。也就是说,民有经济,涵盖公有性质的民营经济和私有性质以及公私混合所有性质的民营经济。而在民有经济中,公有性质的民营经济应占主体地位,私有性质的民营经济,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里要说明,上面所讲的经济是指它的所有制成分;下面将要讲到的企业是这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实现形式。两者具有同一内涵。

(二)为什么要国精民壮?根据国有资本尽量集中的精神,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后,对它要进行重新定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形式;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及其以后,它就不需要在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所有行业、所有大中小企业中一统天下了。这时的国有经济,应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什么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决定》提出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种行业和领域,才是应由国家财政投资发展的领域,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与此领域相对而言,其它的是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的领域,是利用价值规律吸引、动员社会进行投资发展的领域,也是民有经济为主体的领域。国精民壮,既包括国有经济在不同领域有退有进,有所为有所不为,也包括国有资本的控股、参股以及与民有资本的置换。一方面让国有资本在它应该存在的领域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真正发挥其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使民有资本得以充分发展,从而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以上着眼于整体国民经济,单从国有企业自身看,这种调整也是非常必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近年来,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虽有进展,但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决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已经做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必须联系实际贯彻落实。以下问题宜引起重视:

一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核心,许多单位还未健全起来,尤其是一些尚未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三心”(经理为中心、党委为核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二意”(权责不清)问题还远未理顺,许多重要决策上下难以通达。如果这些权力机构的领导职务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往往相互掣肘,扯皮不断。如果这些职务由同一人担任,则经营者的行为完全不受所有者的约束,又极易形成少数人控制、独断专行的局面。由于十多年“放权让利”的影响,许多人认为改革的最高原则就是给企业(实际上是经营者)以不受所有者约束的经营自主权。加上所有者缺位,经营者便以法人代表的身份掌握着企业的最终控制权。这样的国有企业,特别是那些国家没有注入资金而顶着红帽子办起来的国有企业,有的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少数人为所欲为的单位,其决策失误、资产流失就可想而知了,根本谈不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筑业有的国有企业的工程拖欠款之累累增加,债台高筑,与一些不负责任的经营者不无关系。
二是政企难以分开。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呼喊政企分开,但成效不显。阻力来自政策、制度,也来自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试想,公务员与国企经理同由政府主管,他们之间不仅关系密切,认同感强,而且都有国家级别,职位可以互换,出了麻烦可以易地做官,利益可以分享,怎么能谈得上政企分开呢?从一定意义上讲,国资不分必然导致政企不分。现代企业制度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但许多地方仍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干部管理办法,当然也就很不协调了。当务之急是做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否则“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的规定也难以落到实处。

三是国企经营者与他们的贡献不对等,缺乏应有的激励。要落实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科技人员能够以某项专利参与收益分配,经营者也应以其高超的营运水平得到应有的回报。”四是产权单一。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求做到产权多元化。产权单一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其它所有制的,都无法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前些年,全国选择一百个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建筑业也选了几十家。试点的结果怎样?虽有成功的范例,但并未总结出可以在全行业推广的成功经验和不成功的教训。原因就是缺少产权多元化这样的前提。

(三)国精民壮的思想障碍。国精民壮本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但在实践中步履维艰,原因在于思想上还有很多障碍。不克服这些障碍,无论精或壮都难以顺利进行。

有人认为,国有经济是为国家赚钱的,非国有经济是为个人赚钱的。事实上并非如此。在建筑业,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确有上交利润任务,但上交数额不及国家投资多,以至全行业被定位为国民经济的物质消耗部门。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国有企业一度实行放权让利政策,很多企业有了利润,但基本上都转为职工收入和固定资产。那些年国有企业固定资金增加,主要就来源于此。近些年,由于经营机制不适应等原因,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一批企业出现亏损或者明盈暗亏。同时,几千亿元的工程拖欠款又拖垮了一批企业。哪里还谈得上利润呢!企业的贡献,从国家财政角度看,主要体现在税收上。现在国有企业与民有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基本上一样了。更何况,产值利税率国有企业还不及城乡集体企业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产值利润率国有企业为3 2%,城镇集体企业为5 1%。按国家税法规定,建筑企业营业税为产值的3%,附加为0 3%,合计3 3%。国有企业实现的3 2%,应该说不足以纳税,实际上是亏损的。民有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收了税,就是国家的钱,怎么能说没给国家赚钱呢?他们赚的钱,同样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也有一个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无论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能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就业和消费,何乐而不为。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虽然效益低,但它公平。事实上也不见得。凡事要从实际出发,没有什么国有企业亏损也公平,民有企业赚钱也不公平,国有企业向国家少交税也公平,民有企业多交税也不公平的道理。建国五十年来,国家对建筑业的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原值)1854 75亿元,对民有企业基本上没有投资。他们的效益情况怎么样呢?国有企业1997年为国家创造的增加值1317 24亿元,仅占全行业增加值的40%;同期,民有企业为国家创造增加值1909 36亿元,占全行业增加值的60%。还能说国家投巨资的国有企业创造增加值少而公平,国家不投资的民有企业创造增加值多反道不公平吗?显然不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做同样的建筑工程,同一技术规范,同一质量标准,国有企业施工管理取费高,民有企业施工管理取费低,这种不一视同仁的政策,以至在走进市场经济阶段仍有人把它当做旗帜,坚持不肯放下,究竟哪个公平,哪个不公平,岂非一目了然。现在国有企业向国家纳税不到全行业的40%,而他们从国家银行得到的贷款却占全行业的80%以上。这种政策倾斜,才是不公平的。从投入产出角度看,最有效益的才是最公平的。公平不公平,不能用身份说话,不能用所有制说话,而应当由对国家、对社会的实际贡献来认定。

也有人认为,就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国有经济比非国有经济贡献要大。事实上也不是这样。社会公共利益,在当前的中国莫过于劳动就业。1997年,国有建筑企业为社会提供828 6万个劳动岗位,占全行业的24 7%,虽然比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增加了444 6万个岗位,却比1996年减少了27 3万个岗位,这里还不包括下岗而未离职的人员。同一年,民有建筑企业为社会提供2520 4万个劳动岗位,占全行业的75 3%,不仅比1980年增加了1905 7万岗位,而且比1996年也增加了384万个岗位。1997年,全行业的就业岗位增加了,增加的这一部分和国有企业释放的这一部分,都是由非国有企业解决的。多就业才有多购买,多购买才能进一步扩大内需,这就是贡献。以下两组数字,也可以看出贡献大小。在1997年建筑业总产值中,非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达到58 27%。从1990年到1995年,建筑业总产值由1947 98亿元增加到9505亿元,在增加的7557 42亿元中,63 8%来自非国有企业。从1995年到1997年建筑业总产值增加了2957 57亿元,其中71%来自非国有企业。数字是枯燥的,但事实胜于雄辩,应该说这些数字已有足够的说服力了。
以上所讲国精民壮,并不否认国有建筑经济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立下的汗马功劳。没有国有建筑经济的发展,也就没有建筑业的今天,没有改革开放的实践,更没有今天这样的认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这是历史的、辩证的统一。

(四)怎样推动国精民壮?这是当前需认真研究并有待于实践的问题。《决定》指出:“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其中最重要的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逐步实行股权多元化。这应该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向。建筑业宜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通过“抓大放小”优化国有资本结构,使国有资产向大企业集聚,并积极吸收和利用非国有经济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组建成国有独资或国资控股的代表我国建筑业具有强大组织管理和技术经济实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利于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广泛开拓国际建筑市场。除此之外的国有资本,都可以通过多种形式逐渐从国有建筑企业中谈出,改制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有建筑企业。

其次,严格控制国有建筑企业的总量。建筑经济的增量,不要再投入国有企业。国有建筑企业存量资产,可以通过参股、转股以及出售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从国有经济中退出,成为民有经济。

再次,国有建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要与所有制结构调整相结合。要推动企业资产重组,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改为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鼓励企业间的跨所有制兼并、联合,形成建筑业合理的所有制结构。
二、集体建筑经济是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的主体

(一)什么是集体经济?我国经济的所有制成分,在建国初期划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公私合营所有制和工商业主个体所有制,当时通称为五种成分。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时,江总书记把我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高度概括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大类。在公有制经济中,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包括个人和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私有经济。即除了国有经济和其它非公有经济外,其余的都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必须说明,这里的集体经济,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的集体经济,不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体经济,而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的集体经济,是新的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既包括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而形成的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由公有控股的股份制经济和广大职工投资入股的股份合作经济。这种新型的集体经济是完全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只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就有存在的基础。

(二)集体建筑经济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从就业功能看,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五大部门中居首位。1997年末,城乡集体建筑企业从业人数,占全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的75 3%。仅这一项,其地位和作用就足以让人刮目了。其他方面的成就也十分显著,1997年全国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城乡集体企业占58 27%,比1980年增长了56 6倍。同年,全国完成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城乡集体企业占64 04%,在建筑业比较发达的江浙两省,完成的比例更高于全国的平均数。尤其令人瞩目的经济特区深圳市,全部新建房屋的70%、高层建筑的60%是由城乡集体企业完成的,而在国有企业完成的工程中,也离不开它们的合作。1997年,全国建筑业实现利润总额109 92亿元,其中仅城镇集体企业(不含进城的农村集体企业)就实现75 56亿元,是国有企业16 69亿元的4 5倍,占全行业实现利润总额的68 74%。在基本上没有国家投资的情况下,通过企业自我投资和积累,到1997年仅城镇集体企业部分就拥有固定资产1039 53亿元,比1980年增长了75倍。集体建筑企业尽管还处于劳动密集型阶段,但是凭着“一把瓦刀闯江湖”的时代渐渐成为历史。这里,还要特别提及上述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和房屋建筑面积,均属发生在城镇的部分,还不包括农村部分。农村当年完成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城镇完成的房屋建筑面积,这部分工程很多也是由农村集体建筑企业完成的。综上所述,建筑业的集体经济,无论在完成建设任务方面,在容纳劳动者就业方面,还是在创造经济效益方面,均占行业的重要地位,发挥了巨大作用,支撑了全国建筑业的半壁江山。

(三)为什么集体建筑经济要成为非国有建筑经济的主体?这是改革与发展所证明了的实践经验,是党的十五大已经确定了的正确方针。一些国有建筑经济经过资本聚集将精干起来,一些国有中小建筑企业经过“抓大放小”将逐步退出建筑业这个竞争性领域,所留下的空白应由集体建筑经济来填补。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历史任务,普遍的“国有化”道路走不通,又不适于走“私有化”之路,唯一可能走的路就是普遍的“集体化”。集体经济是劳动群众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民有民营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属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既有利于落实党的十五大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治原则,又能够降低建筑业的运营成本,为国家创造出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建筑业的所有制结构,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呈橄榄型。即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各占小头,中间大量的应是多种多样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样,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共同构成大头,无疑是坚持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来讲,以集体经济作为非国有经济的主体,能够进一步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集体经济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与市场经济原则的相融性,优于单一资本的国有经济,比私有经济本质上更具有先进性。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原则相融性,在于它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在于它是政企分开的生产经营主体,拥有与其自身性质相适应的权利,较少受外界干预。当国家调整建设规模、调整工程建设重点,它能立即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转移,随之自动调整生产和队伍规模和结构,很快就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较少出现经济亏损和职工下岗待业现象。在改革开放后,国家工程建设任务时增时减,建设的工程重点和地区重点也不断变化。在此新形势下,规模较小的私有建筑企业很难适应,更难起到骨干作用。所以,在非国有建筑经济中,集体建筑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四)怎样发展集体建筑经济?遵照《决定》“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精神,总的指导思想是:推动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国有、集体、个人多种方式交叉、渗透而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排除国有经济分布过宽必须在所有企业中控股的概念。同时,让企业的广大职工成为发展集体经济的中坚力量,使他们从单纯的劳动者转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即让广大无产者成为有产者,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基础。

1 大力组建股份合作制经济。这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作法,是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一大批试点单位取得了广泛的成功,显示出这种形式的无限生机、活力和希望。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曾特别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股份合作制经济,职工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联合采取了股份的形式,为职工劳动联合提供了条件。它的所有制性质十分清楚,易于为人所接受。

2 买断、参股、承包、租赁国有中小建筑企业,改组为国有建筑经济参股的新型的公有制经济。根据国家垄断极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方针,竞争性的行业,不论规模大小,行政级别高低都可以放,都可以从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转化为相对控股;也可以通过买断、参股、置换资本变为民营经济;还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办法,转换这部分国有中小企业的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国有资产的置换是资产的流动而不是流失。国有中小企业有丰厚的人才资源和物质资源,集体企业有良好的较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机制,两相结合,扬长避短,必将有所创新,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在国有中小企业资产重组中,要注意发挥国有企业职工自身的能量,使他们成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还可以设想按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从现有企业的净产值中拿出一部分,折股量化到企业职工做为分享利润的依据,由他们逐步偿还给企业。甚至还可以设想,把企业的净资产包括一些合理的债务,统一折成股份,承包给广大职工个人。这种折股承包的形式,使广大职工成为企业的承包股东,并把这种股也作为分享利润的依据。经过一定的时间,职工就可以把这个企业“买”下来,变成广大职工投资的股份制企业。

3 兼并重组。1998年9月,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并了重庆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这是一个成功的集体企业购并国有大企业的范例。广厦集团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全国著名的新型民营企业,去年营收总额12 96亿元。重庆一建是成立近五十年的老国有企业,有职工5826人,其中离退休1901人,下岗1286人,资金紧张,举步维艰。广厦集团和重庆一建职工分别以现金购买了重庆一建净值4320万元的资产。购并后的股权为广厦集团占51%,重庆一建职工占21%,其余的28%是国有股份。企业更名为广厦重庆一建,由此转换机制,盘活存量资产,产权明晰,各得其所,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购并重组后的头八个月,完成产值2 6亿元,利润1600万元,职工收入也有较大幅度提高。曾有人担心,集体企业“吃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将会流失。事实刚好相反,就原重庆一建来说,72%的国有资产变现了,非但没有流失,反而盘活了。这是一条国精民壮,发展集体,推动民有经济发展的正确路子。

4 通过产权明晰和多元化,改组老集体建筑企业。现在有一些老的城镇集体建筑企业,几经变迁和“二国营”的经营管理模式,实际上已经不知道所有者是谁。名曰集体所有,实则职工个人“一无所有”,不知不觉成为了地方政府所有制,有的城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建筑企业,成为了当地政权机构的“小金库”,有的为合伙人或家族所把持。对这些概念不清,产权不明的企业,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对存量资产的量化,明确产权归属,做到产权明晰。按照谁投资谁创造谁所有的原则,属于个人投入的归个人所有;属于团体投入的归团体所有;属于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的经营利润,归职工集体所有,即“共同共有”;企业改组前的存量资产,是企业职工多年的劳动积累,可以适当量化给职工作为分红的依据。同时,在明晰产权后也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强化法人治理结构,以利于与市场经济相对接。

发展集体经济的途径极广,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只要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都有存在的理由,都能够壮大国民经济的实际力量。

三、私有建筑经济是我国建筑业多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决定》指出,“在坚持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元经济体系中,公有制经济占据主体地位,私有经济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将长期存在。它既适应于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不发达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同样适应于高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达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是绝对的而不是暂时的。生产力不发达时会有不平衡,生产力发达时也会有不平衡。无论什么时候,仅仅靠公有制经济是难以满足发展生产、发展地区经济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的私有经济,有了一定发展。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城镇私有建筑企业从业人数达到38 8万人,约占全行业总从业人数的百分之十。这个统计数,显然小于实际发生的数字,因为大部分都隐匿在集体建筑经济的统计之中。看一看沿海地区的情况,就易于理解了。例如,在建筑业发达的广东、福建、广西、海南、江苏、浙江诸省,各种名义的私有建筑企业较为普遍。它们用的是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的牌子,做的是国家、地方和各种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而绝大多数工程并未因此影响工期和质量,相反履约率却很高。它们完成的总产值和建筑面积等,都统计在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之中,但工程实实在在是它们自己干的,或在国有、集体建筑企业的指导下干的。它们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没有确定,社会上和国家政策上对它们的重视和支持不够。有人说它有自发倾向,其实这是它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面。这种适应性已经得到党和国家的认可。目前亟需解决的是如何对它正确引导,存利去弊,加强管理,调整政策。

发展私有建筑经济,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城镇中的小型建筑工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各种专业工程、专项技术劳务和广大农村的土木建筑工程等,都是它们提供服务的领域。这类数量很大、服务面很广的建筑事业,国有企业不愿做,集体企业做不好也做不完,而私有建筑经济有这方面的优势。尤其是方兴未艾的智能建筑工程和物业管理工作,科技含量日益提高,大有发展前景,私有建筑经济更有这方面的优势。发展私有建筑经济,有不少便利条件:

一是私企是个人的,产权明晰,只能也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是私企可以从劳动力与最简单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开始,进行原始积累,容易把广大劳动者特有的技艺发挥并流传下来,把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充分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

三是私企组织简单,经营机制灵活,具有很强的资本增值能力;

四是私有经济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和行情,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是发展私有经济,不需要国家投资,国家也不承担风险,企业破产、职工被解雇不会找政府;

六是私有经济的发展,能够为全行业拾遗补缺,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总之,发展私有建筑经济利多弊少,要积极妥善解决它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引导它的健康成长。

发展私有建筑经济,要按照建筑业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安排,实行总量控制,不能一哄而上,无序进行。

正如江总书记所讲:正确认识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既是一个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当像当年重视和支持国有经济那样,重视和支持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非国有经济,善待私有经济,让民有经济与国有经济一道,为使建筑业充分发挥国民经济的支柱作用做出新的贡献。如是,行业必兴,民之乐,国之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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