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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主义理念与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动因的再认识 | |||||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2497 更新时间:2006-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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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与其他许多复杂的历史事件一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动是由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在这些综合因素中,到底哪一种力量对其最初的发动、后来的发展和最终的命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呢?本文结合目前学术界较具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对此再次进行深入考察与理论反思,认为主导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根本原因不是当时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不是为了实施工业化战略的一种配合行动,而是中国共产党在传统社会主义理念支配下,追求一种「社会主义的」农村发展道路的主观选择。 一 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首要动因,源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他们认为,土改后建立起来的小而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实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组织起来进行合作化,以增产粮食、发展农业生产1。农业合作化运动正是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小农经济进行改革,以进一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而开展的。这种观点在理论界相当流行。当时在宣传和发动农业合作化运动时,也正是从这一点着手的。「建立在劳动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上面的小农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和工业化事业对粮食和原料作物日益增长的需要……」2,因此,必须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 这种观点其实隐含了两个理论假设:第一,土地改革运动后建立起来的小农经济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第二,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以后,能够有力地推动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这两个假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验证,上述观点才能成立。遗憾的是,这两个假设并不存在。 建国不久,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在中国历史上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对此,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政治角度来看,理论界的评价都是极高的。土地改革运动之所以成功,正是由于它顺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的制度基础,建立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从而激发了农民巨大的劳动热情,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建国初期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也以事实证明,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经济制度不是「限制」而是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例如,1952年,中国粮食产量达到16,290万吨,比1949年增加了44.8%。棉花产量达到120万吨,比1949年增加193.7%3。 可惜的是,当时的理论家和决策者却无视这些成就。他们对于土地改革运动中建立的这种小农经济制度,在土地所有权相对稳定的形势下,能否持续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推动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持怀疑态度。直到今天,有些学者还坚持认为,「土改后农村生产力的水平还是很低的,缺乏耕畜、农具、生产资金是普遍现象,农民在生产上困难很大,不仅不能扩大再生产,甚至简单再生产也很难维持。」 4似乎只有通过农业合作化才能克服这些困难,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适应工业化发展的需要。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从理论上看,土地改革通过没收地主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了现代自耕小农制,从而使土改后的小农经济较土改前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种经济形式中,农户既是土地的经营者也是所有者,因此,农户对土地投入的劳动与其收益直接联系在一起,使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机制,鼓励农民通过精耕细作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同时,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也有利于调动农民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改变掠夺式经营态度,引进先进经验与技术,兴修水利,改良土壤,以求农业的长远发展。所有这些归根到底都是因为这种土地家庭所有制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这正是推动农业生产快速恢复和持久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对于这一点,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1931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的《土地反富农政策》的通告中,指出「保守和私有」是农民的天性,他们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是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并对中共历史上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颁布)进行了修改,将原来土地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改变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民所有。这说明,对于小农经济对农业生产力的解放与促进作用,党的领导层是早有认识的。 其次,从实践看,农业合作化运动也不是在农业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下提出的,恰恰是在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力得到极大释放的情况下提出的。提出农业合作化的直接理由也不是因为农业生产水平的下降,而是为了解决土地改革以来出现的「中农化」和「富农化」趋势。大量事实证明,土改以后,中国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种农村土地制度是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至于这种制度是否能够长期保持对农村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由于这种小农经济制度在随后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被逐步动摇和完全否定,因而已经无法验证。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另外两个途径来考察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制度是否能够推动农业的长期增长。第一,借鉴外部经验,特别是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农业发展的经验来重新思考这一问题。二十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韩国都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在实现平均地权基础上建立了现代小农制。「土改」后,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农民主要是由占有土地不到三公顷的小农户组成,但正是在这种小农制的基础上,先后实现了台湾地区和韩国在60年代之后的经济起飞,完成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农业也和其他国家的农业一样,以其高速增长的生产力和农产品产量,为工业化、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5。第二,中国新时期的农村改革也可以证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并不必然的成为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特征的农村改革,有力的促进了中国的农业生产,为新时期的城市改革和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没有新时期的「包干到户」,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城市经济改革和发展。这些案例都说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并不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只要为小农经济的发展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它便会表现出惊人的生命力。 因此,认为土改后农村个体经济已经束缚生产力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观点,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薄一波曾对此作了较为深刻地反思,他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写道:「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立即动摇私有制,而是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那样,不仅对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至于搞成后来那样千篇一律的农业集体化模式。」6这段话更有助于我们今天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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