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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改革
作者:邹农俭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6422  更新时间:2006-11-1 23:27: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随着农业税及其附加的逐步取消,使乡镇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必须精简机构、人员。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意味着断了支撑乡镇政府不规范运行的财源,起着釜底抽薪的作用,但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人员是一项十分复杂、牵涉面相当广、操作难度非常大的工作,税费改革并不必然有乡镇政府职能的自动转变,乡镇政府冗员也不会自动减少。总之,现行农村税费改革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乡镇财政缺口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转变政府职能与精简机构同等重要,只有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真正到位了,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才顺利成章;而只有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转变职能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多余的机构、人员必然无事生非,想出种种办法延伸、放大政府的职能。
  现在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在于:乡镇事权不清,到底哪些事是乡镇政府应当做、必须做好的事?哪些事是县、市级政府的事?乡镇一级上与县、下与村的关系应当是怎样的一种关系?乡镇的治理模式又是怎样的?这些基本问题不理清,使得乡镇改革缺乏目标模式,即使某些地方乡镇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也只是枝节上的一些改动,或暂时性的某些举措。而由于我国各地乡村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些基本问题更难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科学划分职能是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基础。乡镇作为基层政府组织,要按照“市场能解决的,政府不干预;民间能负担的,政府不承办”的原则,主要管市场管不了且无法管的事。合理设置机构也是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就乡镇内部机构看,要按照市场经济“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将过去职能分散的机构简并为主管社会事业发展和经济管理的综合部门,要精简、分流人员,从现有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看,虽然党政行政人员的比例不高,但还是有精简空间的,党委成员和副乡长可交叉兼职,机关工作人员因事设岗,兼职使用工按照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彻底清退乡镇自聘人员,对精简的人员可鼓励其创办经营实体或服务性机构,也可鼓励其
  三、农村基础教育改革
  长期以来,农村实行的是所谓“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模式,即由县、乡、镇、村分别承担不同的基础教育费用,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乡镇一级来负担。税费改革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财政拨款(乡级财政)、教育费附加(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中的一项)和教育集资。由于乡级财政薄弱,后二者实际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主渠道。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投人中,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11%左右由省地负担,而中央负担的仅有2%左右(高新军、杨以谦,2001)。
  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附加和教育集资,与税费改革几乎同时推行的是农村义务教育转为“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即由县一级统一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的人权、事权和财权。但由于目前财权划分是各省财政向中央集中,省以下财政向省集中,县一级的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县一级事实上很难承受一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一级能保县级机构正常运转就很不错了,相当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县级财政困难,根本无法保证教育经费的落实、到位。一些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省份,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承担,但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拮据,村一级更是没有多少财力,使得校舍维修、学校合并,教育设备添置等费用仍无法落实。同时,乡镇以下中小学的许多具体问题,很难及时传达到县一级,一个县那么大,教育点那么多,诸如校舍维修、教育设备添置难以及时、足够地得到保证。所以,除了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外,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普遍严重不足。另外,由于我国乡村教育点小而分散,教育投资效益差,教育质量无法保证,因此,税费改革之后对农村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迫切需要通盘考虑,进行新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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