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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的新发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388  更新时间:2006-4-5 2:19:32  文章录入:中国文秘网  责任编辑:中国文秘网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F041;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0)02—0028—06 
一、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的新发展 
马克思的理论贡献,在于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客观规律。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主要以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达的英国为对象。当时的英国,广大的小农已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被消灭,农民已变为农业雇佣工人,农业与工业一样,也已高度社会化。因此他很少直接阐述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对农业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后来,他在研究了西欧大陆特别是法国的农民状况之后,写了《巴枯宁[国家制度与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其中谈到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占多数的地方,不能得罪农民,强迫农民,不能宣布废除农民所有权,而应当“变通地直接为农民做很多事情”,吸引他们到革命方面来,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1]。这些思想, 应当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制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总的原则。 
恩格斯1886年1月20日在致倍倍尔的信中, 第一次提出农业合作社的概念,把合作社作为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而且把合作社看作是建立在社会“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基础之上,但又有自己“特殊利益”的经济组织[2]。恩格斯在他逝世前一年完成的《法德农民问题》, 是一部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的纲领性著作。其中强调,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当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不得不为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要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帮助[3]。值得注意的是, 恩格斯提的是合作社占有,而不是集体所有;合作社是向集体制的过渡环节。恩格斯接着说:“我们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决心的话,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不能下决心的话,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4]。这里, 恩格斯阐明了合作社对农民只能实行自愿的原则,不能违反他们的意志,不能用外力干预他们。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共同原则是实行合作制,但对待小农的办法应不同于对待较大农民的办法。更不能像对待大土地所有者采取剥夺的办法。合作社必须始终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能得罪农民,不能违反农民的意志而用强力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只能通过示范,以保护农民利益的办法吸引他们参加。 
列宁关于合作制的思想,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和“新经济政策”时期。在前一阶段,列宁曾设想可以在革命胜利后很快就实行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在农村以发展农业公社为主,尽管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持农业公社,但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主要原因是农业公社不能适应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本身存在着严重弱点:一是所有生产和生活资料全部公有化,社员没有任何私有财产;二是实行生活集体化,家庭被弄得四分五裂;三是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无法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实践证明建立农业公社的做法是错误的,列宁不止一次地对这些进行严肃的自我批评。1921年苏共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废除“余粮收集制”,改行“粮食税”,这是“新经济政策”的开端,也是列宁合作制思想的转折点。经过“战时共产主义”的挫折,加上“新经济政策”的实践经验,列宁的合作制思想更明确、更完善了,集中反映在1923年他病中口授的《论合作制》一文中,主要观点是:(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部分,文中多处把合作社与社会主义相提并论;(二)优先发展流通领域中的合作事业。强调通过合作社这样的“商业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把农民的“私人利益、私人买卖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强调合作社以允许“私人利益”为基础,通过合作制达到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结合,私人利益对共同利益服从,而绝不是对私人利益的取消,更不是剥夺;(三)彻底改造小农需要很长时间,“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渡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5](四)必须从财政、经济、 金融等方面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强调“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五)赋予文化教育以特殊的地位,强调合作制与农民文化、文明的关系,把普及农村的文化教育看作是“两个时代的主要任务”之一。所有这些,表明列宁把马恩合作制的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斯大林在列宁逝世后继续执行新经济政策,在农业合作社问题上相当谨慎。但为时不久,却制定了违背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左”的政策,如压低农产品价格、扩大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结果造成农民不满,出现了“格鲁吉亚”暴动,不得不在1925年4 月联共(布)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后改行“九月让步政策”,即扩大新经济政策的范围,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到1928年,苏联农业面貌大为改观,主要农畜产品的产量和牲畜头数,都大大超过了沙俄时的最高水平。在此期间,由于战胜了反对派,由于国内经济形势的好转和国际形势的相对稳定,斯大林又提出把限制富农变成消灭富农的更“左”的政策;1929年召开的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决定把农业集体化作为农村的基本任务。这就是说,不是建立合作社,搞合作化,而是搞集体化,建立集体农庄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全盘集体化仅仅用了六年时间,参加集体农庄的户数,由1928年的1.7%增加到1935年的83.2%, 几乎每年翻两番。由于片面追求高速度,产生了严重的强迫命令,引起农民的不满和反抗,导致严重的减产,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主要农畜产品的产量和牲畜头数,仍未恢复到沙俄时代的最高水平。由于全盘集体化时期“左”的政策始终没有清理,并在若干方面延续,此后苏联的农业只有个别年份有明显增长,总的看一直发展缓慢,连他们自己也不得不承认“集体农庄不是玫瑰花”。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特点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农民集体生产,集中劳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这种高度集中的集体农庄模式,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农业唯一正确的模式。久而久之,变成了牢不可破的思想框框。但是,从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回顾中看,集体农庄模式在一些重要方面并不完全符合马、恩的原意,更不符合列宁晚年的思想。它用集体化的概念代替了合作化的概念;它是违背农民意愿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建立起来的;它没有遵循由低级到高级逐步过渡的原则,等等。苏联七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集体农庄模式,限制了农民的主动,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期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比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更要落后得多,广大农村是一片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资本主义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新民主主义社会还没有来得及建设就匆匆忙忙地转向社会主义改造,这是否超越历史阶段,很值得进一步认识、探讨。在合作化初期,毛泽东曾试图避免仿效集体农庄模式。他从中国经济落后、农民众多的实际出发,强调发展在农村根据地行之有效的互助组形式,先建立土地入股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照顾到农民的个人利益,取得一定的成功。1955年是合作化、公社化时期粮食和农产品产量最高的一年,也是农民最怀念的一年。但是紧接着就人为地掀起了高级合作化高潮,土地分红取消了,牲畜和大农具作价入社,只是记一笔帐并没有给钱,土地改革农民得到的物质利益又被全部收为“公有”。1956年高级合作化高潮以后,步子过快,要求过急,作法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划一,实际上仍然是照搬苏联全盘集体化的作法。1958年“左”的错误又进一步发展,把“一大二公”绝对化,在全国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刮起了共产风,打击了农民积极性,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的破坏。1961年以后,公社体制作过几次调整,划小核算单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对平均主义有所改正。但改正得很不彻底,主要是没有摆脱集体农庄的模式,反而把这一模式变为中国式的人民公社进一步固定化了。十年内乱期间,林彪、“四人帮”利用“学大寨”推行极左路线,甚至曾提出“用专政的办法办农业”的错误口号,结果使农业生产受到更严重的破坏,整个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作出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的第一步改革,正是从这一个基本点开始的。过去没有打破框框,问题一来考虑方向对不对,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总怕越出了框框。现在把发展生产放在首位,把发挥农民积极性放在首位,情况就变了。联产承包制逐步推广和普及的过程,是逐步解放思想、打破框框的过程,是支持农民的创造,逐步突破以至完全取代原来固定模式的过程,也是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模式逐步形成、不断完善的过程。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发展农业生产力,关键又在于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任何管理体制、经营方式,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是否有利于发挥农民的积极性而决定取舍。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1983年3月, 胡耀邦在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纪念大会的报告中说:“我们在农业体制上,坚决冲被了长期存在的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什么是大生产等问题上的误解,克服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的严重错误,创造了以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为特点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在广大农村,按照中国的具体情况,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真正实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我们抛弃了从外国搬来的或者自己生造的不适合实际情况的旧形式,找到了真正在中国土地上产生的适合当前中国农村条件的新形式。”因此,完全有理由说,联产承包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新贡献、新发展。 
二、家庭经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使我们重新认识到家庭经营的重要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它作用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受集体农庄模式的影响,我们一直认为生产组织越大越好,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企图沿着生产队—大队—公社的模式逐级过渡。因此,对家庭经营采取排斥、否定、取消的态度。但实际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生产组织,不仅在生产力落后的自然经济的条件下长期存在,而且在生产力发达的现代农业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在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农业生产组织仍然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家庭农场的比重,法国为80%,美国为89%,日本为9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农场数目不断减少,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主要是土地和资产的扩大,而不是生产组织的扩大。 
为什么农业生产适合于家庭经营呢?主要因为农业生产力与工业生产力不同。(一)农业的劳动对象是生物,有自己的生长发育的规律。农业的经济再生产必须依赖于生物的自然再生产。农作物与工业品不同,它是不可分解的活的有机体,它成长的各个阶段在时间上是连续的,不可中断的,农业的劳动成果必须表现在最终产品上。因此,农业生产需要有固定的人员对农作物生长的全过程进行连续的观察和自始至终的管理,而不能象工业那样同时进行不同的生产。(二)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土地,土地是农作物生长不可代替的物质基础,农作物是在广阔的土地上生长的。因此,农业劳动必须随着分布在不同地段的农作物转移、变换和分散进行。而土地同时又是人们的生活居住地,因此农业生产一般总是同家庭组织联系在一起。不象工业生产那样,可以集中起来,固定在工厂中进行。(三)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需要一定的自然条件,农业生产必须根据土壤、肥力、季节、气温、光照、雨水和病虫害等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变化,灵活机动地组织和安排生产,而不能象工业生产那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固定的模式稳定地进行,否则就做不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作物制宜。 
家庭是建立在血缘和姻缘基础上的社会细胞,互相间的关系最紧密,具有生产、消费、生育、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社会功能。同时,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质、技能上还具有多层次性和多方面性。这些都特别适合于经营农业的种种特殊要求。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特别根深蒂固,具有持久的稳定性。家庭经营的传统农业在悠久的历史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曾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即使在高度集中统一的集体农业中,家庭经营的自留地作为一点小小的补充,尽管受到种种限制,仍然充分显示农民自觉的劳动态度、干劲和创造才能,与“公有”经济中懈怠、不负责任和消极,成为鲜明的对照。联产承包制的成功,不仅在于家庭经营这种古老的形式最有利于发掘现有的生产潜力,而且由于它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变为一种新型的经营形式。可以说,家庭承包体现着合作经济内部的一个层次。通过合同,家庭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在高一层次经营主体的控制和协调下,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对上一层承担经营责任,并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它与合作化以前的个体小农经济有根本性的不同。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它是支持合作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最深的基础,将长期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挥不可代替的作用。 
农村第一步改革,用包产到户即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体制,标志着突破单一公有制、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取得了一次重大的胜利,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 
(一)找到了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现公有制的有效形式。一方面坚持了作为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公有制,另一方面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农民通过承包掌握了充分的自主权,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直接的结合,从而可以自负盈亏,可以自行安排生产,支配劳动时间,可以对家庭成员按男女老少的特点进行适当分工。发展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大大提高了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农业的劳动生产率。 
(二)家庭承包使农民由普通的劳动力变为经营主体,实质上意味着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内创造了一个市场经济的细胞,其存在与发展,必然引起一系列后续的变化,使经济体制改革不可逆转地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目标。 
(三)家庭联产承包的分配,采取凤阳人提出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方式,不仅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而且使农民有了剩余产品的处置权,突破了个人只能占有生活资料、消费资料不能占有生产资料的老框框,使家庭有了积累的功能,农民有了自己的资产,有利于一部分能工巧匠、善于经营管理的能人实现先富起来,推动农村商品经济的大发展。 
(四)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具有弹性,有利于突破在公有制内部不能兼容劳动者个人私有制的框框,为公私混合、公私事融合的混合经济开创了一个成功的先例,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但不能用它去说明生产关系的一切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往往把生产关系简单地归结为所有制,而很少研究生产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这些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的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这种与我国农业生产力相适应的并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它把合作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起来,搞活了农村经济,家庭这个市场经济的细胞,开始发生裂变。农民不再按计划任务而是市场需求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从而逐步突破本乡本县的局限,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造成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组合,促进了横向联系与非农产品的发展。 
[收稿日期]1999—08—30 
【责任编辑】李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634—63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16—417.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0—282. 
[5]列宁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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