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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思想历程与研究方法的考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754  更新时间:2006-4-5 2:19:25  文章录入:中国文秘网  责任编辑:中国文秘网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A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456(1999)06-0042-10 
一 
在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过程中,《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是相对独立的一个阶段。拉宾在他的《马克思的青年时代》一书中,将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分为三个主要阶段,《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就是作为第二阶段出现的[1](p18)。马克思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为《莱茵报》撰稿,在该报从事编辑工作,后来又担任主编,为该报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因为《莱茵报》被查封而退出该报后,着手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并在这一过程中研究欧洲主要国家近25个世纪的历史和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著作,写下了未完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和《克罗茨纳赫笔记》。笔者认为,马克思思想发展中这一阶段的主题就是创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系列复杂的认识环节,决不是马克思单纯运用费尔巴哈的“颠倒法”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念的简单的、逻辑的否定。作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决定性起点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实际上是一项科学发现,它的形成轨迹完全符合科学发现的逻辑,就像自然科学上的任何一项真正的科学发现一样,它也决不仅仅是抽象思辨的产物。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看作一个认识过程和各种认识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这不仅可以从马克思的实际思想历程的分析中得到证明(这正是本文第二部分的任务),而且马克思对自己思想历程的回顾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马克思在写于1859年的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2](p81-82)在这一段话中, 马克思将问题的提出(即“使我苦恼的疑问”)与问题的解决(即“得出这样一个结果”)联系在一起,这正好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思想阶段。而“苦恼的疑问”实际上就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这在本文后面的分析中将得到证明),马克思在这里对“结果”的表述的实质也就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它是第一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得出的。这表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确实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这个认识过程从时间上看就是《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 
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作为一个认识过程加以研究,这在过去往往被忽视。表现之一是,孤立地考察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思想发展的各个方面,没有从总体上把这一时期的思想纳入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加以把握。实际上,《莱茵报》时期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的一个重要阶段。马克思发表在《莱茵报》上且被收入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的文章主要有:1.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2.《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3.《第179 号“科伦日报”社论》;4.《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5.《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6.《论离婚法草案》;7.《“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8.《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仅从这些文章的标题来看,其中一部分就涉及到法,仔细阅读后发现,国家与法的问题是马克思在整个《莱茵报》时期关注的焦点,而第一篇论文(正是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指出社会利益决定着不同的政治立场)就表明,国家与法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是国家问题的核心与难点,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苦恼的疑问”。疑问、问题成为马克思努力探索国家与市民社会真实关系的开端。科学始于问题,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项科学发现也不例外,它在马克思“苦恼的疑问”中得到孕育。 
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过程中,另一被忽视的环节就是马克思对世界历史的研究。马克思在“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以后,开始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详细的批判。当这一批判处于高潮之际,即1843 年7—8月,马克思开始阅读大量的历史学著作和国家与法的理论著作, 写下了厚厚的五大本读书笔记,这就是《克罗茨纳赫笔记》。从这内容来看,这五本笔记主要涉及政治、历史,在笔记中被马克思摘录的主要历史论著有:格·亨利希的《法国史》、拉彭贝尔格的《英国史》、约翰·罗素的《英国政府……史》、施米特的《法国史》、卢克莱泰尔的《复辟以来的法国史》、瓦克斯穆特的《革命时代的法国史》、兰齐措勒的《论七月革命的起因、性质和结果》、兰克的《法国史》、林加尔特的《英国史》、盖耶尔的《瑞典史》、蒲菲斯特的《德国史》、路德维希的《最近五十年的历史》、G ·朱诺弗的《继承权的原则和法国与英国的贵族》以及美国史等。此外还包括马基雅弗利的《论国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政治理论著作。马克思写下的“主题索引”表明他曾经专门对笔记进行过整理和思考。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克罗茨纳赫笔记》不仅从时间上看处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过程之中,而且从内容上看它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相同,其内容是紧紧围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而展开的,《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批语直接被运用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行文中,这些充分说明《克罗茨纳赫笔记》是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中的重要一环。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重要的理论研究和思想演进过程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关注。”[3]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是标志着唯物史观开始诞生的第一原理,它在唯物史观的形成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它规定了马克思在此之后的思想发展方向和研究的重点。既然市民社会成为了国家的决定性基础,要理解国家就得先了解市民社会,而解剖市民社会就应该研究政治经济学,这就是马克思从研究哲学、历史转向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内在思想动因。其次,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理论还以萌芽形态内在地包含了整个唯物史观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得到首次充分的阐述和展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在唯物史观形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们重视研究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这一段思想历程的根本原因。 
二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基本上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在他的思想中还占据统治地位,它构成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理论起点。这一理性国家观的内容到底是什么?这是我们探索马克思思想历程时首先必须弄明白的。 
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理论前提和逻辑结论主要是:1.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作为哲学前提的。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理性、普遍性、绝对观念是第一性的,由它产生和决定个别和现实世界,现实世界从属于绝对理念。2.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里的“决定”是逻辑上的,具体到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这种“决定”是由“正反合”的辩证结构来从其理论上得到论证的。黑格尔认为社会伦理理念包含了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这里,家庭(正)代表普遍性,是直接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反)则代表特殊性,而国家(合)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按照黑格尔的哲学,正反合三者中,合是真理,是大全,是根据,所以国家就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和“最高权力”,是它们的目的,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达到国家的中介,作为有限性领域,它们是必须被扬弃的。3.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这就是说,国家是绝对观念的体现,它在本质上是精神性的东西。而在黑格尔的哲学中,绝对观念、理性等又是和普遍性、整体性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而作为国家制度一个方面的法律,自然也就成为普遍理性和普遍利益的代表。4.独立的个人利益构成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心要素。在这种整体国家观中,个人潜在地是普遍,而国家作为现实的普遍,它是个人的真正的自我的客观化、现实化,个人利益、个人的本质规定都依存于国家并从属于国家,国家是个人追求的普遍目的。而追求私人目的的活动,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导致普遍目的的实现。这样,个人利益对国家的服从,从本质上说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可见,黑格尔的国家观主要是从伦理、法律、逻辑的角度来说明问题的,而不是从社会、经济、历史的视角出发解释真实的国家,这样难免用主观臆想的联系(在黑格尔这里以客观理念的形式出现)来代替客观真实的历史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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