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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态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622  更新时间:2006-4-5 2:19:24  文章录入:中国文秘网  责任编辑:中国文秘网

【 正 文 】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观念植根于启蒙时代的人类中心说。它有三个基本要素:承认个人发展的权利,为满足个人需要的共同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关系的合理化。在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部分进行了概括之后,作者进而讨论了正在出现的理论与实际的统一性以及在解决当代工业社会问题方面沿用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的重要性。 
人权可以从三个相互关联的角度来认识:1.从哲学的角度或者从世界观的观点来认识,我们据此采取一种价值体系,从而采取一套原则以理解人权;2.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者通过使用认识模式,形成我们对社会现实的看法,以判断人权是否已经得以实现;3.从道德和政治方面来认识,即从决定我们献身于实现人权的行动的观点来认识。 
在这些领域的每一方面,马克思主义都提出了自己的解决答案,而且这些答案多少已被当今世界所接受。如果说广泛考察和提出马克思主义对这些问题的态度殊非易事,那是因为,我们所说的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是指被当做一个有机体系的马克思本人的观点,另一方面是指所有那些接受马克思理论的人用他们自己的方式对马克思理论进行解释以及使其适用于实际情况的观点。我们在本文中坚持的是第一种较为狭义的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 
人类中心说:全体人的概念 
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诞生于西欧的传统。西欧思想产生的人权历史意义是长期演变的产物,其间经历过若干阶段,而在每一阶段,社会的团结都受制于当时的社会条件。然而,关于普遍性的人的包罗万象的思想是启蒙时代的产物,因为启蒙时代把人作为一个点置于无限空间之中,人们能够从这一点画出无限长的线,从而把所有的点联结在一起(注:D. Diderot, Textes choisis, vol. II, p.137, Paris, 1953.)。 
启蒙时代的人类中心说是自然法和自由主义政治学派以及反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现代认识论——的产物。它缺乏对社会及其发展规律的更深入的洞察和更广泛的反映。人的抽象概念因此具有了与理性法则相一致的自然权利。在19世纪以前,社会思想还没有产生,人权只能逐步取得这种动态的观念(注:B. Baczko, Czlowiek i swiatopoglady( Man and world outlooks) passim, Warsaw, 1965.)。 这种观念的起始点,是通过对立面的不断斗争和改造社会关系以实现自由理念的历史的人(黑格尔语)。在黑格尔看来,人类必须超越现存的条件;平衡只能短暂地存在。这样,昨天的与“对人类自由的认识”相一致的社会制度,今天却变成不能容忍了,它变成了社会行动、改造和“否定”的对象。 
“对人来说,惟一的上帝就是人自己”(注:L. Feuerbach, DasWesen des Christentums, pp. 369—70, Leipzig, 1841; L.Feuerbach, Das Wesen der Religion, p.170, 30 Vorlesungen,Leipzig, 1908.),费尔巴哈的这句名言同理性时代的精神相一致,也同黑格尔设想的动态发展的自由理念相联系。它是马克思的人类中心说的出发点,马克思把他的理论工作和实践都服从于对社会中的人及其地位的关心。马克思对现行社会制度的批判,产生于他在道德上拒绝接受这样一种社会:它的组织方式必然限制人的个性和妨碍其自身的发展能力(注:A. Schaff,Marksizm a jednostka ludzka (Marxism and thehuman individual), esp.p.71, Warsaw, 1965.)。马克思在批判劳动分工的社会后果以及评价降低人的价值和压迫生产者的社会制度时,都采取了这种态度。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分工意味着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分离,以及管理权和决定权与服从的义务或盲目执行命令相分离。这种分离是把人分成以手为主要劳动工具的人和用脑工作的人——这就把人分成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注:K.Marx,Das Kapital,chs XII-XIII,Berlin, 1947.)。 
这种观点产生于对人的“工具化”的反对和抗议,它肯定了人的个性应当充分自由地发展的原则。它产生于一个观念:人应当是完整的,他不断生长,不断体现出人的创造性的潜力。 
于是,产生了一种与启蒙时代的传统形成对照的新的社会团结的思想。决不能以多数人的屈从和屈辱来换取少数人的自由,这样的一种信念成了指向容忍和加强这种罪恶之制度的主要批判之点。 
最后,马克思关于人的哲学的第三个要素是:人只有在掌握了自己的生存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是自由的——在这里,马克思肯定了19世纪社会主义思潮中一种普遍性的目标:新的社会制度将把生产和分配的无政府状态统统克服,目的性和计划性将在社会中得以实现。 
以上三个要素——承认个人发展其个性的权利,社会共同负责满足个人需要的原则,和使社会关系合理化的愿望——构成了一种新型的人权哲学,从而把关注的焦点从个人同国家的关系转变成个人同社会的关系,并且反映了工业时代的新的困境(注:M. Hirszowicz,’ 
附图{图} 
zagadnienia socjologicznej koncepcji panstwa’[ Someproblems of the sociological conception of the State],Studiasocjologiczno-polityczne, no. 7, 1960.)。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与人权问题 
马克思通过科学的探索和发现,寻求使理想比较接近于实际的结论,他的目的在于对社会状况作出比较充分的解释,按照历史决定的人的需要找到变革的途径和手段。马克思愈来愈确信,人不是抽象的或孤立的个人,而是一种社会的存在,其处境由整个社会关系所决定。由此反过来又产生了著名的19世纪信念:人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只有通过对社会的积极认识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这一思想是过去一个世纪的伟大社会学体系的精粹,它把改革的努力与该世纪社会学各种流派(孔德、斯宾塞和马克思)对社会结构和历史进程的科学考察结合了起来。于是,教条和乌托邦的时代让位于具体知识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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