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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及其对今天的指导意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446  更新时间:2006-4-5 2:18:07  文章录入:中国文秘网  责任编辑:中国文秘网

【关 键 词】列宁/法制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司法审查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A82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1)05-0040-04 
伟大的革命导师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列宁,是一个卓越的马克思主义者。他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创造性地应用于俄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改变了整个世界的面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列宁是一个“既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又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伟大的法学家,”[1](p.187)他缔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理论和成功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的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的崭新理论,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做出了辉煌的贡献。他的许多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思想丰富而深刻,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联系实际,予以吸收和借鉴。 
列宁极为重视法制的统一,这一思想在他的著作《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得以充分体现。在这篇文章里,列宁强调“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当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2](p.195)“地方影响对于建立法制和文明即使不是最严重的障碍,也是最严重的障碍之一;”[2](p.196)“检察机关有从地方政权机关的一切决定或决议是否合乎法制的观点对它们提出异议的权力和义务。”[2](p.198)这些宝贵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一、维护法制统一与消除地方影响 
完善统一的法制是正确解决纠纷、保障法律实施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而消除地方影响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但是在1922年的5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的专门委员会在讨论检察机关条例时,“多数委员都反对地方检察人员只能由中央机关任命,只受中央机关领导。多数委员要求对所有的地方工作人员都实行所谓双重领导,即一方面受中央机关即相应的人民委员部领导;另一方面又受地方的省执行委员会领导。”[2](p.194)然而列宁以他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写了题为《论“双重”领导与法制》的信给政治局,[3]在这封信中列宁明确地指出:“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当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2](p.195)为进一步强调法制统一的重要性,列宁说:“如果我们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必须的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维护和创立文明了。”[2](p.195)《论“双重”领导与法制》是列宁在苏维埃国家政权建立的第七个年头写作的,在经历了苏维埃俄国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后,列宁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的观点成熟而深刻,因而他的法制统一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法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指导法律规范制定运行的法律意识。它是一个动态的运转系统,由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构成,要实现“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要使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适应社会需求,能够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予以法律调整,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那么,法制体系本身必须是统一、合理、互不抵触的。法制统一原则首先要求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以宪法为核心,各种部门法律和地方法律都要服从于宪法,统一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相抵触,法律制度和规范之间,也应相互统一、照应;其次,法制统一要求司法统一和行政执法统一,反对司法上的地方割据和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相互协调的“一元法制结构”[4]以保障稳定的法律秩序,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论及我们现在的法制状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我们的法律体系日渐完备,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有序,现在我们格外要强调的是司法的统一。司法的统一其重要性是由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决定的,一方面,为了保障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维护全国法制的统一,必须强调司法权的统一;另一方面,司法权的统一对减少和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而恰恰在这一方面我们目前的状况不容乐观。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并赋予其司法权而实现国家的职能,因而它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在我国,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司法机构由地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司法权由法律赋予司法机构统一行使,因而理论上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权不存在分离而应该是统一的。然而,实际上由于各地方的司法机构其经费依赖于地方财政,组织、人事关系由地方政府负责,行政干预严重,使得各地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部门管理和控制,因此司法与地方利益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导致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某些地方的法院甚至成了为本地利益而行使司法权的法院,从而使统一的司法权人为地被割裂,地方影响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损害法律的尊严,是实现法制统一的严重障碍。列宁就曾尖锐地指出:“地方影响对于建立法制和文明即使不是最严重的障碍,也是最严重的障碍之一。”[2](p.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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