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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起反腐的三道防线:列宁反腐倡廉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329  更新时间:2006-4-5 2:17:38  文章录入:中国文秘网  责任编辑:中国文秘网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A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01)04—0008—04 
十月革命的急风暴雨,摧毁了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起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政权有着本质区别。但由于历史运动的惯性作用,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不可避免地带有旧制度的某些痕迹。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由武装斗争转向和平建设,在党和国家机关中出现了诸如铺张浪费、贪污受贿、追求特权等腐败现象,这引起了列宁的高度重视。他说:“只要有贪污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而不能产生任何结果。”[1 ]为确保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列宁从改善队伍、严刑峻法、健全制度三个层面系统地提出了预防和消除腐败的一系列措施。 
一、加强教育,让人不思贪 
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由在野地位转为执政地位,工作重心由武装斗争转为和平建设,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在和平建设环境中,由于不再感受到十月革命前的非法、秘密活动年代脱离群众的那种危险性,某些党员干部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另一方面,由于革命胜利,党的威信也随之提高起来,执政党的权力和地位吸引着各种怀有不同目的的人,某些“冒险家和其它危害分子”就会“乘机混到执政党里来”[2](P21);而旧官吏也会改头换面,“装成共产主义者,并且为了更好地往上爬而设法取得俄国共产党的党证”[3 ](P154)。能否防止人民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这是一个关系到苏维埃政权会不会改变颜色的重大问题。列宁认为,腐败现象是一个大祸害,“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4]。 为提高党员质量,让人不思贪,列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第一,加强党员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教育,提高他们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俄共(布)“八大”专门制定了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提纲,列宁主持召开的“十大”、“十一大”都把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作为主要议程,并制定相应决议,要求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和党的出版物、广播、艺术等阵地对党员进行培训、教育;为新党员举办短期培训班;在实际工作中发挥老党员对新党员的教育培训作用;要求每个党员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公开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等等。列宁曾经直接参加十月革命后第一所高级党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工作,并不止一次地亲自向学员做讲演,从而提高了学员的共产主义觉悟,增强了他们的公仆意识。 
第二,加强清正廉洁教育,消除升官发财思想。在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即1917年11月,列宁就主持通过了《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草案》,坚决降低薪金标准,并同时规定人民委员会成员的家庭住房每人不得超过一间[5]。 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写道:“高额薪金的腐化作用既影响到苏维埃政权……也影响到工农群众,这是无可争辩的。”[6 ]列宁不仅严格要求其他的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而且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无论是在无产阶级革命时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始终和劳动人民一样过着艰苦朴素的生活。 
第三,加强法制教育,消除特权思想。俄共(布)执政不久,列宁就宣布,我们不给执政党以任何特权,我们只号召他们承担更多更困难的任务。为了严禁党员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列宁十分重视对广大党员及其干部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教育。他说:法律“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7]。为此,1918 年11月召开的全俄苏维埃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确切遵守法律》的专门决议。根据列宁的倡议,该决议明确规定,共和国全体公民,所有苏维埃政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1922年3月,人民群众检举中央住宅管理处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经中央调查,莫斯科公用事务局局长索维特尼柯夫违法乱纪,但后来莫斯科市委竟否决了上级的调查结论。列宁获悉这一消息后,非常气愤。他在给中央政治局的信中写道:“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了极点。”他在这封信中建议对姑息犯罪党员的俄共莫斯科委员会以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党中央向所有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8](P53—54)。 
二、严刑峻法,让人不敢贪 
某些腐败分子之所以胆大妄为,贪赃枉法,置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国家惩治腐败的力度不够,给某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只有从重惩处,施以严刑,才能对各种腐败分子起到威慑作用,正可谓“想贪而不敢贪”。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建设的七年中,始终坚持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早在1918年5月2日,莫斯科革命法庭审理关于莫斯科审讯委员会干部受贿案件,最后仅判了半年徒刑。列宁得知后,非常生气,当即指出:“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法,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9 ]。根据列宁的建议,1918年5月8日,苏维埃政权通过了《对惩治贪污的法令草案的修改》,其中规定,对各级干部和职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进行其它部门公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而受贿犯罪者,至少判处5年徒刑, 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没收全部财产),情节严重者,交法院严惩[10]。针对当时一些党员干部以势压人,勒索群众的现象,列宁指出,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混到共产党里来的旧官吏、地主、资产者以及其它败类的从中舞弊,他们有时做出违法乱纪、欺压农民等恶劣行为。这就需要用恐怖的清洗办法:就地审判,无条件枪决”[2](P530)。 
列宁尤其强调对“共产党员应比非共产党员三倍严厉地惩办”[11](P222)。并要求人民委员会“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11](P342)。加倍严惩犯罪的共产党员,这种做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比较少见的。列宁之所以这样做,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苏维埃政权要在帝国主义包围之中生存和发展,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简直是寸步难行,而腐败现象则是内部最大敌人。对犯罪的党员干部从严惩处,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党的战斗力。第二,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是巴黎公社事业的继续,机关工作人员(多数都是党员)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官老爷。只有从严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才能体现苏维埃政权的无产阶级本色。第三,加倍严惩犯罪的共产党员,有助于警告投机分子,不要把入党当成捞取好处的阶梯。正如列宁所说:“让党员享有优先权是一种弊端,因为这样做,骗子就会混进党内来”[3](P15)。 
三、健全制度,让人不能贪 
腐败现象固然与某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2]只有健全各种工作、监督制度,才能更好地防止腐败的产生,即便产生了,也能很快地识别和消除,正可谓“想贪而不能贪”。列宁在理论阐述和实践当中,深刻地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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