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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理论法学初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378  更新时间:2006-4-5 2:10:28  文章录入:中国文秘网  责任编辑:中国文秘网

【关 键 词】邓小平理论/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市场经济 
【 正 文 】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民族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支柱。它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是统一的科学体系。它全面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系统地回答了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其中自然也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系列根本问题。邓小平理论法学,就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建立邓小平理论法学是中国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法的本质 
邓小平同志指出:“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无产阶级专政。这是毛泽东思想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重大创新。邓小平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同时又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内容上把它推向一个新阶段。特别是他克服了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人治和采取群众性政治运动来实现自己职能的作法,提出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拨乱反正,也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无产阶级专政历史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 
建国五十年来,我们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积累了经验,也有不少教训。建国初期,我们在消灭剥削阶级的斗争中,虽然采取过群众运动的形式,但同时注意总结群众运动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实行群众运动与法制建设相结合。如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产生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产生了惩治贪污条例等。事实证明,这种办法是成功的,保证了各项革命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然而在后来,当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本应结束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时候,由于理论指导和对形势认识的失误,反而提出实行人治好,并把群众运动推向极端,以至于产生了为期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给中华民族制造了空前的灾难。 
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包括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盛衰成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还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在邓小平的倡导下,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到党和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日程上来。邓小平还明确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7页)从此,在中国历史上结束了由人治而导向的个人迷信和大规模群众性政治运动的不稳定状态,并开创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民主与法制建设本是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属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在这里是把“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和“争得民主”两个概念并列在一起的。列宁还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将第一次提供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同时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镇压。”(《列宁选集》第3卷,第192页)毛泽东则结合我国的情况,明确指出:“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75 页)邓小平理论正是继承了前人的正确论述,并把它贯彻于实际之中。 
民主与法制是密不可分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实现和保障。民主,即人民平等地决定国家制度和参加国家管理。为此,必须通过确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并上升为宪法和法律,然后上下一体遵行,才能使民主得以实现。我国宪法和法律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意志,也就是取得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当家做主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反映。只有把人民意志定型化为法律,才能建立稳定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146页),而不是指“大民主”或者个人迷信,只有这样, 才能创造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政治前提。也就是说,只有把国家意志集中起来制定成法律用以维护社会秩序,才能开展现代化建设,有效地发展生产力,这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的。 
《共产党宣言》中有一段关于论述资产阶级法的概念的名言,这就是:“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9页)按照这段话所贯穿的原理,用于说明我国的法,就是:我们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意志的反映,而人民意志的内容则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列宁曾经更明确地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全集》第13卷,第304 页)我国的法律自然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意志的表现。这是邓小平理论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应有之义,是不可动摇的。它既坚持了马列主义,又结合新的情况将其具体应用于中国的当代实际,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邓小平讲:“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为此他提出要集中力量制定一批必要的法律,并指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147页)这段论述在实际上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是对法维护社会秩序功能的发挥,也是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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