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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争论”与“要辩论”:孰是孰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413  更新时间:2006-4-5 2:10:21  文章录入:中国文秘网  责任编辑:中国文秘网

【 正 文 】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这在我们国内似乎是没有争论的。但是,对邓小平理论有一个理解问题。邓小平的同一个论断,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至于看来似乎自相矛盾的观点,论者各执一是,那就更不奇怪了。 
“不争论”和“要辩论”是两个显然不同的观点。这两个观点邓小平都说过。他在1992年的南方讲话中说:“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农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应如此。”(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邓小平的这个“不争论”的观点有广泛的影响,常常被人引用。现时有些人提出一种观点,认为搞改革开放,就是要“不问姓‘社’姓‘资’,冲破姓‘公’姓‘私’”,并且声称这就是邓小平的理论。如果你不同意这种观点,同他展开讨论,他就祭起“不争论”的挡箭牌,封住你的口。 
“不问姓‘社’姓‘资’,冲破姓‘公’姓‘私’”,这果真是邓小平的观点吗?“不争论”确是邓小平的话,但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是否任何问题、任何场合都不争论呢?在贯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时候,这样的问题是很有必要搞搞清楚的。 
其实,邓小平并不是任何场合都提倡“不争论”的。1979年,在一次研究经济工作的会议上,他说了这么一段话,“大家对经济问题的看法不一致,这是很自然的。……这次会议大家要充分地把矛盾摆出来。我主张采取辩论的方法,面对面,不要背靠背,好好辩论辩论。真理就是辩出来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201页。) 
1992年的讲话和1979年的讲话都是针对经济决策问题讲的,而一则曰不争论,一则曰要辩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该如何理解呢? 
有人认为,1979年和1992年相隔13年,此一时也,彼一时也,形势不同,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要不要辩论或争论,取决于事物的性质和场合,同时间和形势是没有关系的。不能认为,党自己还没有处于主宰地位时,就提倡要辩论,使自己的主张有可能被接受,而一旦自己处于主宰地位时,就搞不争论,强制推行自己的主张。这不是处理问题的正确态度,也不符合邓小平的一贯作风。 
就经济问题的决策而言,决策前和决策后就不同。决策前,当集思广益,就应提倡要辩论,否则,搞“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没有不坏事的。我们建国后前30年的经验,足为殷鉴。但辩论不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辩论到一定的时候,就应作出决策,而一旦作出决策,就要提倡不争论,大家都去贯彻执行已决定的政策,由实践经验来判断决策的正确与否。否则争论不已,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那就什么事情都办不成了。邓小平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分别提出要辩论和不争论的。1979年10月4日在中共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的座谈会上, 邓小平就经济工作的一些问题谈了他的观点,征求大家的意见,所以提出要求大家好好辩论辩论,以便中央集中大家的意见作出决策。这是在决策前,提倡辩论是为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1992年在南方讲话中的“不搞争论”,是在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同当地一些领导同志谈话时,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决定在农村改革中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还建立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四个经济特区。当时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对于中央决定的政策有不同意见,邓小平主张不搞争论,也不强迫,允许看,让实践经验来说话,这样大家慢慢就跟上来了。在1992年,经济特区和农村改革都已显示成效,开始时的不同意见也就消除了。不搞争论,这是指政策决定后如何推行来讲的。 
是要辩论还是不争论,不仅需视情况不同而定,也要看问题的性质而区别对待。上面说的是政策问题,决策前和决策后应有不同,如果是理论问题,那么,如果有不同意见,任何时候都要提倡讨论,不能用“不搞争论”来压制不同观点。如像真理标准问题这样的理论问题,邓小平是提倡、支持和积极参与辩论的,这是大家都熟知的,前文提到的“不问姓‘社’姓‘资’,冲破姓‘公’姓‘私’”,这是一个对实践有巨大影响的理论观点。它是不是邓小平的观点?我们能不能用这样的观点来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好好辩论辩论,决不能搞不争论。 
邓小平的南方讲话中有这么一段话:“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是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说“不问姓‘社’姓‘资’是邓小平的观点,可能就是从上面这一段话中引伸出来的。然而,这样的理解我认为是不对的,至少是不准确的、片面的。应该怎样准确地全面地来理解邓小平的那一段话呢?首先得把邓小平说那段话的背景弄清楚。邓小平的这一段话,矛头所指是长期统治我国思想界的这样一种“左”的观点:把姓“资”还是姓“社”作为判断是非的根本标准,对资本主义否定一切,对社会主义肯定一切。他指出不能以姓“社”姓“资”作为判断是非的根本标准,而应该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标准。凡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即使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也要允许它发展。凡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即使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东西,也得改,直到改得符合“三个有利于”为止。邓小平这里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对他早先提出的生产力标准的发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观点,对于纠正“左”的教条、解放思想有重大的作用。在他这一段话里,绝对没有不要去分辨姓“社”姓“资”或姓“社”姓“资”不重要的意思。 
有些人提出“不问姓‘社’姓‘资’”,后来,在十五大后,又加上“冲破姓‘公’姓‘私’”。如果是从处理经济发展的根本标准的角度提出问题,即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都要允许发展,从这样的角度提出问题,是符合邓小平的观点的。但是,“不问姓‘社’姓‘资’,冲破姓‘公’姓‘私’”这种提法,往往还被用来阐明这样一种观点: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公有制或私有制,是无关紧要的,可以不必过问。所谓“淡化所有制”,正是这种观点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这种观点我认为是错误的,是同邓小平理论背道而驰的。如果只要发展经济,而根本不问发展的究竟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还是私有制经济,那么,怎么能够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怎么保证我们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指导才能成功,因此,对邓小平理论的正确理解,便成为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特别是,怎样运用邓小平理论来认识前进道路上的新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必然会有不同的见解和对策,这是很自然的。这就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问题性质的不同,善于交替运用“要辩论”和“不争论”两种方法。对于理论性质的问题,一定要提倡百家争鸣和充分开展辩论的方法以期使我们的理论观点日益接近真理。对于政策性质的问题,在决策前充分展开讨论,决策后则应暂停争论,努力去贯彻已定的政策,通过实践来检验决策的是否正确。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方针政策就加速推广,经实践检验证明是错了的方针政策,就改正。部分错误,局部改正;整体错误,全部放弃,推倒重来就是。这样就可以使我们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这是唯物主义的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方法,我们必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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