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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思想探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678  更新时间:2006-4-5 2:00:26  文章录入:中国文秘网  责任编辑:中国文秘网

毛泽东是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更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政治家。作为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政治家,他极为关注和重视民主问题,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致力于人民民主事业。因此,毛泽东的民主思想、特别是他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在毛泽东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具有极为丰富的内容,涉及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在此,拟就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国体、政体、功用和形式等方面的思想加以梳理。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态。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种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亦即不同社会形态的民主。不同社会形态的民主,其实质是根本不同的。在以往的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民主制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其民主的实质,就是确认和保障剥削阶级即统治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及其各种权利,就是占人口极少数的剥削阶级的民主。奴隶制民主的实质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封建制民主的实质是地主阶级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质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所谓民主的实质,也就是民主的阶级性。对这个问题,毛泽东是这样看的:“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2]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情况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于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不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因此,毛泽东认为,就其实质而言,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毛泽东在他亲自主持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建国之初,毛泽东就多次强调要“实行真正的人民民主”、“共同建设人民民主”。1954年6月14日,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贯串了两个原则,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3]1957年2月27日,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特别强调指出:“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4]其所以是“最广大的民主”,就是因为它是“真正的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民主。实行真正的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民主的本质区别。 
      二、关于社会主义国体的民主 
      国体的民主,即国家形态的民主。它以确认和保障民主主体的民主权利为核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任何一种国体都必然地包含着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国体问题上,毛泽东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并形成了系统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度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5]同时,马克思主义又认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形态又不会是完全一样的,“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6]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应用于中国实际的一个 创造。 
      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明确把中国革命胜利后所要建立的国家和国家政权的性质表述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他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它的。”[7]此后,毛泽东多次阐述过我们要在革命胜利后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1949年6月30日,即中国革命即将取得最后胜利的前夕,为了系统阐明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新中国问题上的主张,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深刻总结了百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论述了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分析了中国社会各阶级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阐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科学含义及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指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该文的发表,标志着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形成。 
      就是在《论人民民主专政》这篇著名的文章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在中国,在现阶段,人民,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对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8]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根据我国社会性质的转变和阶级关系的新变化,又给了人民民主专政以新的定义。他说:“我们的专政,叫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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