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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理论与股票期权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1328  更新时间:2006-4-5 1:09:47  文章录入:中国文秘网  责任编辑:中国文秘网

[摘要]  经济学定义的寻租活动的创租主体是政府,而本文认为,企业也可作为寻租者,又可作为创租者,而股票期权制却起着双重作用,一是利用报酬机制设计进行创租行为;二是可利用其他手段进行寻租行为。上述行为多大程度发生,取决于经营者权利大小及经营者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紧密程度,从而股票期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经营者的创租动机。因此,我国在设计股票期权激励时,应充分考虑经营者的权力对报酬的影响,否则就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成为经营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工具。
 [关键词]:寻租;股票期权;创租


股票期权制度曾被吹嘘为“自公司制之后资本主义的第二次革命”,却又被2002年8月份出版的《财富》杂志称为“财富欺诈的始作俑者”。安然与安信之间的财务丑闻曝光后,人们开始对股票期权制度产生了质疑,股票期权的滥用,使得股票期权的激励效应也大打折扣。笔者认为,随着股权的分散化,企业的权力事实上落入了经营者手中,按照寻租理论,经营者就有寻租和创租的动机,而股票期权却为经营者进行寻租和创租创造了条件。因而股票期权对于激励经营者,尤其是长期激励,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另一方面若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或者所有者缺位,股票期权会成为经营者寻租的工具,从而侵害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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