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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
作者:李国庆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4085  更新时间:2006-11-1 23:27: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四、评述与基本结论
 
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资料为依据,日本学者就中国村落中是否存在共同体性质展开了论战。论战为我们提出了应该如何把握中国村落结合性质的重大问题,对于我们思考经历20世纪50年代集体化过程之后重新走向个体化的中国村落的结合性质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村落共同体论战中,日本学者平野义太郎和清水盛光认为中国的村落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具有显著的村落共同体性质,而且这一特点是整个亚洲不同于欧美国家的特质。这一结论的得出是以学者的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另一派学者戒能通孝、福武直强调,中国农村中并不存在日本农村对村民具有巨大制约作用的社会规范,村民的关系是扩散性的,村落本身不是共同体,而仅仅是一种结社性质,村内只是在“看青”、“打更”等安全防卫之类的基本需求层次上组织起来,不存在精神上的相互认同和相互依存性。他们对中国村落性质做出判断时,是以日本的自然村为参照标准的。根据笔者的考察,日本的自然村以江户时代以前形成的村落为原型,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具有严格的共同体特质的地缘组织,与更加注重血缘关系的中国农村相比,日本农村的家族关系显得相对松散,在日常生活以及非日常生活当中,村落这一地缘集团内部关系的“和”得到了极大重视。
日本社会学家铃木荣太郎用“村落精神”来概括日本自然村的社会意识的统一性。这一概念表述的是自然村所具有的超越个人和家庭之上的集团累积体的固有特性,这种精神是一整套制约日常和非日常生活中人们的社会行动的习俗和制度规范,是维持村落社会秩序的基本原理。在日常生活中,日本人最重视的是村内的地缘关系,其深层动机来自“家”的地缘延续性。按照日本传统家族制度,长子作为继承人继承家族的财产和祖传的产业,这一制度规定了家的高度定居性以及财产的排他性导致的长子以外子女的高度流动性,以保证家族财产不被分割,家族和家业永远延续。一般情况下,长子留在村内继承家产,而其他子女则到城市地区谋生。由于村内亲族关系的累积程度相对稀少,人们要保持家族的长期稳定性,在村落中满足日常生活的各种需求,就必须重视村落内部地缘关系,从而形成了日常生活的关系网络。正是家与家之间强有力的结合关系扩展和覆盖了整个村落,才形成了村落整体的共同利益和统一规范。村有土地和共同财产作为强有力的物质基础维持和强化着村民的共同归属意识。正是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使日本村落中的地缘关系得以维系,村落得以长久稳定发展。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日本自然村的“村落精神”实质上是地缘关系优先的体现,村落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原理是地缘性,村落是以地缘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累积体,村民重视地缘关系甚于重视血缘关系。在中国,农村居民相对缺乏共同体意识,血缘性构成了中国村落社会结合的最基本的关系,是血缘关系优先的社会。
这一议论使人们联想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的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 和萨缪尔·波普金(Samuel Popkin)论战。斯科特认为农民属于道德经济范畴,在农民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态度中,地方的规则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波普金则认为农民的行为方式属于经济合理主义。按照这一逻辑,日本农民更接近于道德小农,中国农民则更接近于理性小农。
    村落共同体的论战核心实质是家优先还是村落优先的问题。让我们把目光转向今天的中国农村。当前的中国农村正经历着从以家庭和村集体为主体的村落类型向以各种功能组织为主体的村落类型转变。所谓功能组织,其实是一种结社,是一种以谋求特定利益为目的的利益组织,而不是全体成员利益共享的共同体。这种结构转变之所以能够顺利实现,其深层的原因正是在于中国村落共同体性质的薄弱。今天中国村落的特质,是具有较强的行政功能,不同于自主自治的共同体村落。1949年以后,中国村落虽然有公共土地财产,但是各个家庭并不直接拥有所有权。村落向以各种功能组织为核心的社会结构转变,正是顺应了中国农村的传统社会结构。
按照各个家庭联合成村落的模式,中国村落的结构类型可以分为以村行政组织为主体的村落和以家庭为主体的村落两种类型。以江苏南部为代表的地区,特别是在集体经济产权改制之前,村落发挥着经济活动的主体作用,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农村工业得到发展,同时有力地支援了农业生产。集体经济的发展强化了村落的各种职能。20世纪90年代初,乡镇企业开始了第二次创业,主要目标是改革企业的产权制度,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企业的集团化。近年来苏南地区乡镇企业改制,大量集体企业以租赁、承包和拍卖等多种形式委托给个人经营,村落的经济功能开始分化。以浙江省温州为典型地区,家庭的力量大于村落,家庭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村落的经济功能被分化出去,行政管理范围相对缩小,民间组织和各种专业化的功能组织逐步增强,这一趋势代表着中国村落结构的未来模式。
在经济和行政功能独立后,村落将成为以生活互助为基本功能的生活空间。作为日常生活单位,需要确立每一个农户的独立的社会地位,使其成为村落共有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这样村落社会成员才能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身份的平等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惟有如此才能保证机会平等,才可能不是一个“人治社会”而是遵循契约和法律的社会,实现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和稳定化。
目前中国农村在积极推进各种功能组织建设的同时,更需要培育社区文化,形成村落的凝聚力,以实现农村社区的稳定。与此同时,还要重新认识家族、宗教等传统文化的作用,培养村民对社区的认同意识,建立村民日常生活的互助组织,加强村民对村落的认同归属感,这是建立真正的村民自治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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