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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
作者:于建嵘  文章来源:中国文秘网  点击数5359  更新时间:2006-11-1 23:27: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三、筹建农会: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目标

  2003年1月22日,衡阳县27名维权精英在渣江镇盐田责任区文德村彭荣俊家集会,商议成立农民协会。2月14日,该县28名维权精英再次在渣江镇旧街一农民旅店集会,具体讨论了农民协会的宗旨和章程,并向衡阳县有关领导和部门正式提出了成立农民协会的要求。

  应该说,衡阳县农村维权精英提出成立农民协会,受到了一定的外部影响。这一影响还与笔者有一定的关系。笔者的博士论文《岳村政治》在2001年出版时,在该书的附录中公开了对彭荣俊等人的访谈记录。这应该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公开的为数不多的有关新"农民领袖"的访问记录。许多敏感的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想更加深入地了解彭荣俊等人的情况。这其中就有著名农村问题专家温铁军博士和他的部属中国改革杂志社农村版记者部主任刘老石。因此,在他们举办"中国乡村建设培训班"的时候,刘老石向笔者提出了免费请彭荣俊来北京学习的建议。

  笔者很高兴地将这一消息通知了彭荣俊,他也是2002年最后的几天来到了北京,并参加了那次由中国著名学者主讲的培训班。在培训班发给学员的学习资料中,其中有一本关于《农会的过去和将来》的参考资料。这份标明了"仅供参与讨论的学习参考"的资料是由苏北某贫困村农民、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村委会代主任高战编写的。在这本资料中,作者在介绍台湾和日本等地农会的状况同时,明确提出了要求恢复农会的主张,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解放农民",让农民能与其它组织进行有效的谈判和博弈,真正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就必须把单个、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组成自己的农会".也许这正是彭荣俊在努力寻找的。于是,在结束培训回到衡阳后,彭荣俊就将这份关于农会的资料复印给了衡阳县其他主要的维权精英,并很快达成了共识,要将"非正式"的联网变成正式的农民协会组织。他们起草的要求成立农民协会的报告说:

  宗旨:将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原原本本向农友们宣传,并贯彻落实,向违犯政策的倾向和行为作无情的斗争,维护农友的自身权利和权益。

  承诺:宣传政策不走样,贯彻政策要坚强,一人有难大家帮,铲除腐败和黑帮,团结一致奔小康,永远忠实共产党。

  口号:整治思想,统一意志,自愿集资,政府扶持,主动挂钩,引进外资,学习技术,发展科技,辅导民众,致富农村,改变"三农",维护自身,还民四权(民众自主权,产销经营权,农民自治权,财务管理权)拆除牢笼,身获自由,奋勇直前,改革创新。

  草案还特别强调",我们一切行动和行为,不是与政府对立,而是与政府愉快合作,我们合作的前提是:原原本本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事,反对讲一套,做的另一套。我们合作的宗旨是发展经济和自身合法权力",确定的现阶段的具体工作是"各镇自主,利用基础,多向扩展,培养人才,务实创新;以书店为基础,开展农友讲习班,学习政策,学习技术;繁荣市场、发展经济,搞好产业调整,体制改革,做到产销一条龙,分散产,集中销。

  为了实现成立农民协会这一目标,他们在2003年1月22日召开的会议上决定,在向县政府呈交报告争取批复的同时,还要采取各种措施去发动群众。会议要求,各乡镇的维权精英都回到各自的乡镇去向群众宣传成立农民协会的意义,征求群众对成立农会的意见,对那些有觉悟愿意加入农会的村民要重点联系,而且规定每个月全县各乡镇的维权精英要召开二次以上的会议,以便了解情况,共同商量行动计划。为了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各乡镇的维权精英都采取召集群众会、用高音喇叭宣读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由于维权精英们的努力,衡阳县许多农民都知道了减负上访代表要成立农民协会了,也有许多人表示要参加这一组织。

  2003年9月24日,衡阳县民政局正式下达了《关于取缔非法组建"农民协会筹委会"的决定》。

  然而,这一决定并没有吓退衡阳县农民维权抗争精英要组织农民协会的决心。当县民政局在公安派出所的保驾下向彭荣俊宣读完这份决定后,彭荣俊当场发表了如下的演讲:

  假如是我彭荣俊成立农会,对你们有这么大的压力的话,那就证明我彭荣俊县一级、镇一级的分量就不一般了。我也晓得我彭荣俊的分量。农会在解放期间毛泽东手里就是农村包围城市,以农民支持党和国家的工作,这是毛泽东亲自领导的,共产党亲自领导的!你们今天不是取缔彭荣俊,而是取缔共产党、取缔毛泽东!我要去告你!最后他们就不肯把文件给我了①。「彭荣俊访谈录(2004年4月9日)。」

  毫无疑问,彭荣俊又一次表现出了衡阳县农村维权精英所具有的政治智慧。他不仅清楚地知道目前中国政治运作的规律,而且又明确合法地表达了他们要求组织起来的愿望。

  四、基本结论:对经验事实的归纳性意见

  笔者对衡阳县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组织化的描述是详细和具体的,可它同时表现出了个案研究的最大缺陷,这就是它更多的是个性化的细节,很难据此得出普遍适用性的判断。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也为了验证笔者在衡阳县观察所获得的感受,从2003年8月至2004年10月,笔者主持的课题组对全国农村重要的群体性抗争事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其目的就是为了研究这些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重要特点,农民维权抗争精英的主要情况,各类农民维权组织的基本状况等等。这项调查共涉及到全国13个省(市)26个县市,其中主要有湖南省的衡阳、湘乡、湘潭和株洲;江西的丰城、萍乡、景德镇;河北的保定、沧州、秦皇岛、唐山;广东的东莞、深圳、顺德、韶关、阳江;安徽阜阳、怀远;浙江的长胜;福建的厦门海沧;新疆的库尔勒;山东的莱阳;江苏的沐阳;黑龙江的齐齐哈尔;湖北的黄石;北京的顺义、通州。主要的调查活动是对主要当事人进行深度访谈;收集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对某些事件进行现场观察;旁听司法机关对因组织维权抗争活动农民的审判;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进行问卷等等。这些调查所获得的个案事实虽有差别,但从中所得出的理论结论却大体上是一致的。

  1.目前全国农村的许多地区存在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组织。如果要从它们的发展阶段来归纳,大都还处于"上访代表"和"网络联盟"阶段,明确提出或已建立公开活动的维权组织虽有但并不很多。这其中最为代表的有安徽阜阳三合镇杨云标组织的"农民维权协会";江苏沐阳官墩乡高战组织的"农村发展协会",河北唐山市玉田县张凤等组织的"移民协会"等。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实际上代表着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的各式各样的农民维权组织的基本类型。衡阳的"农民协会"和阜阳的"农民维权协会"是由觉悟了的农民因对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不满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他们首要目标就是维护被基层政府侵害的合法权益,他们也往往成为了基层政府的打击对象;而沐阳的"农村发展协会"则是由一批关心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知识分子发动起来的,他们以农村发展作为基本目标,因此,也就获得了当地基层政府的支持;唐山的"移民协会"是以失地农民为主的,是有比较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就活动范围而言,彭荣俊领导的"农民协会"是全县性的,杨云标组织的"农民维权协会"主要活动在本乡镇,高战发起的"农村发展协会"的活动则局限于本村。就活动的方式来看,衡阳县的"农民协会"主要是采取集体上访、与地方政府交涉、组织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领导农民进行集体性抵抗;阜阳的"农民维权协会"在进行上访的同时,更多的依靠农民通过选举来改变村级治理方式和结构;而沐阳的"农村发展协会"则依靠组织起来的农民参政议政,来影响村级组织的决策,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维护农民的利益;唐山的"移民协会"则更多地通过组织移民到各级政府进行抗议来主张他们的权利。

  2.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主要有:①农民维权组织的形成及他们所进行的理性维权活动,不仅影响到了中央的农村和农业政策,而且正在影响改变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在许多有农民维权组织的地方,比如衡阳县,县、乡政府开始把农民维权代表作为协商对话的对象,在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意义上,农民维权组织在事实上起到了压力集团的作用。②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意味着农民的抗争会更加理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一定的意义上,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可以填补目前农村出现的民间权威的缺位,他们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可以有效地阻止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以非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事实也正是如此。那些农民维权组织较发达的地方,由于农民代表相约不参与违法行为,要有理性地维权,因此很少有因农民自身的原因而引发的恶性群体事件。③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农民维权组织,一般通过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动员广大农民,号召农民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在他们的带领下,农民们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现代法制观念,正在成为具有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公民。④这些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出现,表明了在国家对政治资源的垄断与控制的情况下,因农民谈判机制缺乏而产生的对"组织性力量"的需要,这种组织性需求恰恰是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最为重要的资源。

  3.目前农民维权组织存在许多问题在制约其发展。这其中主要是这些组织还处在非正式阶段。这里的非正式性主要有两个方面: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它们大都还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而且这些维权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由于减负上访组织处于松散的"非正式"状况,所以它们无法将每一个参加者真正纳入到组织体制之中。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了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政府对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基本态度决定了这些组织的生存空间,一些维权组织的领导人也受到了各种打击。

  4.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没有具体化,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农民减负上访组织进行必要的核准登记。这种被各级政府视为防范农民有组织抗争的方式和手段,实际上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有促使农民自发组织向秘密社团方向发展的危险。

  笔者的调查表明,因对农民自发组织进行的各种方式打击不见成效,反而引发了多起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目前县、乡政府对农民自发组织的活动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即对农民要求成立农会等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对进行各种活动的农民自发组织也就不能进行正常的管理。县、乡政府对待农民自发组织的这种态度,已引发了如下几种应引起注意的情况:①由于不能够也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这实际上使农民成立减负上访组织没有任何可依据的认证条件,任何农民只要愿意,就可以组建"减负上访"组织,就可以自称为"减负上访代表";②由于政府部门放弃了管理责任,不能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法律和组织管理的培训,这样使少数本来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减负上访代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意识,对自己行为目标和方式也缺乏系统的思考。有的减负上访代表认为,自己为了大家减负遭受到了各种打击,吃了亏,应该得到补偿,因此也往往以农民的"保护人"身份自居。③由于得不到政府的法定认可,某些减负上访代表为了防止被政府定为非法组织,就有意或无意地将农民自发减负组织同秘密社团联系起来,仿照历史上有过的秘密社团的组织方式进行活动。④某些具有激进主义主张的"减负上访代表",就正在利用目前农民减负上访组织不能纳入到正常体制管理这一状况,进行一些非正常的活动,企图将农民"以法抗争"引向"非法抗争"的方向。虽然,目前更多的减负上访代表还能够自觉地抵制这些"非法抗争"的主张和活动,但是,如果农民的合法权益长期遭受侵害和减负上访代表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也就有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接受激进主义观点,进而发展成为反体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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